第一节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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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8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体制
分类号: F812.755
页数: 4
页码: 711-714
摘要: 本节记述永嘉县清代至1990年县级、乡镇级财政体制改革的历程及其》,对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范围、科目设置以及管理办法作明确规定。
关键词: 永嘉县 财政 体制

内容

县级
  清代,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由户部统管全国收支,根据每年收入,确定上解中央和存留地方数额,春秋两季报拨。德宗光绪年间(1875~1908),永嘉县每年起运上解中央银37139.81两,米10065.3石;府县存留银4468.91两、米3664.71石。民国初期,划分中央和地方收支范围,建立以分税制为主,分成制为辅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主要税收概归中央,因而遭到地方军阀反对,财政管理体制虽有国地(中央与地方)之分,实际上是地方各自为政。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划分国地财政收支暂行标准。所谓地方财政,系以省级为主,县级则附庸于省。县级财政靠各种附加和临时加捐维持。24年(1935)7月,《财政收支系统法》公布,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归县财政收入有遗产税30%,土地税50%,营业税50%,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捐8项。30年(1941),改订财政系统法,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田赋暂归中央直接管理。35年(1946),又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田赋收入重新划分,中央占30%,省级占20%,县级占50%。
  建国后,财政管理体制变动较多。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一切支出凭据向温州专员公署财政科报销。1953年,永嘉县级财政建立,全县除工商业税和农业税全部上缴外,其他税收及地方企业收入均为县级财政收入。当年财政收入145万元,支出81万元,结余64万元。1954年,实行“分类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县级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屠宰税等7种和地方企业税收入。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以30%比例分成。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以20%调剂分成,农业税全部上交。当年财政收入为183万元,支出87万元,结余96万元。1955年,农业税实行15%比例分成,其他各税分成不变。1956年,商业流通税和货物税以10%调剂分成,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以60%固定分成,农业税分成比例调整为25%。当年财政收入为196万元,支出187万元,结余9万元。1957年,商业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分成比例均调整为20%,农业税分成比例调升为50%。当年财政收入232万元,支出184万元,结余48万元。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制,规定县级地方收支以1957年预算为基数。全县全额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以及地方事业收入,按50%分成有工业、交通、粮食、商业等地方企业收入;按20%调剂分成有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等。当年财政收入379万元,支出498万元。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制,是年省核定财政预算总收入540万元,支出313万元,总额分成比例为57.97%。财政总收入545万元,分成收入315.94万元。1960年,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46.86%,全额收入535万元,分成收入250.70万元,出现财政赤字。1961、1962、1963、1964、1965年财政总额分成分别调整为71.96%、52.64%、54.85%、63%、60%。
  1966~1972年,总额分成制不变。1966、1967、1968、1969、1970、1971、1972年总额分成比例分别为71%、71%、71%、89%、73%、100%、100%。超收分成1966年比例为10%,分成金额1.8万元,1971、1972年超收分成比例均为30%,分成金额分别为9.1万元和0.2万元。因“文化大革命”影响,县财政增长缓慢。
  1973年,实行“以收定支,保证上交,超额分成,节余留用”制,县财政收入留成比例100%,超额分成比例为30%。当年分成收入343.6万元,超收分成3.7万元。1974~1977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给地方”制,1974、1975、1976年固定分成收入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15万元。1977年,温州地区核定超收比例分成为28.03%,全年收入548万元。1978~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增收分成,下年使用”制,两年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610万元、600万元。
  1978年后,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对经济管理体制实行全面改革。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制,1983年县财政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但仍入不敷出,省对永嘉实行定额补助,1980~1984年定额补助为1850.1万元。
  1984年,永嘉被列为浙江省五个贫困县之一。1985~1987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制,永嘉县为省定额补助县。1985、1986、1987年,省定额补助分别为656.2万元、695.6万元、737.3万元。1988~1990年,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办法,一定三年,以1987年财政收支为基数,参照近几年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留成比例和上解比例。省核定对永嘉定额补助,1988、1989、1990年省定额补助分别为435.2万元、489万元、518.3万元。
  乡镇级
  民国32年(1943),省政府规定以乡镇户捐、乡镇劳役捐、乡镇荒地取缔捐等三种捐税为乡镇收入,成立乡镇经费征收处,负责征收乡镇经费。开征以后,苛捐杂税,扰民更甚,第二年即予废止。此外,为使各乡镇经费能够自给,普遍提倡乡镇造产,主要项目有公有农场、公有市场、公有屠宰场、公有鱼塘、公有畜牧场等等。造产收益规定以百分之五十充作国民教育,其余作为乡镇收入。但大多有名无实,收益甚微。36年度(1947年度)原列预算可靠部分,仍列入预算由县款负担外,其余不敷数,以田赋为富力标准,另据代收,不以粮食年度为起迄,田赋较少县份,比照其他正课,另据酌收,乡镇经费问题始粗告解决。当时永嘉县征收乡镇教育经费标准是比照田亩每亩收谷2公斤,又比照营业税收百分之十。由于政局不稳,捐税时有变更。
  建国后,也曾建立乡镇财政体制。1952年,乡镇财政收入有工商税附加收入、房地产税附加收入、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契税、规费收入、事业收入、公学产收入、罚款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支出有地方企业投资、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训练、新闻、卫生、社会、行政管理、政治业务、民兵和其他等项目。是年收入84.6万元,支出62.8万元。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后,乡镇财政陆续合并入县财政,各项事业经费,由县预算统一安排,各主管部门切块下达,分级管理。行政经费由县财政直接掌握,逐月拨款,各乡镇按月向县财政局结报。70年代开始,县财税局决定,将乡镇行政费(包括区公所)改由各区财税所管理。财税局按月将各区乡镇行政经费拨给各区财税所,再由区财税所分别拨给区乡镇,月终区乡镇分别向区财税所报销,由财税所汇总向县结报。有一段时间,原来切块由主管部门掌握的事业经费如农业、林业、水利事业费,也由主管部门比照行政经费办法委托财税所代管。后来,区公所成为一级预算单位,乡镇行政经费拨款、结报等管理工作,从区财税所转到区公所财务会计室,并一直持续到乡镇财政建立。1986年,通过试点首先在上塘镇、中塘乡、路口乡恢复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1987年4月22日,永嘉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全面恢复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实行“划分税种,核实收支,收支挂钩,定额补助或定额上解,一年一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在执行过程中,县政府又于1988年、1990年两次发文作部分调整和修改,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沙头、岩头、岩坦、碧莲、四川五个区38个乡镇及中塘、路口、徐岙、六龙、荆源、瓯渠、仁溪7个乡收入不够支出,县财政给予补助;上塘、清水埠、江北、桥头、梅岙、桥下、白云、黄田、东岸、罗溪、乌牛、七都、三江13个乡镇收支有余,定额上解县财政。乡镇财政收入有农业、乡村企业、联户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畜牧交易、集市交易税,滞纳金罚没及其他收入和蛎灰、砖瓦窑,个体商贩,集市贸易营业零花3税。支出项目有农业、农业机械、水利、文化、教育、广播、卫生、计划生育、抚恤和退职退休事业费等10多项。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县政府于1988年9月8日颁发《关于加强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10月,县财税局又制发《永嘉县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范围、科目设置以及管理办法作明确规定。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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