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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编 财政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87
颗粒名称:
第十四编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55;F810.42
页数:
38
页码:
711-748
摘要:
本编记述永嘉早在唐代以前,已开始征收田赋。唐朝以后,逐步制度化。宋、元、明、清,代代沿袭。田赋始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贯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体制,税收成为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关键词:
永嘉县
财政
税务
内容
早在唐代以前,已开始征收田赋。唐朝以后,逐步制度化。宋、元、明、清,代代沿袭。田赋始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清末,除了加重农民田赋负担外,还开设“厘金”等税种,用以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王朝。民国初期,由于军阀割据,财政、税收极度混乱。民国16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逐步建立财政体制。22年(1933),浙江省公布各县编制地方预算暂行办法,永嘉开始编制财政预算。24年(1935),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确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后,永嘉正式建立县财政。民国后期,通货膨胀,财源枯竭,县财政濒临解体。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贯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体制,税收成为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体制
县级
清代,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由户部统管全国收支,根据每年收入,确定上解中央和存留地方数额,春秋两季报拨。德宗光绪年间(1875~1908),永嘉县每年起运上解中央银37139.81两,米10065.3石;府县存留银4468.91两、米3664.71石。民国初期,划分中央和地方收支范围,建立以分税制为主,分成制为辅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主要税收概归中央,因而遭到地方军阀反对,财政管理体制虽有国地(中央与地方)之分,实际上是地方各自为政。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划分国地财政收支暂行标准。所谓地方财政,系以省级为主,县级则附庸于省。县级财政靠各种附加和临时加捐维持。24年(1935)7月,《财政收支系统法》公布,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归县财政收入有遗产税30%,土地税50%,营业税50%,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捐8项。30年(1941),改订财政系统法,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田赋暂归中央直接管理。35年(1946),又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田赋收入重新划分,中央占30%,省级占20%,县级占50%。
建国后,财政管理体制变动较多。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一切支出凭据向温州专员公署财政科报销。1953年,永嘉县级财政建立,全县除工商业税和农业税全部上缴外,其他税收及地方企业收入均为县级财政收入。当年财政收入145万元,支出81万元,结余64万元。1954年,实行“分类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县级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屠宰税等7种和地方企业税收入。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以30%比例分成。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以20%调剂分成,农业税全部上交。当年财政收入为183万元,支出87万元,结余96万元。1955年,农业税实行15%比例分成,其他各税分成不变。1956年,商业流通税和货物税以10%调剂分成,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以60%固定分成,农业税分成比例调整为25%。当年财政收入为196万元,支出187万元,结余9万元。1957年,商业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分成比例均调整为20%,农业税分成比例调升为50%。当年财政收入232万元,支出184万元,结余48万元。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制,规定县级地方收支以1957年预算为基数。全县全额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以及地方事业收入,按50%分成有工业、交通、粮食、商业等地方企业收入;按20%调剂分成有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等。当年财政收入379万元,支出498万元。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制,是年省核定财政预算总收入540万元,支出313万元,总额分成比例为57.97%。财政总收入545万元,分成收入315.94万元。1960年,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46.86%,全额收入535万元,分成收入250.70万元,出现财政赤字。1961、1962、1963、1964、1965年财政总额分成分别调整为71.96%、52.64%、54.85%、63%、60%。
1966~1972年,总额分成制不变。1966、1967、1968、1969、1970、1971、1972年总额分成比例分别为71%、71%、71%、89%、73%、100%、100%。超收分成1966年比例为10%,分成金额1.8万元,1971、1972年超收分成比例均为30%,分成金额分别为9.1万元和0.2万元。因“文化大革命”影响,县财政增长缓慢。
1973年,实行“以收定支,保证上交,超额分成,节余留用”制,县财政收入留成比例100%,超额分成比例为30%。当年分成收入343.6万元,超收分成3.7万元。1974~1977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给地方”制,1974、1975、1976年固定分成收入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15万元。1977年,温州地区核定超收比例分成为28.03%,全年收入548万元。1978~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增收分成,下年使用”制,两年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610万元、600万元。
1978年后,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对经济管理体制实行全面改革。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制,1983年县财政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但仍入不敷出,省对永嘉实行定额补助,1980~1984年定额补助为1850.1万元。
