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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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8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55
页数: 15
页码: 711-725
摘要: 本章记述永嘉县财政体制管理改革、收入、支出情况、财政管理。
关键词: 永嘉县 财政 税务

内容

第一节 体制
  县级
  清代,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由户部统管全国收支,根据每年收入,确定上解中央和存留地方数额,春秋两季报拨。德宗光绪年间(1875~1908),永嘉县每年起运上解中央银37139.81两,米10065.3石;府县存留银4468.91两、米3664.71石。民国初期,划分中央和地方收支范围,建立以分税制为主,分成制为辅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主要税收概归中央,因而遭到地方军阀反对,财政管理体制虽有国地(中央与地方)之分,实际上是地方各自为政。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划分国地财政收支暂行标准。所谓地方财政,系以省级为主,县级则附庸于省。县级财政靠各种附加和临时加捐维持。24年(1935)7月,《财政收支系统法》公布,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归县财政收入有遗产税30%,土地税50%,营业税50%,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捐8项。30年(1941),改订财政系统法,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田赋暂归中央直接管理。35年(1946),又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田赋收入重新划分,中央占30%,省级占20%,县级占50%。
  建国后,财政管理体制变动较多。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一切支出凭据向温州专员公署财政科报销。1953年,永嘉县级财政建立,全县除工商业税和农业税全部上缴外,其他税收及地方企业收入均为县级财政收入。当年财政收入145万元,支出81万元,结余64万元。1954年,实行“分类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县级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屠宰税等7种和地方企业税收入。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以30%比例分成。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以20%调剂分成,农业税全部上交。当年财政收入为183万元,支出87万元,结余96万元。1955年,农业税实行15%比例分成,其他各税分成不变。1956年,商业流通税和货物税以10%调剂分成,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以60%固定分成,农业税分成比例调整为25%。当年财政收入为196万元,支出187万元,结余9万元。1957年,商业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分成比例均调整为20%,农业税分成比例调升为50%。当年财政收入232万元,支出184万元,结余48万元。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制,规定县级地方收支以1957年预算为基数。全县全额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以及地方事业收入,按50%分成有工业、交通、粮食、商业等地方企业收入;按20%调剂分成有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等。当年财政收入379万元,支出498万元。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制,是年省核定财政预算总收入540万元,支出313万元,总额分成比例为57.97%。财政总收入545万元,分成收入315.94万元。1960年,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46.86%,全额收入535万元,分成收入250.70万元,出现财政赤字。1961、1962、1963、1964、1965年财政总额分成分别调整为71.96%、52.64%、54.85%、63%、60%。
  1966~1972年,总额分成制不变。1966、1967、1968、1969、1970、1971、1972年总额分成比例分别为71%、71%、71%、89%、73%、100%、100%。超收分成1966年比例为10%,分成金额1.8万元,1971、1972年超收分成比例均为30%,分成金额分别为9.1万元和0.2万元。因“文化大革命”影响,县财政增长缓慢。
  1973年,实行“以收定支,保证上交,超额分成,节余留用”制,县财政收入留成比例100%,超额分成比例为30%。当年分成收入343.6万元,超收分成3.7万元。1974~1977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给地方”制,1974、1975、1976年固定分成收入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15万元。1977年,温州地区核定超收比例分成为28.03%,全年收入548万元。1978~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增收分成,下年使用”制,两年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610万元、600万元。
  1978年后,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对经济管理体制实行全面改革。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制,1983年县财政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但仍入不敷出,省对永嘉实行定额补助,1980~1984年定额补助为1850.1万元。
  1984年,永嘉被列为浙江省五个贫困县之一。1985~1987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制,永嘉县为省定额补助县。1985、1986、1987年,省定额补助分别为656.2万元、695.6万元、737.3万元。1988~1990年,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办法,一定三年,以1987年财政收支为基数,参照近几年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留成比例和上解比例。省核定对永嘉定额补助,1988、1989、1990年省定额补助分别为435.2万元、489万元、518.3万元。
  乡镇级
  民国32年(1943),省政府规定以乡镇户捐、乡镇劳役捐、乡镇荒地取缔捐等三种捐税为乡镇收入,成立乡镇经费征收处,负责征收乡镇经费。开征以后,苛捐杂税,扰民更甚,第二年即予废止。此外,为使各乡镇经费能够自给,普遍提倡乡镇造产,主要项目有公有农场、公有市场、公有屠宰场、公有鱼塘、公有畜牧场等等。造产收益规定以百分之五十充作国民教育,其余作为乡镇收入。但大多有名无实,收益甚微。36年度(1947年度)原列预算可靠部分,仍列入预算由县款负担外,其余不敷数,以田赋为富力标准,另据代收,不以粮食年度为起迄,田赋较少县份,比照其他正课,另据酌收,乡镇经费问题始粗告解决。当时永嘉县征收乡镇教育经费标准是比照田亩每亩收谷2公斤,又比照营业税收百分之十。由于政局不稳,捐税时有变更。
