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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金融 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55
颗粒名称:
第十三编 金融 保险
分类号:
F832.755;F842.755
页数:
36
页码:
675-710
摘要:
本编记述永嘉县金融业历经典当铺、钱庄至银行的演变发展过程。保险概括了企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养老保险、畜牧业保险等。
关键词:
永嘉县
金融
保险
内容
永嘉县金融业历经典当铺、钱庄至银行的演变发展过程。清高宗乾隆元年(1736)10月,民间开始有当铺、钱庄。宣统二年(1910),大清银行在温州设立分号,四明银行在温州设立分行,为永嘉城区最早的两家银行。建国前夕,县城有银行14家,钱庄21家,典当铺5家。
建国后,逐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永嘉支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金融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银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多渠道筹集资金,壮大信贷资金实力,调整贷款结构,拓宽贷款领域。对支援工农业生产,发展商品经济,平抑物价,繁荣市场,扶持贫困山区和革命老区群众脱贫致富,发挥了独特作用。1990年末,全县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36523万元,贷款余额26297万元,分别为1980年的16.8倍与6.5倍。银行现金收入58095万元,支出67392万元,货币净投放9297万元,比1980年增加5747万元。
民国21年(1932)开始,永嘉城区陆续出现名目繁多的保险机构,借以承办、兼办、代办保险业务。建国后,虽于1951年11月重新开办,但由于体制上和其他方面原因,保险业务长期处于中断状态。1981年后,正式恢复。至1990年底,先后开办企业财产、家庭财产、养老金、计划生育等十余个险种,累计保险金额29.08亿元,保险费收入1701.2万元,处理赔案8511件,赔款804.1万元。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典当 钱庄
典当
永嘉典当业始于清高宗乾隆元年(1736)10月的善赉当铺。其后为宣宗道光五年(1825)开设的德丰当铺。至宣统元年(1909),城区典当机构有善赉、德丰、仁和、公大、通济5家。
民国19年(1930),仁和、公大两个当铺因经营陷入困境而停业。23年(1934)4月通济倒闭;善赉和德丰也于26年(1937)2月相继歇业,后经地方当局和县商会劝导,2当铺重新开业。
民国31年(1942)7月19日,温州第二次沦陷,善赉当铺遭日军抢掠,损失物品105件,价值近千元,经省建设厅核批,准予免赔,把损失转嫁给典当人。抗战胜利后,善赉和德丰两家当铺还是支持不下而停业。
当铺办理质押典当业务。当期清代为27个月,民国为18个月,到期后可延长10~30天。到期不赎,俗称“满当”或“死当”,可由当铺以其抵押物拍卖抵偿。典当利息,旧称“行息”。其月息清政府定为2分3厘;民国改为1分8厘,后降至1分6厘7毫,另加收手续费4厘;抗日战争期间提高到2分6厘。
1988年8至9月,永嘉县利众典当服务商行和永嘉县兴隆典当服务商行相继获准建立。典当商行为民间股份制合作金融组织,业务受县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督。经营以有价实物、企业闲置设备、积压产品、富余原材料为抵押的典当业务。
钱庄
清文宗咸丰、穆宗同治年间,城区已出现钱业同业组织。德宗光绪元年(1875),春升钱庄率先开设,继后是林裕春银号。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永嘉县城钱庄有春升、祥记、裕通、乾丰、茂生、万生、厚生、宝丰(宝通)、怡生、统源、厚康、德生、大升、涵康、鼎源、洪元等17家,其中春升、裕通、怡生3家在光绪八年到十七年(1882~1891)间与宁波、上海有业务往来。辛亥革命后,永嘉钱庄业步入大发展时期,至19世纪20年代末,猛增到104家,其中“大同行”(资本雄厚,有划汇权)64家,“小同行”(规模较小,无划汇权)40家。此后,由于受资本主义世界性危机影响,钱庄业趋向衰退,钱庄数逐年减少。民国20年(1931)仍有72家,22年(1933)冬,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派员来向各钱庄追索欠款,从而引发钱庄大倒闭风潮,次年减至32家,25年(1936)再减至17家,26年(1937)仅存厚康、洪元、鼎源、和昌、润余、濂昌、永丰、咸孚、隆泰、聚康、同昶、华胜、裕泰13家。“七七事变”后,城区基本处于偏安局面,成为抗日大后方在东南沿海进出口物资的惟一口岸,客商云集,市场繁荣,钱庄业又逐渐复苏。31年(1942),永嘉钱庄又由战前的13家发展到33家。三年后,再度衰落。
民国38年(1949)5月永嘉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钱庄业进行整顿,到7月底登记复业有21家。但因不能适应正规的经营方式又纷纷停业,留存的咸孚、益谦、永康、余丰、惠大5家,1951年合并改称永和钱庄,1952年8月并入浙南企业公司(后更名为温州企业公司)。至此,永嘉钱庄业宣告结束。
第二节 银行
清宣统二年(1910)4月,大清银行在县城设立温州分号,为永嘉首家银行。同年,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在永嘉城区开设分行。大清银行随清政府被推翻而停业。四明银行于民国15~20年(1926~1931)间撤销。
民国时期,永嘉县城有中央、省、县、官商合办、商办银行14家。
邮政储金汇业局永嘉办事处,建于民国32年(1943),36年(1947)撤销,其业务由温州邮局接办。
中央合作金库永嘉分理处,建于民国37年(1948),其业务包括永嘉、瑞安、乐清、平阳、玉环5县,1949年由温州军管会接管,清理结束。
永嘉县银行,民国33年(1944)开业。系官商合办股份有限公司。公股有县政府、县立中学等6个单位,商股有王寿松等585人。38年(1949)3月底,温州解放前夕,县政府令停办。
永瑞地方农民银行,建于民国23年(1934)6月。永嘉设总行,瑞安设办事处。27年(1938)奉浙江省建设厅令,将两县股本划分,各自筹设县合作金库而解散。
瓯海实业银行,建于民国12年(1923)。由旅沪温籍金融界人士黄溯初、徐寄庼、周守良倡议,温州厚康钱庄经理汪晨笙及其子汪惺时主持筹办。并在海门设立分行,在雁荡山开设雁荡旅行社。25年(1936)因上海通易信托公司倒闭而受牵连,一度受挫。后资本增至法币6000万元。36年(1947),上海大华公司总经理叶风虎(温州人)投资,资本增至法币5亿元,叶任该行总经理,并在上海设分行。37年(1948)冬,受政局及市场影响,业务陷入困境,维持到1950年歇业。
还有中国银行温州分号(建于民国3年)、交通银行温州支行(建于23年)、中央银行温州分行(建于31年)、中国农民银行温州办事处(建于32年)、中央信托局温州办事处(建于35年)、浙江省银行温州分行(建于3年)、福建省银行温州办事处(建于31年)、中国实业银行温州分行(建于22年)、温州商业银行(建于24年)。
建国后,先后建立4家银行和证券交易代理处。
中国人民银行永嘉县支行
1951年11月建立,最初从事农村金融活动。行址设在温州市区黄府巷31号。1957年,下辖永强、梧埏、三溪、藤桥、永临、罗浮、沙头、岩头、岩坦、碧莲10个营业所。1958年,随县府从温州迁到上塘,同县财政局合并为永嘉县财政金融局,各营业所改称人民公社财政金融部。1960年分立,恢复县人民银行建制,下辖永临、罗浮、沙头、岩头、岩坦、碧莲、四川、上塘8个营业所,67个信用社,472个信用服务站。1963年,营业所改称办事处。1965年增设桥头、乌牛分理处。1980年,辖劳武办事处和上塘街、清水埠储蓄所,其他基层金融单位划归县农业银行。1986年6月,开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基层机构划归、县工商银行。支行内设人事秘书股、金融管理股、综合计划股、货币发行股、会计股、保卫股、稽核股、监察股。