1984年,永嘉被列为浙江省五个贫困县之一。1985~1987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制,永嘉县为省定额补助县。1985、1986、1987年,省定额补助分别为656.2万元、695.6万元、737.3万元。1988~1990年,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办法,一定三年,以1987年财政收支为基数,参照近几年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留成比例和上解比例。省核定对永嘉定额补助,1988、1989、1990年省定额补助分别为435.2万元、489万元、518.3万元。
乡镇级
民国32年(1943),省政府规定以乡镇户捐、乡镇劳役捐、乡镇荒地取缔捐等三种捐税为乡镇收入,成立乡镇经费征收处,负责征收乡镇经费。开征以后,苛捐杂税,扰民更甚,第二年即予废止。此外,为使各乡镇经费能够自给,普遍提倡乡镇造产,主要项目有公有农场、公有市场、公有屠宰场、公有鱼塘、公有畜牧场等等。造产收益规定以百分之五十充作国民教育,其余作为乡镇收入。但大多有名无实,收益甚微。36年度(1947年度)原列预算可靠部分,仍列入预算由县款负担外,其余不敷数,以田赋为富力标准,另据代收,不以粮食年度为起迄,田赋较少县份,比照其他正课,另据酌收,乡镇经费问题始粗告解决。当时永嘉县征收乡镇教育经费标准是比照田亩每亩收谷2公斤,又比照营业税收百分之十。由于政局不稳,捐税时有变更。
建国后,也曾建立乡镇财政体制。1952年,乡镇财政收入有工商税附加收入、房地产税附加收入、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契税、规费收入、事业收入、公学产收入、罚款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支出有地方企业投资、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训练、新闻、卫生、社会、行政管理、政治业务、民兵和其他等项目。是年收入84.6万元,支出62.8万元。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后,乡镇财政陆续合并入县财政,各项事业经费,由县预算统一安排,各主管部门切块下达,分级管理。行政经费由县财政直接掌握,逐月拨款,各乡镇按月向县财政局结报。70年代开始,县财税局决定,将乡镇行政费(包括区公所)改由各区财税所管理。财税局按月将各区乡镇行政经费拨给各区财税所,再由区财税所分别拨给区乡镇,月终区乡镇分别向区财税所报销,由财税所汇总向县结报。有一段时间,原来切块由主管部门掌握的事业经费如农业、林业、水利事业费,也由主管部门比照行政经费办法委托财税所代管。后来,区公所成为一级预算单位,乡镇行政经费拨款、结报等管理工作,从区财税所转到区公所财务会计室,并一直持续到乡镇财政建立。1986年,通过试点首先在上塘镇、中塘乡、路口乡恢复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1987年4月22日,永嘉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全面恢复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实行“划分税种,核实收支,收支挂钩,定额补助或定额上解,一年一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在执行过程中,县政府又于1988年、1990年两次发文作部分调整和修改,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沙头、岩头、岩坦、碧莲、四川五个区38个乡镇及中塘、路口、徐岙、六龙、荆源、瓯渠、仁溪7个乡收入不够支出,县财政给予补助;上塘、清水埠、江北、桥头、梅岙、桥下、白云、黄田、东岸、罗溪、乌牛、七都、三江13个乡镇收支有余,定额上解县财政。乡镇财政收入有农业、乡村企业、联户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畜牧交易、集市交易税,滞纳金罚没及其他收入和蛎灰、砖瓦窑,个体商贩,集市贸易营业零花3税。支出项目有农业、农业机械、水利、文化、教育、广播、卫生、计划生育、抚恤和退职退休事业费等10多项。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县政府于1988年9月8日颁发《关于加强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10月,县财税局又制发《永嘉县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范围、科目设置以及管理办法作明确规定。
第二节 收入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
民国元年至18年(1912~1929),收入以银元为单位,合计3247118元。民国22年(1933),开始编制预算,当年收入259389.89元,24年(1935)收入299053元。25年(1936)开始,收入以法币为单位,当年收入389105元,29年(1940)收入1030928.27元,30年(1941)收入2734741元,31年(1942)收入6668022元,32年(1943)收入18437513元。35年(1946),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军费浩繁,物价飞涨,法币贬值。次年,永嘉县财政收入高达356289万元,而且还在不断追加,纸币急剧贬值,公教人员薪金采用实物支付,财政预算成为一纸空文。
建国后县财政收入
预算内收入 建国后,每年遵照量入为出、收入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编制县财政收支预算。除1966~1982年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影响外,每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都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监督。
1951~1957年(含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从126万增加到232万元,每年递增12%。1958年升到379万元,1961年开始下降,1964年开始回升,但是不久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县财政收入急剧下降,1966~1976年,年平均收入266万元,其中1968年只收入75万元。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财政收入稳步上升,到1983年收入达1130万元,首次超千万。1990年收入5878万元。1979~1990年,12年间总收入30155万元,年平均收入2513万元,比前28年平均增加7倍。
预算外收入 建国初期,乡镇一级财政收支主要依靠地方附加及自筹资金。1952年,全县乡镇财政收入84.6万元,支出62.8万元。1956年起,县财政建立预算外资金核算。1956~1968年12年间,包括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渔业税及其他收入等4项,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208万元。1969年,增加县财政集中的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到1978年扩大企业自主权止,10年时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262.5万元。1979年,又增加县办工业利润留存,1979~1984年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169.6万元。1985年,建设银行拨款改为贷款,增加建设银行贷款利息收入,1986年停止征收工商业税附加,1989年,开征粮食补偿金和生猪发展稳定基金,至1990年6年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为264.5万元。1956~1990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共904.6万元。
第三节 支出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
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各自为政,各地财政自收自支。民国22年(1933),开始编制财政预算,当年支出数以银元计算,全县为259389.89元。24年(1935)支出数以法币计算,当年支出345049元,25年(1936)389105元,26年(1937)622852.71元,27年(1938)320186.25元,28年(1939)620142.29元,29年(1940)1037206.54元,31年(1942)6668022元,32年(1943)18437513元。35年(1946),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支出激增,通货膨胀,支出预算不断追加。支出主要项目有党务费、行政费、自治费、警察费、保安费、财务费、教育费、卫生费、建设费等。26年(1937)财政支出项目中自治费、警察费、保安费3项占总支出26.17%,27年(1938)财政支出项目中警察费、保安费两项占总支出40.40%,28年(1939)自治费、公安费、保卫费3项占总支出49.03%。
