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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6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管理
分类号:
F822.755
页数:
4
页码:
684-687
摘要:
本节记述永嘉县货币的管理方式介绍了发行库管理、工资基金管理、现金管理、现金管理。
关键词:
货币
金融
管理
内容
发行库管理
永嘉县人民银行建立后,设立发行库保管点,不久改为发行支库,严格执行国家银行发行库制度。根据永嘉实际情况,既控制货币发行量,节约现金使用,又保证各经济部门和单位正常经济活动中现金需要,促进市场货币正常流通。
现金管理
县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关,根据国家各个时期现金管理一系列规定,核定和调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所需库存现金额度,大额贸易通过转帐办理,督促销售回笼资金全部、及时解交银行,不得坐支留用或擅自转为他用。为了加强货币回笼,坚持在星期日受理商业、交通等大额单位回笼货币,并配合财政部门定期对开户单位进行现金库存检查,对挪公用款、乱借支和私设“小金库”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开始,银行结合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额,按季度和年度编制工资基金计划,给开户单位制发工资手册,采用“工资专
票”,对工资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结合政府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发奖金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金银管理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实行金银国有,对金银进行管理,严禁非法交易,规定粮油完税用银元。民国19年(1930),县城钱业同业公会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将买卖主辅币及金银作为主要业务之一。24年(1935)实行法币制,禁止白银出口,对于白银、银元走私按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严惩。是年3月,叶进发帆船私运白银2600余元被缉获。
1949年,华东人民政府颁布法令,鼓励人民群众将金银兑换人民币,允许储存,禁止非法买卖。1961年,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申:金银买卖调拨一律由人民银行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金银买卖活动。对于工业、医学所需金银,根据国家金银统一管理与统购统配政策,严格实行按计划配售。1978~1983年,县无线电器材厂因生产蜂鸣片需要,县人民银行共配售白银1000余公斤,并经常检查耗用情况,协助该厂做好“三废”回收,1984年、1987年分别回收白银58.3公斤和84.5公斤,回收率3.12%。为满足人民群众改善生活需要,1984年县人民银行设立金银首饰服务部,开始销售金项链、金戒指。1987年12月,经批准县人民银行开设金店,聘请技术人员,制作金银首饰按牌价出售兼来料加工,人民群众购买和加工首饰非常踊跃。1988年金银零售额6.9万元,加工金银首饰567件。1989年加工、翻新黄金饰品增至4000余件。继1985年8月在桥头供销社开设黄金饰品加工点后,又先后批准上塘、清水埠、桥头等主要集镇设立个体金银首饰加工服务部,对外开办首饰加工业务。同时,县人民银行按照国家规定,密切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打击金银走私和非法买卖活动。1987年,对罗浮电子原件厂私购氧化银进行制止和处理。1988年和1989年,在上塘、千石、清水埠、江北、桥头等地取缔查封23家地下金银买卖点和加工点,缴获黄金900余克、白银1500克、现金3000元,并没收其加工器具。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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