  建国后,也曾建立乡镇财政体制。1952年,乡镇财政收入有工商税附加收入、房地产税附加收入、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契税、规费收入、事业收入、公学产收入、罚款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支出有地方企业投资、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训练、新闻、卫生、社会、行政管理、政治业务、民兵和其他等项目。是年收入84.6万元,支出62.8万元。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后,乡镇财政陆续合并入县财政,各项事业经费,由县预算统一安排,各主管部门切块下达,分级管理。行政经费由县财政直接掌握,逐月拨款,各乡镇按月向县财政局结报。70年代开始,县财税局决定,将乡镇行政费(包括区公所)改由各区财税所管理。财税局按月将各区乡镇行政经费拨给各区财税所,再由区财税所分别拨给区乡镇,月终区乡镇分别向区财税所报销,由财税所汇总向县结报。有一段时间,原来切块由主管部门掌握的事业经费如农业、林业、水利事业费,也由主管部门比照行政经费办法委托财税所代管。后来,区公所成为一级预算单位,乡镇行政经费拨款、结报等管理工作,从区财税所转到区公所财务会计室,并一直持续到乡镇财政建立。1986年,通过试点首先在上塘镇、中塘乡、路口乡恢复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1987年4月22日,永嘉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全面恢复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实行“划分税种,核实收支,收支挂钩,定额补助或定额上解,一年一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在执行过程中,县政府又于1988年、1990年两次发文作部分调整和修改,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沙头、岩头、岩坦、碧莲、四川五个区38个乡镇及中塘、路口、徐岙、六龙、荆源、瓯渠、仁溪7个乡收入不够支出,县财政给予补助;上塘、清水埠、江北、桥头、梅岙、桥下、白云、黄田、东岸、罗溪、乌牛、七都、三江13个乡镇收支有余,定额上解县财政。乡镇财政收入有农业、乡村企业、联户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畜牧交易、集市交易税,滞纳金罚没及其他收入和蛎灰、砖瓦窑,个体商贩,集市贸易营业零花3税。支出项目有农业、农业机械、水利、文化、教育、广播、卫生、计划生育、抚恤和退职退休事业费等10多项。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县政府于1988年9月8日颁发《关于加强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10月,县财税局又制发《永嘉县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范围、科目设置以及管理办法作明确规定。
  第二节 收入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
  民国元年至18年(1912~1929),收入以银元为单位,合计3247118元。民国22年(1933),开始编制预算,当年收入259389.89元,24年(1935)收入299053元。25年(1936)开始,收入以法币为单位,当年收入389105元,29年(1940)收入1030928.27元,30年(1941)收入2734741元,31年(1942)收入6668022元,32年(1943)收入18437513元。35年(1946),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军费浩繁,物价飞涨,法币贬值。次年,永嘉县财政收入高达356289万元,而且还在不断追加,纸币急剧贬值,公教人员薪金采用实物支付,财政预算成为一纸空文。
  建国后县财政收入
  预算内收入 建国后,每年遵照量入为出、收入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编制县财政收支预算。除1966~1982年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影响外,每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都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监督。
  1951~1957年(含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从126万增加到232万元,每年递增12%。1958年升到379万元,1961年开始下降,1964年开始回升,但是不久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县财政收入急剧下降,1966~1976年,年平均收入266万元,其中1968年只收入75万元。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财政收入稳步上升,到1983年收入达1130万元,首次超千万。1990年收入5878万元。1979~1990年,12年间总收入30155万元,年平均收入2513万元,比前28年平均增加7倍。
  预算外收入 建国初期,乡镇一级财政收支主要依靠地方附加及自筹资金。1952年,全县乡镇财政收入84.6万元,支出62.8万元。1956年起,县财政建立预算外资金核算。1956~1968年12年间,包括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渔业税及其他收入等4项,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208万元。1969年,增加县财政集中的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到1978年扩大企业自主权止,10年时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262.5万元。1979年,又增加县办工业利润留存,1979~1984年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169.6万元。1985年,建设银行拨款改为贷款,增加建设银行贷款利息收入,1986年停止征收工商业税附加,1989年,开征粮食补偿金和生猪发展稳定基金,至1990年6年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为264.5万元。1956~1990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共904.6万元。
  第三节 支出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
  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各自为政,各地财政自收自支。民国22年(1933),开始编制财政预算,当年支出数以银元计算,全县为259389.89元。24年(1935)支出数以法币计算,当年支出345049元,25年(1936)389105元,26年(1937)622852.71元,27年(1938)320186.25元,28年(1939)620142.29元,29年(1940)1037206.54元,31年(1942)6668022元,32年(1943)18437513元。35年(1946),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支出激增,通货膨胀,支出预算不断追加。支出主要项目有党务费、行政费、自治费、警察费、保安费、财务费、教育费、卫生费、建设费等。26年(1937)财政支出项目中自治费、警察费、保安费3项占总支出26.17%,27年(1938)财政支出项目中警察费、保安费两项占总支出40.40%,28年(1939)自治费、公安费、保卫费3项占总支出49.03%。