建国后财政支出
预算内支出 1951~1990年,县财政预算内支出54014万元。1951~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111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643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为2216万元;1963~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为999万元;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748万元;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为2870万元;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为4535万元;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制计划时期为9882万元;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制计划时期为31010万元。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建设迅速发展,财政支出也随着迅速增加。1979~1990年,12年间共支出43182万元,占建国后40年总支出79.95%。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卫生、文化、行政管理等费用和抚恤福利救济。
预算外支出 1957~1990年,全县共支出预算外资金857.1万元,其中用于工交商业部门及科技三项费用423.6万元,占49.42%;用于农林水部门83.3万元,占9.72%;用于城市维修费85.5万元,占9.97%;用于文教卫生事业费99.1万元,占11.56%;用于行政事业单位78.4万元,占9.15%。此外,还有上交能源交通基金4万元,其他经济建设支出4.2万元,其他支出79万元。
第四节 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
永嘉县人民政府成立后,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由单位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期拨款,按月报结。1952年,乡镇干部每人每月工资13.74元,乡公杂费每月6元,镇公杂费每月7元。县、区行政经费由县统一按月向温州专署实报实销。1953年,永嘉县开始建立财政预算,县、区、乡(镇)三级行政经费均由县财政统一安排。1978年起,各级行政经费预算指标,由县分配给预算单位,试行预算包干。1981年10月开始,对全额拨款预算单位,预算由国家核定,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办法;对差额拨款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办法。制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并进行多次补充、完善。
企业财务
1957年以前,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1958~1961年,实行利润分成制度。1962~1968年,取消利润分成,恢复奖励基金制度。1969~1977年,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改行职工福利基金制度。1978年11月起,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企业在完成产量、质量、品种、原材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8项计划指标后,按职工工资总额5%,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商业企业和商办工业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百货和燃料为8.5%;烟酒糖业为10%;医药为16.5%;食品为20%;饮食服务业净利润65%留给企业,35%上交县财政。1980年1月起,商业系统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企业留成可在上年实际实现利润增长部分再提留10%。1980~1982年,共实现利润344.7万元,企业留成73.8万元。1983年1月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企业以1982年财务决算为依据,按实现利润55%税率交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实现利润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税后全部留给企业。企业交税后留利6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2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2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1985年1月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重新核定企业交税后留利5项基金比例。1987年起,全县工商企业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1988~1990年,全县11户国营工业累计实现利润1600.70万元,年均利润为533.57万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1年3月,县财政部门开始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核工作,凡属控制购买商品均要经县财政部门审批。控购商品有22种,1973年增为30种,1980年底为32种,1984年减为小汽车等12种,1986年为18种。1987年,省控购办分配永嘉控购指标30万元,实际购买控购商品52.5万元;1988年,控购指标250万元,其中专控商品50万元,实际购买控购商品187万元,其中专控商品76万元;1989年,控购指标376.4万元,其中专控商品68.4万元,实际购买510.7万元,其中专控商品94.9万元;1990年,控购指标624.06万元,其中专控商品144.06万元,实际购买949.9万元,其中专控商品169.8万元。
控制货币投放
为稳定市场,1960年底开始,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节余资金和企业节余资金存款先后5次采取冻结清理措施。其中:1967年共冻结资金29万元、财政集中数为12.2万元、50%上交中央、50%留地方财政。1981年,商业、供销、粮食三部门受冻结控制节余存款43.56万元,其基层企业受冻结的银行节余存款65.63万元。通过处理,可参与流动周转专项基金12.52万元,实际控制资金14.99万元。
清理财务
1963~1964年,对24个行政事业单位“小家当”进行清理(“小家当”指的是有关部门单位非法收入、非法筹募和摊派的资金和物资),共清理出“小家当”金额27.81万元。1969年10月至1970年5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经费和物资进行清理,共收缴现金67.79万元,粮票28.025万公斤,粮食8.5万公斤,棉布617.7米,布票500米,实物4630件、药物一批,折价2000元。1990年5~9月,开展清理“小金库”活动,全县115户重点检查户,共查出“小金库”109个,查处违纪金额303.67万元。
第二章 税务
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永嘉县设税课司、盐课司。清沿明制,税种和机构无大变化。从清圣祖康熙二年(1663)至光绪元年(1875),先后驻永嘉场盐课大使有56位。穆宗同治元年(1862),永嘉设牙厘局,负责厘金征收。
