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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粮食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1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食供应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4
页码:
617-620
摘要:
本节记述永嘉县粮食供应分为城镇居民供应、农村定销、行业用粮、自理口粮。
关键词:
永嘉县
商业
粮食供应
内容
城镇居民供应
建国前,城镇居民粮食供应主要渠道是私营粮店和粮贩。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决定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开始对城镇居民实行凭户口簿发购粮证购买粮食,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凭单位介绍信购买粮食。1955年9月1日起,实行“以人定量,按户计算,凭票购粮”制度,对居民发粮票。1956年,定城镇人口每月定量标准。重体力劳动分五等:一等22.5公斤,二等21.5公斤,三等20公斤,四等18.5公斤,五等17.5公斤。轻体力劳动分三等:一等16公斤,二等15公斤,三等14公斤。其他劳动:渔民20公斤,船民22.5公斤,外港篷帆船船民20公斤;机关团体:县、区级机关干部16公斤,乡干部17.5公斤,中小学教员14公斤;在校学生:中学生14公斤~15公斤;居民:1周岁以下3.5公斤,2~3岁5公斤,4~5岁7.5公斤,6~8岁9公斤,9~10岁10公斤,10周岁以上12.5公斤。后来,每人每月增加熟食0.5公斤,豆制品0.5公斤。定量人口实行凭证交票供应粮食。1960~1967年,儿童每月加发糕点票0.5公斤。1980年,居民定量有所调整。1988年,又作了一些调整。调整后的月定量:特重体力劳动22.5公斤,重体力劳动17.5公斤~22公斤,轻体力劳动13公斤~16公斤;机关职员13.5公斤~16公斤;大中专学生14公斤~16公斤;居民:不满1周岁3.5公斤,1周岁不满2周岁4.5公斤,2周岁不满3周岁5.5公斤,3周岁不满4周岁6.5公斤,4周岁不满5周岁7.5公斤,5周岁不满6周岁8.5公斤,6周岁不满7周岁9.5公斤,7周岁不满9周岁10.5公斤,9周岁不满10周岁11.5公斤,10周岁以上为12公斤。
农村定销
农业合作化以前,以户为单位,通过群众民主评议,由乡、村政府审查确定缺粮户和缺粮数量,经区或县批准,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粮食。农业合作化以后,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后来以生产大队为单位),以相当于或略低于粮食自给社的口粮水平,核定定销指标包干使用。定销指标一年一评。1956年全县农村共核定统销社157个,定销粮食3050吨,1957年2811吨,1958年750吨。1960年为巩固缺粮地区公共食堂,定销3820吨,1961年2731吨。农村粮食定销直至1985年中央对粮食政策作重大调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为止。
行业用粮
行业用粮主要有食品业、副食品业、酿造业三类。粮食统销后,行业用粮全部由粮食部门实行计划供应。永嘉县行业用粮重点是酿造业,1963年以前每年计划用于酿酒的原粮是650吨,1964年减到400吨,之后13年未变动,1978年起黄酒计划原粮又增加到800吨。1980年4月1日起,改为议价供应。食品业的用粮,原是以既要按计划严格控制,又要满足市场需要的原则,凭填发的企业用粮供应证购买,粮站按回收粮票进行抵票联结算。从1987年起,各食品业辅底粮全数收回,熟食业以议价经营为主,平价为副。副食品业制作豆腐、豆制品、豆芽、粉皮、粉丝等用粮由粮食部门供给。城镇定量人口,每人每月发给0.5公斤菜豆票,春节每人增加0.5公斤,购买豆制品或大豆。1988年4月1日起,改为半平价半议价供应。
自理口粮
1985年3月3日,县府颁发了《关于农民自理口粮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规定》,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开始办理集镇口粮供应,发给《加价粮供应证》,当年办理3434户13243人。供应按当地工种定量供应,家属按居民定量供应,每百斤大米加价6元,面粉加价8元。1986年4月1日后,改为议价供应。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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