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
1956年3月建立,次年6月并入县人民银行,1963年12月分立,1965年3月撤销,1979年复建。内设人事股、计划股、信贷股、会计股、出纳股、保卫股、稽核审计股、监察室、营业部。下辖罗浮、永临、沙头、岩头、岩坦、碧莲、四川、桥头、乌牛、瓯北10个营业所和车站、县前、瓯声、垟塆4个储蓄所,分别领导和管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1990年4月,开设国际业务代理处,经营外汇储蓄和汇兑。
中国工商银行永嘉县支行
1985年4月建立,同县人民银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个牌子、两套帐目,次年6月析出独立。内设人事股、秘书股、计划股、信贷股、会计股、出纳股、储蓄股、保卫股。下辖清水埠办事处、江北分理处及清水埠、城关、上塘街、镇中4个储蓄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嘉县支行
1979年1月由县财政局分设,从事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管理工作。1985年起,资金运行纳入县人民银行综合信贷计划,业务受县人民银行领导。内设人事保卫股、计划信贷股、投资管理股、会计出纳股、筹资股。下辖清水埠办事处、桥头分理处、瓯北银企联办储蓄所和县第一储蓄所。
温州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永嘉县证券交易代理处
1990年9月1日建立,经营经批准上市的国库券、保值公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
第三节 信用合作社
永嘉县最早的信用合作组织,是民国19年(1930)1至2月间建立的日新乡信用合作社和南塘村信用合作社。在经历4年发展后,23年(1934)开始趋向衰落,到25年(1936)所剩的4家信用合作社,抗日战争爆发后也都陆续停歇。抗战胜利后,上级派员督促指导,运用行政手段重新建立各类合作社,其中以信用合作社居多。同时都市信用合作社也相继建立。至36年(1947)底,有城区第一信用合作社、第二信用合作社。这些信用合作社在建国前夕均陆续停歇解体。
建国后,永嘉农村完成土地改革,领导农民建立农村信用社;1987年以后,在主要集镇建立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4年春,县人民银行在慈湖(今属瓯海县)等地试办6个农村信用组,在潘桥(今属瓯海县)、杏岙试办2个信用社。10月,信用组全部升格为农村信用合作社。1955年底,全县144个乡有信用社133个。1956年撤区并乡,调整为94个。1958年8月瓯江以南所属信用社划出后,尚有67个。1961年大公社撤销,部分管理区合并,全县信用社调整为58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一度取消理事会、监事会,由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1983年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恢复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和群众性办社、民主性管理、灵活性经营性质。到1984年7月,全县入社120724户,占总农户数75.57%,社员代表3248人,股金40.53万元。1987年4月建立永嘉县信用合作联社,具体负责领导、管理、协调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内设社务管理组、业务指导组、会计辅导组、稽核保卫组。县农业银行所属营业所设信用合作管理小组。1990年末,有信用社59个,信用分社5个,储蓄所3个。共有职工316人,自有资金1786万元,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1658万元和7709万元。
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7年12月,光明城市信用合作社率先建立,至1990年末,有股东49户,股金38.8万元,职工13人。次年7月,瓯北金融服务社(后改名瓯北城市信用社)建立,有股东31人,股金38.5万元,职工10人。城市信用社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股份制集体金融组织,业务受县人民银行领导、监督。办理城镇集体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承包的小型国营企业与经人民银行特批企业的各项金融业务。
第四节 保险业
民国21年(1932)1月,设在永嘉县城的中国银行温州分号兼理中国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抗战胜利后,中国保险公司改称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于35年(1946)在城区设经理处,承保火险、水险险种。25年(1936)7月1日,永嘉邮局及其铁井栏分局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业务。
民国时期,在县城曾开设保险公司44家,代理商行3家。其中永嘉县保险业同业公会成立于民国24年(1935),拥有会员13家,从业人员31人。至36年(1947)增至24家142人。建国前夕,因货币贬值,除银行继续办理保险业务外,其他各家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1951年11月,县人民银行附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嘉特约代理处,办理耕牛保险业务,1953年3月撤销。1958年8月,县财政局保险业务股对外张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嘉县支公司牌子。同年12月县保险公司撤销,保险业务停办。1982年1月14日重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嘉特约代理处,附属县人民银行,保险业务由信贷股办理。1984年5月26日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嘉县支公司,行政仍归属县人民银行。同年升为局级独立机构。1986年6月,设立罗浮、永临、沙头、岩头、岩坦、碧莲、四川及桥头保险业务代理处,各配专职保险员1名,并聘请各乡镇民政助理员为兼职保险员,承办保险业务,委托农业银行所属营业所和乡镇信用社代办企业财产保险。1990年县保险公司内设办公室、人身保险股、综合业务股、计划财务股,下辖瓯北办事处和各区保险代理处,形成以县保险公司为主、代理机构为辅的城乡保险网络。
第一节 种类
金属币
据出土文物考证,隋文帝开皇年间(581~600),永嘉境内已有“秦半两”、“五铢钱”等金属货币流通。后来,唐高祖“开元通宝”、宋太祖“宋元通宝”、宋高宗“绍兴元宝”进入永嘉流通领域。明代后期,温州海运开放,外国银元流入。清代除使用“道光通宝”、“光绪元宝”、“宣统元宝”外,还有银两、制钱和银元、铜板同时通行。清宣统年间(1909~1911)铸造大清银币(龙洋)、银角投放市场后,银元、银两、银币同时并用,民间贸易和单位记帐仍习惯使用银元、银两。辛亥革命后,袁世凯银币(袁洋,俗称袁大头)投放市场,并逐步取代清龙洋。不久,国民政府又发行孙中山银币(孙洋,俗称孙小头)以取代袁洋。同时,墨西哥鹰洋和西班牙本洋、英国站人洋、日本龙洋等外国金属货币流入使用。当时辅币有银角、铜板(内无方孔)和铜钱(外圆内有方孔)。1957年12月,人民银行开始发行伍分、贰分、壹分铝合金硬币,与纸辅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1980年4月,增发1角、2角、5角铜质铸币和1元铜镍合金币,因在县内发行量少且多为群众所收藏,市场流通不多。