民国元年(1912),永嘉县公署第二科设田赋征收总柜,同时设立统捐征收局和洋广货捐局,征收货物税。11年(1922)设田赋征收处,30年(1941)设田赋管理处和盐务分局,同年成立永嘉县税务局。31年(1942),统税、烟酒税与矿税合并,成立货物税分局。32年(1943),设直接税分局。35年(1946)10月1日,县税务局改称县税捐稽征处。36年(1947)7月,盐务分局改称永嘉盐务转运站。37年(1948)8月,直接税、货物税两分局合并,改设永嘉国税稽征局。
建国后,1949年12月,成立县财政科。次年6月,成立县税务局,征收工商各税。田赋改称农业税,由县人民政府财粮科征收。1958年4月开始,农业税和工商各税均由县财政税务局统一征收。
第一节 农业税
田赋
田赋是历代王朝财政主要来源。唐代初期实行“租庸调”制,即田有租,身有庸,户有调,每年每丁交纳租粟2石,服役20天,随乡所出,纳一定数量丝棉,灾年减免。德宗建中元年(780),改行“两税法”,根据地租和户税,分夏秋两次,钱物并征。宋、元、明沿用唐制。明代神宗万历十年(1582),永嘉丈实田、地、山、池等项786865.9亩,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计亩征银。清代沿用明制,世祖顺治三年(1646)令户部汇编《赋役全书》,十四年(1657)书成,内容包括地丁原额、逃亡人丁、抛荒地亩数、解交数和存留数、以及开垦地亩和招徕人丁等。每一州县两部,一部存官备查,一部存学宫任士检阅。圣祖康熙年间(1662~1722)对土地进行丈量,编制户籍,平均赋税,夏秋两次,粮、钱、银并征,以银为主。五十一年(1712)实行固定丁银赋税制,宣布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世宗雍正时期(1723~1735),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赋税制。高宗乾隆二十六年(1761),永嘉田、地、山、荡共征银37431两,米12296石。德宗光绪八年(1882),永嘉田、地、山、池、塘共734768亩,实征银31548两、米13992石。光绪年间(1875~1908),为赔款和主办新政,规定各省自由筹款以充实地方经费。光绪三十三年(1907),永嘉岁科漕粮米1980石,折银2160两。
民国初期,田赋袭用清制,分上、下两期,上期田赋为地丁,下期为抵补金。民国元年至20年(1912~1931),金额以银元为单位计算,永嘉县实征地丁银1240373元,抵补金695226元,合计1935599元。
民国20年(1931)裁厘后,地方收入锐减,凡自治、公安、保卫、教育、筑路、水利等各项经费,皆汲取田赋附加摊派,致使附加迅速增加。22年(1933),永嘉征税108730元(银元,下同),省附加68137元,县附加99973元,合计276840元。23年(1934),永嘉有田639455亩,地与基81845亩,山31625亩,征上期田赋68400元,下期田赋33000元。永嘉县于田赋外附加建设特捐48029元,建设附捐8677元,上期田赋县税特捐38030元,下期田赋县税特捐5016元,田赋项下县自治附捐15252元,田赋项下教育附捐7789元,田赋项下治虫经费2410元,田赋项下弥补预算附捐7952元,田赋串捐7056元,会昌镇(今属瓯海县)特捐600元,官涂礁捐550元。是年5月,国民政府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减轻田赋,废除苛捐杂税,可是这个决议未付诸实施。24年(1935),永嘉田赋90000元(法币),省附加税就达50000元。26年(1937)永嘉上则田的上、下期田赋每亩每年征税1角8分,而各项附加合计则高达6角4分,是正税的3倍。
民国30年(1941)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制定田赋征实办法,规定田赋正附税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为标准。第二年增至4市斗,提高1倍。还实行附田赋带征县级公粮30%,地方积谷13%,当年征县级公粮49852石,32年(1943)带征公粮24063石,33年(1944)带征公粮12123石。带征公粮标准,按照原有赋额计算,31~32年(1942~1943)每元征稻谷1市斗。34年(1945),奉令豁免。35年(1946)起,改为每元征稻谷九市升。36年(1947),永嘉县实征田赋50473石,其中上交中央19571石,省税10816石,县留20086石。
农业税
永嘉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原来田赋、公粮统称为农业税。民国38年(1949)4月5日起,根据浙南特委《征收公粮临时条例》,将田地按质量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为八级。采用累进税率向田地所有者征收农业税。同年,《浙江省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颁布,田地分甲、乙、丙、丁四种,按等级和数量征收农业税。当年永嘉征收农业税粮食5605吨。1950年,以每户每人平均粮食收入75公斤为起征点,采取金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征收。地方附加按正税15%征收。当年征收农业税粮食14838.2吨,附加2996.8吨,合计17835吨(包括永强、梧埏、三溪、藤桥四区)。1952年,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以6月30日实有人口为准)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分24个累进级累进计征,于秋季一次征收。
1956年,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农业税改由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1958年,农业税税制进行改革,改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税率调整为13.6%。正税计征额调整为24365吨,地方附加为12%。1961年,随着国民经济调整,调低农业税计征额,改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1965年开始,执行“先征后购”原则。地方附加按正税15%征收。1974年,根据藏粮于民,稳定负担和增产不增税方针政策,对耕地计税面积进行调查、调整农业税负担。1979年,根据省政府《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若干具体问题》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年均每人口粮不到200公斤、集体分配收入人均不到50元,免征农业税。当年50公斤稻谷由原征收价9.50元调高为11.5元。缺粮队代金原征收价8.40元调整为8.60元。1978年以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出现多种形式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但是仍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采取“户交队结”或“户交户结”结算办法。从1986年起,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办法。由粮食部门按先征后购原则,在纳税人出售粮食价款中,先征农业税,解交国库,征收代金的农业税,由各乡(镇)政府征收。1989年起,粮食定购价,早稻每50公斤调高为22.20元,继续实行“实物征购,货币结算”办法。
从1950年开始,每年都实行农业税减免,在减免照顾中有社会减免,灾情减免。1988~1990年,设贫困县减免。
农林特产税
1954年以前,农林经济特产,评定产量折合主粮计征,按农业税率征收。1955年,农林特产税开征林木、毛竹、药材、茶叶4个品种。林木包括原木、板木、枕木、坯木等;毛竹包括原竹、纸料、水竹等。林木税率为10%,按实际收入征收。茶叶税率为7%。药材,永嘉仅白术一种,税率为15%,实行随售随征,由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森工站、中西药公司代扣代缴。1961年9月1日起,竹、木税率由原来的10%调低为8%,中药白术税率由原来的15%降低为13%。1973年1月1日,农林特产税正、附税合并,茶叶、桐子、桕子、油茶子税率从8.05%调整为8%,原竹、原木税率由原来的7.2%调整为9%,白术税率调整为14%。1978年后,农林经济特产迅速发展。1981年,简化税收计算方法,计税收入改按林业供销部门实际收购价计算。原木税率按实际收购价2%,原竹按实际收购价3%(含附加税)征收。1988年,扩大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增加水果、西瓜等品目,收入大幅度上升。1989年,农林特产税收入达380300元,比上年的145711元,增长1.61倍,为省分配任务的116%。