  建国后财政支出
  预算内支出 1951~1990年,县财政预算内支出54014万元。1951~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111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643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为2216万元;1963~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为999万元;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748万元;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为2870万元;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为4535万元;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制计划时期为9882万元;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制计划时期为31010万元。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建设迅速发展,财政支出也随着迅速增加。1979~1990年,12年间共支出43182万元,占建国后40年总支出79.95%。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卫生、文化、行政管理等费用和抚恤福利救济。
  预算外支出 1957~1990年,全县共支出预算外资金857.1万元,其中用于工交商业部门及科技三项费用423.6万元,占49.42%;用于农林水部门83.3万元,占9.72%;用于城市维修费85.5万元,占9.97%;用于文教卫生事业费99.1万元,占11.56%;用于行政事业单位78.4万元,占9.15%。此外,还有上交能源交通基金4万元,其他经济建设支出4.2万元,其他支出79万元。
  第四节 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
  永嘉县人民政府成立后,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由单位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期拨款,按月报结。1952年,乡镇干部每人每月工资13.74元,乡公杂费每月6元,镇公杂费每月7元。县、区行政经费由县统一按月向温州专署实报实销。1953年,永嘉县开始建立财政预算,县、区、乡(镇)三级行政经费均由县财政统一安排。1978年起,各级行政经费预算指标,由县分配给预算单位,试行预算包干。1981年10月开始,对全额拨款预算单位,预算由国家核定,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办法;对差额拨款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办法。制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并进行多次补充、完善。
  企业财务
  1957年以前,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1958~1961年,实行利润分成制度。1962~1968年,取消利润分成,恢复奖励基金制度。1969~1977年,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改行职工福利基金制度。1978年11月起,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企业在完成产量、质量、品种、原材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8项计划指标后,按职工工资总额5%,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商业企业和商办工业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百货和燃料为8.5%;烟酒糖业为10%;医药为16.5%;食品为20%;饮食服务业净利润65%留给企业,35%上交县财政。1980年1月起,商业系统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企业留成可在上年实际实现利润增长部分再提留10%。1980~1982年,共实现利润344.7万元,企业留成73.8万元。1983年1月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企业以1982年财务决算为依据,按实现利润55%税率交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实现利润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税后全部留给企业。企业交税后留利6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2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2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1985年1月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重新核定企业交税后留利5项基金比例。1987年起,全县工商企业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1988~1990年,全县11户国营工业累计实现利润1600.70万元,年均利润为533.57万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1年3月,县财政部门开始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核工作,凡属控制购买商品均要经县财政部门审批。控购商品有22种,1973年增为30种,1980年底为32种,1984年减为小汽车等12种,1986年为18种。1987年,省控购办分配永嘉控购指标30万元,实际购买控购商品52.5万元;1988年,控购指标250万元,其中专控商品50万元,实际购买控购商品187万元,其中专控商品76万元;1989年,控购指标376.4万元,其中专控商品68.4万元,实际购买510.7万元,其中专控商品94.9万元;1990年,控购指标624.06万元,其中专控商品144.06万元,实际购买949.9万元,其中专控商品169.8万元。
  控制货币投放
  为稳定市场,1960年底开始,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节余资金和企业节余资金存款先后5次采取冻结清理措施。其中:1967年共冻结资金29万元、财政集中数为12.2万元、50%上交中央、50%留地方财政。1981年,商业、供销、粮食三部门受冻结控制节余存款43.56万元,其基层企业受冻结的银行节余存款65.63万元。通过处理,可参与流动周转专项基金12.52万元,实际控制资金14.99万元。
  清理财务
  1963~1964年,对24个行政事业单位“小家当”进行清理(“小家当”指的是有关部门单位非法收入、非法筹募和摊派的资金和物资),共清理出“小家当”金额27.81万元。1969年10月至1970年5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经费和物资进行清理,共收缴现金67.79万元,粮票28.025万公斤,粮食8.5万公斤,棉布617.7米,布票500米,实物4630件、药物一批,折价2000元。1990年5~9月,开展清理“小金库”活动,全县115户重点检查户,共查出“小金库”109个,查处违纪金额303.67万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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