从1979年起,先后发行建国三十周年纪念币、长城纪念币、国际和平年纪念币、辛亥革命七十周年纪念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币,以及熊猫金币、民族传统生肖金币等特殊货币,与人民币同值,可以流通使用,然而发行量少,群众视为珍品进行收藏,罕见在市场露面。
纸币
宋代开始使用,元、明、清相袭。元有“中统元宝钞”、明有“大明通行宝钞”、清有“大清宝钞”、“户部发票”等,与金属币同在市场流通,但数量不多。由于兑换不便,商人仍喜用金属币。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禁止白银、银元流通使用,宣布由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由于银元币值稳定,禁而不止。31年(1942)开始使用“关金券”(1元折法币20元),与法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实际是变相发行大额货币。20世纪40年代中期,桥头“恒大商行”和枫林“乾寿堂药号”曾分别印制具有货币性质的“本票”和银票投入市场流通。随着时局变化,政府大量发行纸币,面额越印越大,永嘉曾有纸币面额大到五百万元,造成纸币急剧贬值和通货恶性膨胀。37年(1948)9月,永嘉启用“金圆券”,停用“关金券”(1“金圆券”折换“关金券”15万元、法币300万元)。同时限令:凡持有黄金、白银、银元、外币者,一律要兑换为“金圆券”,否则没收。但很少有人主动兑换。“金圆券”流通不到10个月。建国前夕,法币、“金圆券”成为废纸,城乡市场仍以银元、银角进行交易,或以大米、棉布等实物计价进行交换。
民国38年(1949)5月7日永嘉县城解放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带入为数极少的“北海币”、“华中币”在市场流通,不久即为人民币所代替。6月14日,温州军事管制委员会命令禁止使用国民政府发行的各种货币,统一使用人民币。至12月下旬,人民币成为永嘉城区唯一流通货币;农村于1951年底全面流通。
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版人民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有1角、2角、5角、1分、2分、5分6种。4月1日起停止旧人民币在市场流通使用,只能向人民银行调换新人民币,至6月10日,县人民银行共收回旧人民币119.98亿元。
1959年发行第三套人民币,面额与前套人民币相同,同时流通使用。1964年4月15日起,停止使用苏联印制的1953年版3元、5元、10元3种面额的人民币,由人民银行陆续收回。
1987~1988年,分次发行第四套人民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辅币有1角、2角、5角3种,与第三套人民币同时流通使用。
代用券
40年代,一些银行、钱庄、商行,因贬值后钞票流通数量太多太重搬运不便,分别印制具有货币性质的本票、银票、兑换券投入市场流通,有温州交通银行、温州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永嘉分理处以及永嘉桥头“恒大商行”的本票,枫林“乾寿堂”的银票等。
第二节 投放与回笼
1958年8月以前,现金收付主要集中在瓯江以南区镇,年均净投放现金不足100万元。1958~1972年,特别在“文化大革命”中期,工农业生产景况不佳,经济萎缩,金融规章制度松弛,投放量增幅不大,年均232万元。1973~1982年,经济开始复苏,农村集市贸易兴起,货币流通量增加,携带现金外出采购商品增多,年投放量超2500万元,比前15年增长10倍多。1987年,被省人民银行指定为建立货币流通按月汇报制度的20个重点市县之一。1982年以后,由于农业生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商品经济成倍增长,加之永嘉被列为对外开放县,投放量大幅度递增,1987年达2.3亿元。尔后,根据上级指示,银行对现金投放进行适度控制,到1990年降至9297万元。除1954年、1959年外,现金投放量都超过回收量。
第三节 管理
发行库管理
永嘉县人民银行建立后,设立发行库保管点,不久改为发行支库,严格执行国家银行发行库制度。根据永嘉实际情况,既控制货币发行量,节约现金使用,又保证各经济部门和单位正常经济活动中现金需要,促进市场货币正常流通。
现金管理
县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关,根据国家各个时期现金管理一系列规定,核定和调
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所需库存现金额度,大额贸易通过转帐办理,督促销售回笼资金全部、及时解交银行,不得坐支留用或擅自转为他用。为了加强货币回笼,坚持在星期日受理商业、交通等大额单位回笼货币,并配合财政部门定期对开户单位进行现金库存检查,对挪公用款、乱借支和私设“小金库”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开始,银行结合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额,按季度和年度编制工资基金计划,给开户单位制发工资手册,采用“工资专票”,对工资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结合政府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发奖金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金银管理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实行金银国有,对金银进行管理,严禁非法交易,规定粮油完税用银元。民国19年(1930),县城钱业同业公会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将买卖主辅币及金银作为主要业务之一。24年(1935)实行法币制,禁止白银出口,对于白银、银元走私按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严惩。是年3月,叶进发帆船私运白银2600余元被缉获。
1949年,华东人民政府颁布法令,鼓励人民群众将金银兑换人民币,允许储存,禁止非法买卖。1961年,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申:金银买卖调拨一律由人民银行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金银买卖活动。对于工业、医学所需金银,根据国家金银统一管理与统购统配政策,严格实行按计划配售。1978~1983年,县无线电器材厂因生产蜂鸣片需要,县人民银行共配售白银1000余公斤,并经常检查耗用情况,协助该厂做好“三废”回收,1984年、1987年分别回收白银58.3公斤和84.5公斤,回收率3.12%。为满足人民群众改善生活需要,1984年县人民银行设立金银首饰服务部,开始销售金项链、金戒指。1987年12月,经批准县人民银行开设金店,聘请技术人员,制作金银首饰按牌价出售兼来料加工,人民群众购买和加工首饰非常踊跃。1988年金银零售额6.9万元,加工金银首饰567件。1989年加工、翻新黄金饰品增至4000余件。继1985年8月在桥头供销社开设黄金饰品加工点后,又先后批准上塘、清水埠、桥头等主要集镇设立个体金银首饰加工服务部,对外开办首饰加工业务。同时,县人民银行按照国家规定,密切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打击金银走私和非法买卖活动。1987年,对罗浮电子原件厂私购氧化银进行制止和处理。1988年和1989年,在上塘、千石、清水埠、江北、桥头等地取缔查封23家地下金银买卖点和加工点,缴获黄金900余克、白银1500克、现金3000元,并没收其加工器具。
第三章 存款
建国前夕,一些金融机构办理少量存款,由于时局不稳,货币种类多、贬值快,随着各类银行歇业而停止兑付业务,人民政府建立后进行存款登记时,没有人来登记。
建国后,建立县人民银行,积极开展存款业务活动,1952年存款余额27万元(折新币),1957年上升到157万元。“大跃进”时期,各项存款徘徊、停滞不前。“文化大革命”期间,个别储户的储蓄存款被查抄、冻结,影响了群众参加储蓄积极性,以致存款上升缓慢。1978年以来,各金融机构增加存款种类,存款大幅度增长。1986年末存款余额达到10371万元,1990年底增至25158万元,其中人民银行850万元,占3.42%;工商银行7857万元,占31.60%;农业银行12664万元,占50.93%;建设银行3494万元,占14.05%;邮政储蓄293万元,占1.2%。