第二节 工商税
清、民国时期的工商税
货物税 清穆宗同治初年,永嘉始行厘金税制时有牙帖捐、百货厘金、丝捐、茶厘金、洋药厘金、土药厘金和茶糖烟酒加成厘金等。以两起两验为断,同治三年(1864)要津设卡,见物抽厘。一起捐抽3%,一验捐抽1.5%,两起两验共计9%;正厘之外,尚有两项附加,称善举和储备公款,随验捐抽收1%,正附合计抽厘10%。民国4年(1915),实行烟酒专卖制,公卖费率为15%。永嘉当年产黄酒882500公斤,糟烧10500公斤,米烧16500公斤。每50公斤公卖费:黄酒6角;糟烧1元5角;白酒1角5分。捐率:黄酒5角4分;糟烧8角4分;白酒1角2分。金额以法币为单位,32年(1943)征得货物税2413.4万元,33年(1944)1682.4万元,34年(1945)6223.3万元,35年(1946)72083.9万元,36年(1947)498178.2万元。
营业税 明清时期,对市肆、门摊、店铺已实行课税。民国20年(1931)2月,温州营业税局成立,永嘉成立营业税局办理处。3月,开征普通营业税,课税标准以营业额或资本额定为5‰、8‰、10‰三档税率。以银元为计算单位,当年营业税收入52319.49元。23年(1934),全县商业经营行业多达70余类。有物品制造及钱庄业248户,资本总额153.17万元。当年实征营业税9735元。其中钱庄107户,占总户数43.14%,资本额占64.4%,税款占65%。各类商业、交通及饮食服务,娱乐业2508户,资本额266.4万元,当年营业额2728.23万元,实征营业税11.58万元。其中营业额以南北货、洋广杂货、棉织品、纸、山地货等业居先,占总营业额44.54%。同时,征起牙行营业税2417元,典当营业税509元,屠宰营业税19101元,罚锾2634元。33~35年(1944~1946),实征普通营业税17163.2万元(法币),36年(1947)实征特种营业税19467.8万元(法币),37年(1948)实征特种营业税13999元(金圆券)。38年(1949)1月至6月,查定银行钱庄29户,税额234.8万元(金圆券),船务行28户,税额417.8万元(金圆券)。
所得税和利得税 民国25年(1936)8月30日,以行政院令公布开征所得税。规定应课税之所得分为3类: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税;第三类证券存款所得税。10月1日起,先开征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公债利息所得税,其余各类均为次年1月1日起开征。32年(1943)增设财产租赁和财产出卖所得税合为五类,并提高原有三类税率。35年(1946)4月,除按五类所得征税外,复集每人每年各类所得税之总和,所得税超过60万元加征综合所得税。27年(1938)10月,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规定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其资本在千元以上营利事业、官商合办营利事业,利得超过资本额20%,财产租赁利得超过财产价值15%,除课征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两类利得税均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10%,最高税率50%,同时征收,收入归中央。36年(1947)1月,代之以特种过分利得税,规定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利得超过资本额60%,除依法征收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及旅店、饮食业、娱乐业免征特种过分利得税。
遗产税 民国30年(1941)开征遗产税,课征项目大多以不动产为主,动产课征极少,同时,漏征户多。31年(1942)征收遗产税为法币15703元,33年(1944)为136268元,34年(1945)402080元,35年(1946)为1655337元,36年(1947)为127246018元。37年(1948)征得遗产税金圆券4628506元。
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北洋政府制订《印花税法》,至37年(1948),先后7次修订。印花税征收范围分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及其他等五类,列36项细目。采用定额税率和分级定额税率两种办法征收。印花税征收入库数,以法币为计算单位,33年(1944)征收7485062元,34年(1945)4835458元,35年(1946)89220963元,36年(1947)1423139519元。
盐税 清圣祖康熙三年(1664),在永嘉场六都茅竹岭开坦101亩,年课银17.66两。高宗乾隆十七年(1752),全县盐课银1261.23两,附征灶荡等银726.62两。宣宗道光十一年(1831),推行“票法”,由盐运司印制三联票,盐商先行纳税购票,凭票运销食盐。民国2年(1913),盐务公署公布《盐税条例》,废止清代各什项附加,总称盐税。税金全部由盐商承担,按年缴纳。20年(1931),规定每担食盐纳税4.1元,每担渔盐纳税0.3元,每担卤盐0.18元。31年(1942),食盐实行专卖制度,每担征税78元。37年(1948)8月,法币贬值,每担食盐盐税激增至35万元。9月18日,国民政府币制改行金圆券,盐税核定每担金圆券8元。38年(1949)1月1日,采取从价计征措施,规定原盐价除原税额70%为食盐税,核定盐税税额每担96元,至4月28日食盐税额每担达45.5万元,5月初为保值改征银元。
地方自治税 有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
屠宰税。民国4年(1915)开征,课税范围限于猪、牛、羊3种。税率:猪每头征大洋0.3元,牛每头1元,羊每头0.2元。5年(1916),删除牛一种屠宰税,但猪和羊每头分别酌加1角,以资抵补。初期实行派人征收或屠户直接认缴,但收效甚微。10年(1921),由警察区管理,按月向屠户调阅登记簿据,查明屠宰数量核实征解,此法行之年余,仍无起色。11年(1922)采用投标方法,招商具保承办。嗣后,又采用按地方肉食情形酌定屠宰税派额,按牲畜日平均屠宰数匡计,由区、乡镇公所代征或屠户认定全年屠猪总数,每月按照认定数及公告价格缴纳税款,并要商号作保。20年(1931)屠宰税归并入营业税,原定税率不变。21年(1932)9月~23年(1934)8月,全县屠宰税由蔡立德、潘绍隶两人认包38833.9银元,认期内实缴税款19100.8银元。24年(1935)4月,恢复对牛征屠宰税,税率为菜牛每头征4元,猪每头0.8元,羊每头0.6元。32年(1943)9月开始,屠宰税从价征收,单价由当地征收机关调查按期公告,税率不得超过5%。35年(1946)规定屠宰税应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不得招商包征。36年(1947)又规定屠宰税从价征收,其税率最高不得超过10%。但由于物价飞涨,法币贬值,屠宰税征税定额接连调整,至37年(1948)9月肉猪屠宰税每头猛增至1千万元,外加收绥靖经费三成。11月1日起改定肉猪每头征金圆券3.6元,次年4月激增至4万元。
房捐。民国17年(1928)6月,浙江省政府规定,店屋按租金捐征15%,住屋按租金征10%,由县赋税征收处征收。32年(1943)3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房捐条例》,省拟订征收细则,规定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市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务繁盛地住民在100户以上者,其房屋均征收房捐,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征收。其捐率:营业用房出租者,收其全年租金20%;民用者收其房屋现值2%;住家用屋出租者收其全年租金10%;自用者收其房屋现值1%。嗣后,再次扩大征收范围,随房带征的有房东积谷捐、征属优待金两种杂捐。民国21年(1932)征收房捐银元64824元,24年(1935)为57464元。27年(1938)征收户捐以法币计为26571元,32年(1943)为127511元,35年(1946)为15388836元,36年(1947)为135025390元。37年(1948)征收房捐金圆券26680元。
营业牌照税。民国2年(1913),对特许贩卖烟酒营业者,依规定税额按年一次课征烟酒牌照税。嗣后,逐步扩大领照经营行业,并单独设置税目、称营业牌照税,列入县级财源。31年(1942)浙江省制订《营业牌照税规程》,将娱乐场业、烟草业、旅馆业、酒业、居间业、包作业、典当业、香烛纸箔业、婚丧仪仗业、珠宝首饰银器业、中西餐馆业、茶馆业、牙行业、拍卖业、运送业、堆栈业、屠宰业、玩具乐器业、化妆品业19个行业列入课征范围。税率按全年营业额分6个级距定额征收,全年营业额在8万元以上者,每年纳税200元;全年营业在4万元以上,未满3万元者,每年纳税100元;全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上,未满4万元者,每年纳税50元,全年营业额在1万元以上,未满2万元者,每年纳税25元;全年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者,每年纳税12.5元;全年营业额在2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者,每年纳税6.25元。一户兼营数业,分别领照,分别纳税。对全年营业额不满2500元者免税。民国32年(1943),征收营业牌照税法币260912元,34年(1945)为1621947元,35年(1946)为4280475元,36年(1947)为57219010元。37年(1948),征得营业牌照税金圆券3166元。
使用牌照税。民国30年(1941),公布《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34年(1945)6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使用牌照税法》,列为县级财源。浙江省制订相应征收细则,确定各类车船征收税额。
民国36年(1947)大幅度调整车船使用牌照税定额,永嘉县政府根据税法规定提交县参议会讨论,制订车船使用牌照税全年征税定额,金额以法币为计算单位,机器脚踏车每辆征40万元;人力车、三轮车每辆征5万元;非机动船以船舱位多寡分3个档次,每只分别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机动船按载重吨位每吨征2万元。其他交通工具除按有特定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外,本县确定均暂缓征。32年(1943)征收使用牌照税法币22122元,34年(1945)531350元,35年(1946)2914120元,36年(1947)14211042元。37年(1948)征收使用牌照税金圆券25元。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31年(1932)4月后,开始征收筵席、娱乐税。筵席税率不超过原价10%,娱乐税率不超过原价20%。永嘉县奉准筵席税每席费用总额人均不超过20元者和包作客饭每客每日包价不超过20元者可予免征。35年(1946),筵席税起征点定为2000元,税率调为15%,6月实行筵席价格分等征税。37年(1948),县稽征处开始派员“坐堂督征”,筵席税率升至20%,起征点改为金圆券10元。32年(1943),征收筵席税和娱乐税法币301616元,35年(1946)53630271元,36年(1947)258316627元。
地方杂捐 民国时期永嘉县地方杂捐名目繁多,总括起来可分为3类:一是附加,随正税,正附税征收的附加;二是杂捐;三是摊派,按户口、田亩、资本额摊派专款。
警捐。为浙江省单行的地方税捐,是将原由房客或住房交纳警察消防清道卫生等捐废止,改称警捐,与房捐一并征收,并带征征属优待金15%。民国35年(1946)起,永嘉县政府将乡镇房警捐划归各乡镇公所编征,充乡镇经费。永嘉县征收警捐数,民国21年(1932)为银元2615元。33年(1944),改以法币为单位计算,当年征收127495元,34年(1945)5332787元,35年(1946)15171143元,36年(1947)13047665元。
山地收益捐。民国32年(1943)6月开征,课征对象为竹、木、柴、炭、植物油,药材、土纸、茶叶、果品9种,按照收益额课征5%。34年(1945)停征。
广告捐。始于民国14年(1925)2月。由省警务处举办,原为省税,凡商民发布各种广告,均应向各县警察官署认捐。20年(1931)9月,公布广告规程。其税率:普通广告分为5种,以方尺计算,每张征银币自5角至8元不等;特别广告分墙壁图画广告每方尺月征3分、悬挂或建筑广告每月征5分,电灯或利用光学广告每方尺月征7分,电影广告每幅月征1元,游行广告每人每日征1角。27年(1938)7月,暂停征收。
人力车捐。民国25年(1936)5月开征。每辆月缴银元警察费2元,教育费1元,由警察局按月换照征收,每年约收3000元。
炭捐。民国18年(1929)9月开征。大篓每担8厘,中篓每担4厘、小篓每担2厘。由县政府派员征收,每年约收1000元。
屠宰附捐。民国17年(1928)8月开征。宰杀猪羊时征收,每宰一猪附收2角,每宰一羊附收1角5分。21年(1932)实征5311元(银元),27年(1938)实征9357(法币)元。
经忏捐。民国18年(1939)8月开征。按经忏费实额收10%,充作教育经费使用,年约收400元。
煤气灯捐。民国17年(1928)7月开征。充作教育经费使用,年约收1200元。
绥靖经费。民国37年(1948)9月开征,依民国36、37年度地价税带征50%,当年征得省统筹绥靖经费金圆券78396元,县绥靖经费2321元。
水脚捐。民国37年(1948)3月修正捐率,按板、木、炭、水果、菜、鲜鱼、酒等43种货品,分成4大类,捐率分别为2.5%、3%、3.5%、4.5%4级,拨充绥靖经费。
警察捐。按店主营业额大小斟定捐额,由县政府设处派员直接征收,每年约收2600元。
戏捐。向戏班征收,每班月捐8元或9元,由县政府派员征收,每年约收1650元。
绅富捐。由绅富认定,警察局派员征收,充警察经费之用,年约收6100元。后取消。
此外,还有戏台捐、米谷牙照捐、清道捐、旅店捐、茶菜馆捐、桥棚捐、茅竹捐、渔捐、砻囤捐、电灯捐、电话捐、西郊山货捐、西郊陡门捐、东郊山货捐、自治户捐、乞丐捐、店铺捐、盐捐、保安及壮训户捐、保卫团捐等。
建国后工商税收
1949年6月,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分类所得税等6种。1950年6月,税收品目增加到13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坐商营业税、行商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使用牌照税(船舶)、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修正税制。征收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共9种。1958年,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73年,简化税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并称工商税。1984年后,税制全面改革。工商所得税按经济类别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复征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和筵席税。先后开设一批新税种。到1990年,全县工商各业适用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建筑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共26种。
货物税 1949年6月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分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等8大类,38项,48目。
工商业税 1949年6月开征,1958年改为工商所得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税4种。其中营业税分104个行业,按行业设123个税率。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分卷烟、薰烟叶、酒、麦粉、毛皮、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氮肥、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矿物油及其副产品等22项,58目。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开征。同年,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产品税 1980年开征。1984年将工业产品分为24类、260目。农林牧水产品分为10目。1984~1990年,共征产品税4538万元。
增值税 1981年7月,先在机器机械、农机具、日用机械等3个行业试行,1984年扩大征收范围。其税目有机器机械及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12个。1984~1990年,共征增值税9386万元。