第一节 单位存款
机关、团体、部队存款
1957年末为24万元。从“大跃进”年代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机关单位经费使用混乱,存款不多,1976年余额只有98万元。贯彻“六五”计划以后,加强了对机关、团体单位的经费管理。1983年起增设单位定期存款,1990年存款余额达到1538万元。
企业存款
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国营农业等企业存款。1952年仅4万元,1965年上升到100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经营受干扰,存款上升缓慢,1978年30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经济迅速好转,1990年存款余额达到7640万元,成为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财政性存款
永嘉县人民银行初建时仅1万元。1952年上升到20万元,1957年65万元,1958年28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盲目开支,1968年余额降至62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1990年存款余额增至1717万元。
信托存款
1981年开办时仅0.3万元。实行优惠利率后,余额迅速上升,1984年101万元,1985年423万元,1990年达到545万元。
农村存款
包括农村社队(村)集体存款,农村工商企业存款和农村信用社转存银行的存款。以信用社转存款比重最大,1957年为54万元。后来由于信用社以自有资金放贷增多,转存银行存款相应减少,1965年降为41万元,1967年降到34万元。后来逐步回升。1990年存款余额4065万元。
其他存款
包括基本建设存款、专用基金存款和一些临时性存款。1955年余额2万元。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迅猛上升,1979年余额44万元。1990年末1717万元,成为银行信贷资金重要来源。
第二节 个人储蓄
民国时期,永嘉县各金融机构虽办理储蓄业务,但因国民政府币值狂跌,群众深受贬值痛苦,个人储蓄存款逐年减少,余额不断下降。
建国后,县人民银行积极宣传储蓄政策,鼓励城乡居民踊跃参加“爱国储蓄”。1952年存款余额3万元,1966年上升到4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政策受到干扰,挫伤居民储蓄积极性,余额增长缓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城乡居民储蓄加强保护,各家银行积极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多次调整利率,在金融形势变动较大时,为储户采取保值措施。并增加储蓄种类,增设服务网点,延长营业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存款迅速上升。1990年末,全县8家储蓄所、2个城市信用社和区乡镇储蓄点,储蓄存款余额9181万元。
活期储蓄
1952年末余额3.2万元,1972年升为7.6万元,20年间仅增长1倍多。其原因是经济稳定,储户乐存定期储蓄。1990年余额1406万元,占个人储蓄余额15.3%。
定期储蓄
包括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和具定期性质有奖贴花储蓄等8种。1990年底,余额7775万元,占个人储蓄余额84.7%。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开办时设半年、1年、3年3种,后增设5年与8年两个档次。因利率较高,储蓄余额连年上升。
有奖贴花储蓄 1950年开办,期限1年,每月按固定金额存储,逐月抽签公布中奖号码。1961年3月停办,以零存整取计息储蓄代替。为鼓励群众参储积极性,1981年1月复办。1982年,增加奖级,扩大奖面。同时附设“有奖有息储蓄”,一次存入,月月对奖,到期有息,可在同城各储蓄所通存通兑。
存本取息储蓄 建国初开始办理,一次存入本金,定时分次付息,到期偿还本金,不久即停办。1986年12月,上级要求恢复该储种,但未予实施。
定活两便储蓄 分定额与不定额两种,储户一次存入,随时可以提取,提取时按定期利率九折计息。存期不限,既有定期之利,又有活期之便。1959年开办,1964年7月停办,1985年1月复办。
职工住房储蓄 以“先存后贷,存贷结合,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为原则。1986年3月,工商银行率先开办。凡境内常住户口在职职工,建购房资金有困难者,由所在单位担保,以“存一贷三”发放住房贷款。每户贷额3000元~5000元,期限3~5年。第一期30万元贷款指标,不到一个月即贷毕。此后,建设银行与部分信用社相继开设该业务。
可转让大额定期储蓄 1987年5月试办,期限1年。每份最低额500元,利率优惠,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支取和作货币流通,各家银行和金融信托机构,均可办理存单转让业务。
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 1988年9月开设,存期3年以上定期储蓄,均可实行保值补贴。根据物价指数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贴补率,储户除享受同档次定期储蓄利息外,另享受贴补利息。开办两年后,因物价日趋稳定,贴补率经常为零,失去实际意义,各家银行陆续停办。
实物摸奖储蓄 1989年初,为激发群众参储热情,县工商、农业、建设银行相继举办“实物摸奖储蓄”。每户10元,定期1年,按国家利率提取利息购买实物,作为参储摸奖者奖品。20万元1期的摸奖储券,一二天内即完成任务。由于实物摸奖储蓄弊端较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同年5月通知停办。此后推行“有奖实物储蓄”,将到期利息以紧俏商品支付,仅办两期告终。
华侨人民币储蓄 华侨、侨眷将侨汇或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参加定期储蓄,利率比同种定期储蓄高一个档次。
第四章 贷款
民国时期,永嘉县贷款由中国农民银行温州办事处、浙江省银行温州分行、永瑞地方农民银行、瓯海实业银行、永嘉县银行及中央合作金库永嘉分理处等办理。但没有明确分工,贷款数额不大,放贷对象主要是城镇工商业户,很少贷给农民。1951年县人民银行建立后,逐步开展各项贷款业务,初期以农业贷款为主,以后发展到手工业和工商业、基本建设贷款。1980年后,3家专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对贷款范围进行分工,贷款工作逐步规范化。
第一节 农业贷款
实物贷款
1949年8月,温州地区人民银行农村工作队,进驻永嘉梧埏乡第三村(今温州瓯海县),发放小麦折实贷款,为永嘉解放后最早的金融活动。1950年,全县发放肥田粉2435公斤,折合大米7500公斤,计币值0.93万元(已折新人民币,下同),重点支持响山和芙蓉两个折实贷款试点村。1951年,温州地区粮食局委托银行发放粮食、肥料折实贷款,计币值2.43万元,当年收回率77%。这种贷款方式随着币值稳定于1953年消失。
一般性生产贷款
该项贷款分生产费用贷款和生产设备贷款两类。生产费用贷款包括肥料、种子、小农具、农药、渔业、副业等贷款;生产设备贷款包括耕牛、农田水利、大型农机具、副业设备等贷款。一般性生产贷款,在1980年前一直是农贷的主体。1970年末余额362万元,占农贷总余额89%;1975年末余额478万元,占农贷总余额94.65%。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贷款增长,一般性生产贷款比重虽有下降,但县农业银行仍不放松对农业生产作重点支持。1990年末,贷款余额1903万元,比1980年增长77%o