营业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开征的新税种。凡从事商业、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印刷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及其他各种服务业单位和个人均要交纳营业税。1984~1990年,共征收营业税4560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3月开征。征税范围有肉类、蛋类、干鲜果、淡水产品、其他等。1962~1965年共征税款11.20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3年11月开征,只征牛市交易1种。先后在桥下、罗浮、九丈、枫林、福佑牛市场征收。1953~1959年共征税款5.65万元,1959年停征,1982年复征,1983~1990年共征税款1.2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4月1日,上塘、清水埠、乌牛、桥头、桥下、沙头、岩头、枫林、岩坦、碧莲、巽宅等11个建制镇,开始征收此税,税率为5%。1985~1990年,共征税款556.6万元。
工商所得税 1951年开征。凡以营利为目的工商业,均要征收工商所得税。1984年利改税后,工商所得税分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6种。税款收入:1951~1957年5.5万元;1958~1984年930.4万元;1985~1990年国营企业所得税771.8万元;1986~1990年集体企业所得税2802.2万元;1990年私营企业所得税1000元;1986~1990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633万元。
盐税 1958年7月,盐税由税务机关办理,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从工商税中划出,重新成为独立税种。永嘉属非产盐区,主要对查获私盐补税,以及动用储备盐补税。补税金额,食用盐每50公斤7.29元,农用盐每50公斤2.43元,渔业用盐每50公斤1.20元,工业用盐免税。1959~1988年,共收盐税6.45万元。
房产税 前身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开征。1952年规定: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2%;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依房地产租金计征税率为18%。1972年4月起,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停征房产税。1986年9月,国家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依照房产全值缴纳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税率为12%。县城上塘镇,清水埠镇、桥头镇于1986年10月开征;岩头、桥下两镇于1988年1月开征;枫林、碧莲、巽宅、岩坦、沙头、乌牛6镇于1989年1月开征,开征范围均在各镇的建成区内。1989年,清水埠镇与江北乡合并建立瓯北镇,建成区范围最大,开征单位有楠江、瓯北、镇西、双塔等4个居委会和罗浮、浦一、浦二、塘头、浦西、东方、龙桥等7个行政村。1987~1990年,全县共征收房产税13.23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开征。税额根据市政建设、建制镇等级和地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不同税款(每平方米)。上塘、瓯北、桥头为一等建制镇;岩头、桥下为二等建制镇;碧莲、乌牛为三等建制镇;沙头、岩坦、巽宅为四等建制镇;枫林为五等建制镇。1989~1990年,各建制镇共收税额50.9万元。
印花税 1953年开征。主要对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各种商事凭证、权利证照、会计簿册等各类凭证征收印花税。当时征税的凭证分25目。1988年为5类13目,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1953~1990年,共征印花税24.99万元。
车船使用税 1950年5月开征。主要对行驶于公共道路车辆和航行于河流、海岸船舶实行征税。车辆种类繁多,征收办法变化频繁,时征时停。1956~1990年,共征收税款67.99万元。
屠宰税 为地方主要税种。县人民政府成立初期,屠宰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均按标准重量从价征收10%,当时规定白肉标准重量,猪每头45公斤,牛每头125公斤,山羊每头10公斤。1950年,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1951年,猪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牛每头征3元,山羊每头征0.5元。1953年,对自养、自宰、自食的农户,实行限量免税,每户每次免税7.5公斤,春节每户免税15公斤。1957年,税率调整为8%。1962年9月,在山区实行“划片设场集中宰杀或划片定人巡回宰杀,先税后宰,先税后印”办法。1966年5月,对生产大队老残牛,经公社批准宰杀,一律免征屠宰税。对农民自宰自食猪、牛、山羊肉均免征屠宰税,只对出售部分征税。1979年,对集镇地区和公社所在地,屠宰税按售价征收4%。偏远山区按宰畜头数定额征收,每头猪白肉在50公斤以下的征税3~5元,50公斤以上75公斤以下征税5元,75公斤以上征税6元。1981年,屠宰税委托区、社、队代征。代征收入由县、区“三七”分成,县占70%,区占30%。1983年,社队社员屠宰牲畜,猪每头收税3元,牛每头收税4元,山羊每头收0.3元。春节期间宰杀自养牲畜,全额免税。1986年,屠宰税及附征猪、牛、山羊稳定基金并计征收。猪每头5元,牛每头7元,山羊每头6元。对有证屠宰人员屠宰生猪上市销售,按每头猪征收屠宰税及生猪生产稳定基金5元。对无证经营者,征收临时经营税10元。1950~1990年,共征收屠宰税557.2万元。
文化娱乐税 原称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开征。分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饮食、旅馆5项。1956年,改为电影、戏曲2项,分5个级别征税。1962~1965年,共征税款2433元。1966年后停征。
筵席税 亦称特种消费行为税。县人民政府成立初期,对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征税。1957年后停征,1988年复征。1989~1990年,共征税款3000元。
特别消费税 1989年2月1日开征。凡国产、进口、进口散件组装的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国产面包车暂缓征)、工具车、彩色电视机以及能接收带有图象与声音信号的电磁彩色监视器均属征税范围。税额:轿车类,每辆5000元~40000元不等,一般是进口车税额高于国产车;彩色电视机,14英寸彩色电视机每台400元,14英寸以上每台600元。税款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一切国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用自筹资金安排建筑工程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工程投资都为建筑税征收范围。1984~1990年,共收税款81.1万元,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开征。实行超额累进,分级计征,1985~1988年共征3.6万元;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1988~1989年共征2.4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开征,1990年征收1.3万元。
第三节 其他税收及基金
契税