肥料贷款 1953年起,县人民银行改用现金发放农业贷款。当年发放肥料贷款21.96万元,解决71053户资金困难。1957年春季农贷30.06万元,肥料贷款占72.3%,贷户51468户,占总农户31.9%。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农民收入增加,1983年以后,此项贷款逐步减少。
种子贷款 1952年县人民银行贷款2385元,扶持3590户购买稻种2.5万公斤。1953年起,贷款主要对象由贫雇农转向农业互助组。1960年,发放贷款114万元,支持上塘、永临等人民公社种子站,收购粮、油、棉、麻、绿肥种子146万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良种推广被忽视,种子贷款减少。80年代,县农业银行大力扶持作物杂交种子生产和推广,1980年,贷款4.5万元,支持生产队购买晚稻杂交种子4.43万公斤。1983年,三江乡信用社发放贷款11.8万元,支持644户晚稻制种生产。1984年,岭头乡信用社在农业银行贷款支持下,担负起落实在该乡的县杂交稻制种基地生产资金需要。1990年,县农行发放扶贫贷款20万元,解决2054亩杂交晚稻制种资金缺口。
农药贷款 1958年,县农业银行开设农药专项贷款,当年放贷12.9万元。自此成为农贷的主要项目,贷额连年上升,1980年增至45.5万元。1983年后,这项贷款改由农村信用社发放。
农田水利贷款 1952~1953年,贷款7.81万元,支持兴建黄田、灵昆、蓝田3座陡门,受益农田7.98万亩。1956年贷款4万元,支持建成水利工程3251处。1964~1965年,放贷25.69万元,扶持建造35个水轮(锤)泵站,5条水坝,9条防洪堤,8个水库等工程。1966~1967年,发放贷款39.43万元,代发放水轮泵站补助款13.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水利建设无人过问,贷款停止发放。1978年恢复农田水利贷款。
农机具贷款 1953年开设,当年贷额2.09万元。1954年起,银行承办新式农具贷款,农村信用社承办小农具贷款。1956年,银行发放农贷287.11万元,其中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社购买抽水机54台,打稻机1711部,双铧犁1242部,番薯刨丝机与玉米脱粒机10部。1958年,发放生产设备贷款41.82万元,支持农业社购买耕牛452头、抽水机50台、双铧犁577部、打稻机11部、水轮机3台、发电机1台、河泥船199只、水车283架。1961年贷款支持推广新式农具3793件。1978年,支持农村社队添置农业耕作、加工、植保、排灌等机械934台。1979~1980年,贷款支持购买耕牛3873头,为建国以来耕牛增加最多的两个年份。1982年以后,农机具贷款主要对象逐步转向农业专业户。
畜牧业贷款 1953年,开始发放户养畜牧业贷款2.15万元。“大跃进”期间,贷款支持创办92个集体畜牧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猪死场散,部分贷款无法收回。1978年,发放贷款10万元,主要解决集体养猪场资金困难,但收效甚微。1979年,贯彻落实以“公养为主,公私并举”的畜牧方针,发放贷款20万元,支持农户购买小猪2万头。1983年发放贷款64.45万元,扶持2458户发展家庭畜牧业。1988年,畜牧业贷款向养猪专业户倾斜,支持120多户养猪1.8万头。1979年3月,开始发放奶牛专项贷款,支持巽宅、山坑、碧莲、渠口、花坦、溪垟、岩头、枫林等地农户饲养奶牛140头。1980年牛奶产量2030吨,比上年增加809吨。1988年,贷款扶持引进良种奶牛0.15万头,牛奶产量5288吨,比1980年分别增加0.07万头与3258吨。1989~1990年奶牛贷款减少。
渔业贷款
1952年开办渔业贷款,当年发放0.5万元,支持个体渔民修船补网。此后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建造渔船,购置渔具,扩大生产。1958年以后,主要支持七都、黄田等渔业生产队出海捕捞作业和渔业机械化。1962年水产品产量1636吨,比1960年增长82%。1984年,渔业队解体,渔贷向养殖淡水鱼倾斜。1988年全县水产品产量1108吨,全部是淡水鱼,其中田鱼534吨。是年,为瓯北淡水养鱼公司提供贷款50万元,开发涂滩养殖场2646亩。
林业特产贷款
1955年起,实施林业特产贷款,扶持木本油料和桑、茶、果生产。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经营方式转变,1980年发放商品基地贷款30万元。1983年后,农村全面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农户经营的果园激增,银行贷款在继续支持发展用材林的同时,积极扶持红柿、板栗、文旦、杨梅等名优果品生产。1990年,农行岩头营业所向汤岙村农户贷款10万元,支持建立板栗、杨梅、西瓜基地647亩。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1955年7月,县农业银行开始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到1956年底,给3189个农业社中90523户贫农,发放贷款77.21万元,帮助贫农解决入社时定额投资与股份基金困难。此项贷款月息4‰,期限五年。1961年4月底结欠部分经报批,予以豁免。
扶贫贷款
1955年,对7944户特困贫农发放扶贫贷款31.38万元,有效地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1960年,发放支持穷队贷款31.16万元,占该项贷款总额的29.5%,使60%穷队收入有所增加。1965年,划出无息贷款专项资金9万元,委托信用社发放,扶持困难户发展生产。“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金融活动受干扰,扶贫贷款曾一度终止,一批已脱贫的队、户因得不到贷款扶持,重新返贫。1985年,全县人均收入在182元以下的有48个乡(镇)、117116户、551715人,分别占总乡(镇)数81.3%、总户数69%、总人数74.2%。据此,县农业银行加大扶贫力度,当年农行和信用社向农村发放贷款4929万元,其中扶贫贷款2321万元,占47.3%。1990年发放扶贫贷款491.07万元,累计为10万户、40万人解决温饱问题。
救灾贷款
1955年,因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全县总农户15%的农户翌年发生春荒。县人民银行为此增拨23万元贷款,解决23832户生活困难。1962年境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银行及时发放贷款扶持灾后生产。1965年,省农行得悉永嘉灾情后,增拨短期生产费用贷款45万元、设备贷款8万元、灾区口粮无息贷款5万元。此外,受省有关部门委托发放水利贷款14万元。
国营农业贷款
1956~1979年,对四海山林场、正江山林场、林业特产场等国营农林单位以少量贷款支持。其中四海山林场和林业特产场,1956~1961年底期间所积欠的2.28万元贷款本息,通过处理由县财政归还1.8万元,省财政归还0.48万元。1980年以后,贷款额有所增加,1990年余额38万元。
农村小水电贷款
县农业银行根据永嘉水电资源丰富特点,于1957年开始贷款支持3处农村小型水电站建设,装机容量95千瓦。1964年发放小水电贷款10.6万元。1967年起贷放金额逐年增加,1979年余额71.3万元。1980年发放额82万元,1983年余额158.2万元。1984年以后,贷款侧重支持维修与小量并网。1989年起,该项贷款基本停止发放。
开发性贷款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和农民收入增加,粮食生产贷款逐年减少,农贷重点转移到支持开发性生产。1987年,农行罗浮营业所率先发放贷款116.8万元,支持28户承包开发荒涂荒山6150亩,发展种养业;扶持瓯北水果场建立山地水果基地300亩和兴办养猪场,当年提供商品猪200余头。到1990年,农业银行发放贴息贷款92.85万元,支持开发水果基地65处,面积8468亩;茶叶基地10处,5040亩;药材基地1处,500亩;食用棚1处,菌种15万筒;养殖业20处、加工业4处。期间,为缓解县罐头厂原材料紧缺的困难,累计发放蘑菇专项货款88.65万元,支持种植蘑菇68.2万平方米,总产值1190万元。