卖、典田地房宅赴官验印,交纳官税,始于东晋。清高宗乾隆十二年(1747)定契税法,凡民间买卖田房,令布政司颁发契尾,编刻字号,骑缝处验印,注明业户姓名、价值,一存州县,一同老册报司,如有不报无契尾者,事发照漏税例治罪。税率:买契为9%,典契4.5%。宣统年间(1909~1911),卖契价银1两征银9分,典契价银1两征银6分。民国初期,规定旧契不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每张收契纸费1元,注册费1角。民国17年(1928),规定凡以前不动产旧契,不分卖、典和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换取新契纸,每张收契纸费1元5角,注册费1角,附加教育费2角;不动产价格在30元以下契约只收注册费。31年(1942),调整契税率,绝卖契按价征10%,典契按典价征6%。同时,增辟交换契税,交换契税为产价4%,赠与契税为产价10%。次年又作调整,卖契税、赠与契税各为产价15%,典契为产价10%,别辟为分割和占有二种契税,分割契为产价4%,占用契税为产价15%。34年(1945)10月,减低契税率,卖契、赠与契,占有契均为产价6%,典契4%,分割交换契2%。并规定各种契税罚金:私立契纸者依情节轻重责令缴价补领,并科以2000元以下罚锾;逾期不完税者,责令补交,并科以应纳税额10%罚锾,每逾2个月加10%;匿报契价者,按其匿报额大小处以10%到两倍罚金。2~18年(1913~1929)共征契税银元139387元,契纸费23992元。22年(1933),征得契税银元10163元。30年(1941)实征契税法币105838元,31年(1942)68395元,32年(1943)108038元,33年(1944)636元,34年(1945)87507元,36年(1947)653080元,37年(1948)318000元。
1950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后,永嘉县开征契税。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契约,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税率:买契为土地、房屋原价值6%;典契为原价值3%;赠与契为原价6%。并规定各种契税罚金: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隐匿不报责令其据实缴纳契税外,还视情轻重处以纳税额3倍以下罚款;少报财产值责令其补税外,还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3倍纳税额罚款;办理契税手续逾期不纳税,限期追缴应纳税款,酌情处以不超过纳税额50%滞纳金罚款。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契税税源逐步减少,至1966年停征,1962~1965年4年时间里只征收契税1086元。1985年后,有较大幅度增加。1985年征收契税1007元,1986年720元,1988年24774元,1989年121475元,1990年120014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征。县城及建制镇每亩税额5000元,乡村每亩4000元,征税后耕地核免农业税。1990年1月起,对公路建设用地每平方米以2元为基数上下浮动计算,人均耕地在1~2亩地区,每平方米1.6元~8元;2~3亩地区,每平方米1.3元~6.5元;3亩以上地区,每平方米1元~5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987年,占用耕地108亩,征税345000元;1988年,占用耕地257亩,征税811716元;1989年,占用耕地304亩,征税1011954元;1990年,占用耕地243亩,征税603439元。1987~1990年4年,共征收耕地使用税2772109元。所征税额50%上交中央财政,10%上交省财政、40%留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基金。1989年1月,调整为30%上交中央财政、10%上交省财政、60%留县财政。当年,耕地占用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及时解交国库。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征。纳税对象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城镇集体企业。税率为地方财政、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税后留利10%,每季交一次,年终结算上报中央。7月1日起,改为15%,超收部分,地方留用70%,上交中央30%。1988年以后,工商企业经营体制逐步改革,永嘉县贯彻温州市规定:实行个人承包的企业,按税后利润全额15%计征,实行租赁经营企业由承租企业按税后利润全额15%计征,个人或合伙承租按税后利润金额7%计征;国营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集体企业对待,就其税后利润15%征集;集体企业报经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随同减免。1989年起,私营企业列入征集范围。实征基金:1983年31.8万元,1984年37.1万元,1985年36.5万元,1986年39.7万元,1988年91.1万元,1989年143.7万元,1990年14.2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5年,县府颁发《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意见》,先在上塘、清水埠、桥头3个直属镇和沿江9个乡试征。次年7月全面开征,对农业、县属企业,区(镇)乡村办企业、联户、家庭企业以正税8%~10%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劳务输出人员每人每年征收教育费附加5元。实征教育费附加:1987年126.75万元,1988年122.69万元,1990年243.3万元。
粮食附加税
1987年12月开征。凡从事工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者均为纳税义务人。粮食附加税按照纳税人义务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0.6%,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同时征收。1988~1990年,共征得粮食附加税497.8万元。
第四节 稽征管理
清宣宗道光二十年(1840)前,永嘉工商税收仅有当税、牙税、契税等。一般采取定期定额或从价从量征收。使用帖照、印验、票据进行管理。穆宗同治初年,推行厘金、设卡抽厘。民国时期,按税种设置稽征机关。各省财政司主管全省正税和各种杂税,永嘉县税征,有由县署办理,有设机构征收。工商企业开业、合并、转移、歇业等情况要向主管税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所有帐簿要贴印花税票,由征收机关查验盖戳。屠宰税除区域自征外,在农村招商承包、按期报价。警款以房捐为据,设警捐征收处征收。民国35年(1946)9月,设立县税捐稽征处,统一征收各项税收,由于社会混乱,索税苛刻,许多工商企业难以承受。
建国后,废止苛捐杂税,逐步建立和完善新税收制度。1950年起,对货物税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和起运征收三种形式,并在交通要道进行税务检查,对重点税源实行源头控管。工商税采取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三种形式。按行业建立评议小组,协助税务机关监督完税和反对偷漏税。1958年后实行划片包干,各税统管,搞无偷税、无漏税、无欠税“三无”运动,撤销职能机构,下放税收人员,一度放松税收工作。1961年商业体制调整,恢复合作商店,个体工商户增多,工商统一税采取委托代征,核实征收和定期定额三种形式。工商所得税除合作商店按月暂交,年终汇算外,大多采取定率带征。集市贸易由专人控管,按日征收。“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府加强对税收工作领导,征收管理按经济性质、归口部门进行分工管理,对账证健全的全民、二轻和乡镇企业采取自填、自算、自交“三自纳税”办法,其他工商业户和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对集市贸易建立专门管理小组,配得力干部进行征收。1980年开始,每年都开展税收大检查。1985年,查处江苏泰兴县马山商业公司运往福建平潭县东甸贸易公司价值72万元兔毛偷税案,补缴产品税7.2万元;1986年,查处桥头钮扣市场外销员在天津销售价值100多万元漏税案,补税8.91万元。这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改变集“征、管、查”于一体的征管形
式,将征收、管理、检查3个环节分为3个职能部分,各负其责、互相促进,使税收工作更加细致、完善。1986~1990年5年间,重点查处15461户,查处违纪金额1017.92万元,大要案24件。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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