对信用社贷款
为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刚建立时资金短缺,1955年县人民银行对贫困山区20个信用社,给予每社0.05万元长期低息贷款。1957年,对信用社贷款43.2万元,占当年信用社累放贷款70%。1971年,银行贷款支持17个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信用社连年亏损,都由银行予以补贴。198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管理体制,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资金实力日益壮大,平原地区信用社能担负起支持当地发展商品经济的资金需要,但是山区信用社仍需要农业银行贷款支持。1990年末,该项贷款余额330万元。
第二节 工业贷款
1951年,人民银行温州地区中心支行驻永嘉工作队,为支持手工业生产人民日常所需用品,贷款3.6万元。1956年,发放集体工业贷款59.18万元,重点扶持制作农业、渔业生产资料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并开始发放国营工业贷款,年末余额5万元。1960年开始发放技术改造特种贷款,当年给永嘉化工厂、永嘉酿造厂等13家企业发放13万元。“文化大革命”前期,工业企业基本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银行信贷管理被视为“管、卡、压”,贷款数量不多,经济效益不好。1969年第三季度,企业才陆续恢复生产,工业贷款逐年增加,1971年比上年余额增加136万元。但贷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仍然极差。1976年末,国营工业贷款余额108万元,比1965年增65万元,工业总产值仅186万元,比1965年减690万元。1980年起增加贷款发放量,年末余额达630万元,重点支持针织、皮革、服装等县属集体企业储备原料、扩大生产,增加市场供应。1982年,根据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与发展的要求,把贷款工作摆在以社会需要为目的、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位置上,对县乳品厂、人民五金厂、减速机厂、液压站等16家企业、21种产品进行择优扶持,共计累放贷款223.81万元。此后对县防爆机电厂和县葡萄糖厂等作重点支持,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1985年,银行工作继续贯彻“一个中心、两个控制、两个集中”的方针,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销定贷”的信贷原则和各项贷款政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20万元,比年初增加76万元。支持县经委9个预算内企业落实经济责任制,9家企业产值达1859万元,销售额1926万元,实现利润164万元,比上年分别增长40%、80.3%与76.3%。县工商银行在严格控制集体工业贷款总额缩短“战线”的同时,积极推行信贷倾斜政策,支持生产正常、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集体工业发展生产。年末贷款余额1933万元。1988年起,采取“择优限劣”和“贷款移位”办法,调整企业等级分类和贷款结构,把贷款重点向国营、大集体工业倾斜。1990年,发放国营工业贷款2018万元,为历史最高数。发放集体工业贷款1188.9万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7.26倍和2.4倍。年末工业贷款总余额5611万元,其中国营工业2175万元、集体工业2871万元。
第三节 商业贷款
1952年,永嘉县人民银行开始向县百货公司、县土产公司两个经营组发放贷款2.62万元,支持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1953年向供销社发放贷款88.87万元,促进农副产品收购。同年,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政策。1955年末粮食贷款余额410万元。1956~1957年共发放粮食贷款3692.6万元。1960~1962年粮食库存量下降,粮食贷款有所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贷款不正常。1979年后,银行大力支持国营商业、粮食、外贸等部门扩大收购,增加货源,促进销售,发展经济,商业系统各项贷款都有较大幅度增长。1986年,给百货、烟糖、燃料、五交化四大公司发放贷款2191万元,使这些公司增强应变能力,在购、销、存和税利等方面达到全面增长,粮食收购资金充足,军需民食有保障,为稳定形势和发展经济准备了物质条件。
1990年末商业贷款余额5665万元。其中:国营商业1200万元、粮食1314万元、外贸203万元、供销社2475万元、其他商业473万元。商业贷款余额占银行贷款总余额30.5%。
第四节 乡镇企业贷款
为促进农村工商企业的发展,县人民银行从1958年开始对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办的工厂发放贷款,当年贷额16.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农业学大寨”,多数乡镇企业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而予以限制,银行很少贷款。1978年后,乡镇企业重新受到党和政府重视,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成为银行一项重要任务。1985年,发放乡镇企业贷款2907万元,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成效显著,实现总产值17152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63%。有6个企业工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外汇35.6万元。1978~1990年,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15677万元。1990年,银行大力扶持出口创汇企业,发放贷款819.7万元,比上年增83.5%。总销售额1125.95万元,其中出口销售额1089.7万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0%与30%。是年,乡镇企业贷款年末余额1375万元。
同时,国家对个体和私营工商业采取扶持政策。1958年,银行开始对个体商业户发放货款,1983~1990年共发放4029.8万元。1990年末余额1081万元。第五节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的投向,除配合银行信贷部门支持能源交通、科研项目和技术改造外,还支持服务行业、旅游事业、知青就业、城镇建设、公用事业、住房建筑、社会福利等。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定为月息1.5%。初办的1982年余额仅4.6万元,1984年上升到548.6万元。1985年3月份,县农业银行信托贷款余额980.2万元。1985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紧急通知精神,停办信托业务,经过几年时间的清理回收,到1990年底,信托贷款余额99万元。
第六节 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基本建设资金从无偿使用逐步改为权、责、利相结合有偿使用。1979年县建设银行建立以来,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自筹资金要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按计划、程序、进度、预算进行管理。1979~1990年末,县建设银行共办理投资和拨款金额累计47897万元,重点建设项目57个。
技改贷款原称特种贷款,1960年以来由县人民银行办理,1983年起由县建设银行接办,1983~1990年共发放技改贷款2192.9万元。同时,县建设银行加强对建筑经济和房地产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建筑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方案和各项计费标准,计金额6121万元,核减238万元,降低了工程造价,节省了大批建筑材料。1988~1990年,办理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867万元。到1990年底,商品房施工面积53887平方米,竣工43675平方米。
附:呆帐核销与农贷豁免
1956年,县农业银行清理1953年底前农田水利贷款,报经批准,对7处无效益水利工程核销贷款本息1.5万元。1960年,遭特大台风洪水,根据省人民银行、财政厅电示精神,如数冲减陶瓷、化工、印刷等12家工业企业和2家食品工业定额贷款17.21万元,列入年终决算。1961年,清理死亡绝户、下落不明及五保户等对象贷款,按规定核销1102笔,计金额0.77万元。
国家为免除农民旧债负担,调动社员群众生产积极性,将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和贫下中农社员个人积欠国家1961年以前的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截止1965年6月未归还的部分一律豁免。1970年经省财政金融局审批,对752个生产大队和15个社队企业的集体贷款,18352农户的个人贷款予以豁免,计总金额109.06万元,其中银行74.99万元,农村信用社34.07万元。
第五章 国际业务
第一节 侨汇
建国前,永嘉侨汇解付业务由中国银行温州支行办理,1948年歇业。建国初期,经人民政府核准,由温州翁美兴、翁复兴等3家侨批业(经营华侨附有信件的侨汇行业)派人到香港接取侨汇汇单,转送到侨眷家中,凭汇单办理领款。1955年,县人民银行开办侨汇解付业务,但由于对外汇路不畅,多数华侨、侨眷仍习惯于到侨批业直接办理。1956年侨批业解付6.85万元,县人民银行只解付0.95万元;1957年人民银行解付3.23万元。1959年起,人民政府对侨汇实行奖励政策,凭侨汇证明书优惠供应粮、油、糖、肉、布及木材、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1960年侨汇解付增加到17.65万元。1962年,县人民银行配备侨汇解付专职干部,坚持“及时、安全、保密”的侨汇工作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做到送款上门,虚心听取华侨、侨眷对银行侨汇工作的意见。1964年,永嘉县人民银行同香港的中国银行、浙江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金城银行、新华信托商业储蓄银行、盐业银行及宝生银号等8家银行实行通汇,侨汇逐渐增多,1965年增至2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侨汇物资供应,侨汇工作受挫。1978年4月,恢复并增加对侨汇物资供应,并且允许侨眷按一定比例的外汇留成,促进侨汇工作发展,当年汇入103万元。1981年,永嘉县人民银行以“便利侨汇、服务侨胞”为宗旨,设立储蓄侨汇股,扩大侨汇解付网点,在归侨、侨眷集中的地方,委托农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社代办侨汇业务,并且采取增加侨汇物资供应和提高外汇留成比例等一系鼓励侨汇的政策,激发了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积极性,侨汇迅速上升。1987年1月1日起,侨汇解付业务改由县农业银行办理。1990年侨汇达317.11万元。
第二节 外汇1990年4月,经省外汇管理局和省农业银行批准,县农业银行设立国际业务代理处,同年7月18日开始营业。10月30日又在侨乡七都设立外汇业务服务点。
外汇储蓄存款
中国居民,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直接参加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4种外汇储蓄存款;英镑、西德马克可选择上述币种之一,按存入日外汇牌价计算入帐。银行对外汇存款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外币取外币,利息以外币计付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到期不取即自动转存。
外汇票据托收
国内居民持有外币票据,如私人支票、银行汇票等,可委托银行向国外托收,收妥后,收款人即可办理外币定期存款,到期后支取外币本息,不取可以转存。
国外汇入汇款
境外汇入给国内居民的汇款,收款人可提取外币或支取人民币,也可以参加外币储蓄存款。
截至1990年底,共吸收外币存款100笔,余额折合美元11.9万元,其中美元6.5万元,港币23.9万元,法国法郎12.4万元。外币票据托收5笔4920美元。
第六章 金融市场
第一节 债券
民国年间,永嘉钱庄业同业公会内设有同业交易市场,发行国家债券和地方债券居温州五县之首。民国30年(1941)派募同盟胜利美元公债97710元。31年(1942)派募同盟胜利公债法币596500元,32年(1943)1400369元,33年(1944)402400元。
公债 国库券
1950年国家发行胜利折实公债,永嘉发行数无据可考。1954~1958年,每年发行一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原永嘉辖区累计发行112.64万元。1959年停发公债。1981年起,每年发行一期国库券,发行对象分单位和个人两种。1981~1986年发行的国库券,属单位购买年息4%,个人购买年息8%,自发行后第六年起,分5年5期偿还本金;1987~1990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购买的年息6%,个人购买的年息10%,到期后一次偿还本息。至1990年共发行10期,发行总额为531万元。
建设债券
1988年国家发行建设债券,永嘉农村信用社当年认购65万元,年息9.5%,满两年时一次还本付息,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抵押。
财政债券
1988年国家发行财政债券,当年和次年分别认购80万元和90万元。债期5年,年息10%,到时一次偿付本息。
期票
1961年4月1日,省人民银行发行期票,不计息,到同年7月底停止,全县共发行39.16万元。期票主要用于1958年平调生产队和社员财物退赔款的部分资金补贴,到期凭票向开发期票的银行兑换现金。截至1971年末,尚有1.2万元无人领取。
金融债券
1985~1986年9月,县工商银行发行二期债券,计108.7万元,期限一年,年息9%。1989年县农业银行乌牛、罗浮、桥头、永临4个营业所共发行金融债券80万元,月息15.12‰,期限一年。该债券由个人自愿购买,不能提前兑付,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
企业债券
1989年6月,县人民银行报请温州市分行批准,永嘉化工厂和减速机厂首次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各100万元,期限一年,月息17.2‰,到期一次偿付本息。
第二节 同业拆借
金融系统进行传统资金直线管理之外,根据“先本地、后外地”同业拆借原则,进行横向融通资金余缺调剂。1984年,江北信用社拆借给桥头、白云信用社50万元。1985年后,平原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较快,资金较为充裕,这些农行营业所拆借给山区信用社21次累计470万元;信用社拆借给山区信用社200万元。各专业银行除了县内余缺调剂外,还通过各种渠道向外地拆借,1987~1990年全县共拆入资金发生额17910万元,拆出资金发生额9356万元。通过拆借活动,有利于缓解临时经济短缺,平抑民间借贷利率,支持商品生产,繁荣市场经济,加快革命老区和山区脱贫致富步伐。
第三节 社会集资
永嘉历来有集资修桥、筑路、建凉亭、造学校好传统。过去兴办公益事业,一般由地方绅士为首事,向社会各界人士筹集资金。在兴建某项大型工程时,鼓励助资助力,竣工后在行人往来显目处立碑,以彰公德。改革开放以来,继承和发扬这种优良传统,集资办交通、办学校、办其他公益事业,各地都有举措。开凿昆阳至徐岙公路隧洞,昆阳乡各单位、民众集资100万元,桥头镇企事业单位集资建筑水泥路,清水埠集资办中学等。还有白泉大桥、碧莲大桥、填垟大桥、东皋大桥、鹤盛大桥以及各地兴建凉亭、纪念亭所需资金,主要靠社会集资解决。另外,还有集资办企业,按资参加企业分红。1985年,桥头拉链厂等16家企业总投资204.4万元,其中群众集资99.1万元。
80年代后期,各地相继出现各类基金会,如退伍军人基金会、民兵基金会、村干部基金会、独生子女基金会、女儿户基金会等。渠口乡于1988年12月建立女儿户基金会,凡生二胎女儿,实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户都可参加,每户缴交会员费400元(其中自筹50元、乡筹350元),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每月可领到生活费35元,药费3元。如中途亡故、女儿夭折,可申请补助。临终还可享受安葬费300元。这个女儿户基金会共有会员33人,基金13200元。1990年被永嘉县人民保险公司接收。
第四节 民间借贷
民间私人借贷,古已有之。遇到婚丧急事或解决生产、生活中临时资金短缺,亲朋好友之间,互借互助,是正常借贷活动。但在旧社会,富足人家乘人之危放高利贷,逼得一些人卖田卖地,典妻卖子,甚至将人逼到绝境。高利贷有单百利、利滚利、先取利等形式。建国后,国家严厉禁止高利贷剥削,农村社队或农民遇到资金短缺,一般由当地信用社贷款解决。农村偶有非法高利贷活动,一经揭发,立即予以打击。
呈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一种民间集资形式。有“邀会”、“轮会”等种类,能解决群众临时资金短缺困难。但有少数不法分子,以营利为目的,借呈会之名,行投机诈骗之实,进行“抬会”非法活动。“抬会”往往带有迷信色彩,诱使一些妇女上当。1985年从乐清传入乌牛、上塘的“抬会”,倒会发生额600多万元,直接受害群众多达400余人。
第七章 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1982年,在上塘、罗浮工商业密集的地区开展企业财产保险,当年投保企业61家,承保金额2731万元,收入保险费5.3万元,处理赔案24件,赔款4.5万元。是年8月,第9号台风正面袭击永嘉,县酿造厂、化工厂、燃料公司等13家企业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县保险公司付赔款2.67万元。1983~1990年末,投保企业1512家,承保金额70744.6万元,收入保险费140.1万元,处理赔案305件,赔款59.6万元。
家庭财产保险
1982年投保297户,承保金额85.6万元,收入保险费0.1万元。1985年,县保险公司将家庭财产保险视为农村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克服“得不偿失”思想,确定走保险与救灾、扶贫相结合新路子,促进此项保险的迅速发展。是年,投保98615户,占总户数58%,承保金额22615.2万元,收入保险费22.9万元,跃入全省先进行列。1990年上升到121642户,承保金额23422.8万元,收入保险费48.8万元。1982~1990年,累计承保672291户,承保金额134227万元,收入保险费241.9万元,处理赔案4882件,赔款249.2万元。
机动车辆保险
1982~1990年末,办理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保险14452辆,承保金额12898.2万元,收入保险费406.3万元,赔2029件,371.9万元。其中1990年收入保险费142.8万元,比1982年增长102倍。1987年9月17日,乌牛五金电器设备厂面包车与景宁县大都乡汽车相撞,造成死亡4人,重伤2人,轻伤7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款16499元。
货物运输保险
1982年起,在各货运部门办理自运和承运货物保险。共设50个代理点,以代理为主,险种主管员为辅。1982~1990年,共办理321491笔,承保金额70511.7万元,收入保险费160.1万元,赔款514件58.7万元。
第二节 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85年1月,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下,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工商局办证处设立保险代理点,保额每人最低为1000元,最高5000元,保险费率2%。收入保险费2.8万元,赔款2人0.4万元。1985~1990年共承保127664人次,收入保险费40.2万元。付赔399人次23.1万元。1984年在县交通局配合下,开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全省率先制订《机动车辆客运平安保险条款》,至1990年收入保险费75万元。1989年又开办轮渡旅客保险,收入保险费1.3万元。1986年4月,开办中、小学师生平安保险,由各校代理。至1990年,共承保332832人次,收入保险费71万元。
养老金保险
1985年开始对集体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实行养老金保险,先在上塘、清水埠、桥头等地试点,当年承保556人,收入保险费11.5万元。1988年起将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养老金保险移交县劳动人事局办理。到1990年共计5598人实行养老金保险,收入保险费318.4万元,给付49人、4.1万元。1989年开始,先后对59个乡镇、889个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长共1587人实行养老金保险,到1990年承保面达到90%,收入保险费98万元。年满60周岁可向保险公司领取定额养老金。
长期返还性保险
1988年开办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当年承保6208人,承保金额1169.7万元,收入保险费42.3万元,赔付310元。至1990年共承保25789人、123525份,收入保险费195.7万元,给付26人、2.21万元。1989年12月,开办计划生育保险。分独生子女健康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综合保险、女儿户父母养老金保险。至1990年末参保485人,收入保险费0.5万元。
第三节 农业保险
畜牧业保险
1951年11月开办耕牛保险,至次年12月,承保5217头,保额15.22万元(已折新币,下同),收入保险费0.46万元,赔款39头计560元,后停办。1956年春,温州市保险中心支公司在原永嘉的梧埏、永强、三溪以及罗浮4个区代办耕牛保险,至1957年3月底,共承保3769头,金额244244元,收入保险费8662元,赔款67头,2277元。同年年底停止代办业务。1958年恢复县保险机构,开办牲畜互助保险,当年承保耕牛0.3万头,毛猪2万头。1983年开办奶牛保险,承保16头,金额2.2万元,收入保险费0.1万元,赔款1头,0.1万元。1983~1987年,承保奶牛469头,收入保险费2.3万元,赔款3.3万元。1988年后,奶牛保险业务停办。1988~1990年承保家畜、家禽5246头(只),收入保险费1.9万元,赔款253头(只),2.8万元。
种养业保险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1983年开办,因难度大,出险率高,承保率低,至1990年底累计收入保险费6万元,赔款6.1万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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