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征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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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1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食征购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4
页码: 613-616
摘要: 本节记述永嘉县粮食征购包括征粮、统购。统购详细分为统购余粮、定产定购定销、产购销包干、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购销调拨包干、合同定购等。
关键词: 永嘉县 商业 粮食征购

内容

征粮
  征募借征 民国38年(1949)5月7日,县城(今鹿城区)和平解放,当天接管永嘉县民食调节委员会,征募粮食100余吨。永临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十一军进军县城的交通要道,过境部队每天需大米10余吨、木柴20余吨以及马料马草等物资。当地党组织从5月20日起,全面发动群众,开展借征工作,组织百余户水碓、沙砻、石臼日夜加工,半个月时间共供应粮食200余吨、黄豆10余吨、木柴300余吨、稻草25吨、食盐25吨、蔬菜10吨以及其他物资。
  征收公粮 1949年9月,县府根据《浙江省第五区1949年早季预征公粮公草暂行办法》进行征收公粮。规定以户为单位计征,一亩起征,每亩征5公斤,6亩起累进,150亩以上一律每亩15公斤。到1950年1月进行两次征收公粮,共征集粮食1152吨。在征收公粮中发现田赋资料不实,为做到合理负担,开展查田工作。通过查田,掌握土地面积,全县耕地亩分数量普遍增加。1950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1950年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公粮改称农业税,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征多少是多少”政策。是年征收农业税粮食17804.91吨,次年24776.55吨。
  统购
  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县府开始在农村统购余粮。粮食统购政策一直实行到1985年4月,历时32年,以后改为合同定购。
  统购余粮 1953年12月上旬,县委设立粮食办公室,把当年14739.7吨的粮食统购任务分配到各区、乡。各区、乡根据各农户实际粮食产量,减去应交公粮和免购数量以后多余部分,依照分级累进的统购比例,按户制订统购任务,经过民主评议,由乡政府公布应购数后统购余粮。分级累进统购比例为:农户实际余粮数25公斤以下免购,26公斤~125公斤购80%以下,126公斤~500公斤购80%~90%,501公斤~1000公斤购90%~94%,1001公斤~1500公斤购94%~96%,1500公斤以上购96%~98%。统购粮食品种为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大麦等。当年实购粮食17145吨,次年20295吨。余粮户完成征购任务后,还有粮食多余,可以自由储存使用,可以继续卖给国家或者在粮食市场上出售,也可以在农户之间互通有无,但禁止任何人以粮食进行投机。
  定产定购定销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县委、县人委分批召开区乡会议,贯彻决定在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经过两个多月艰苦工作,至11月底完成粮食“三定”工作任务,给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单干户”颁发粮食“三定证”。定产,按户为单位,以1954年实产量,加上1955年计划产量可靠增产部分,减去5%左右,作为定产产量,一定三年不变。留粮,一是口粮,农业人口每年人均留口粮240公斤,最高留255公斤;二是种子粮,每亩耕地6.5公斤;三是饲料粮,肉猪每头15公斤、母猪75公斤、耕牛8公斤。定购,按户为单位,依照定产产量,减去口粮、种子、饲料和应交公粮后,余粮交售80%~90%,单一购率不累进。1955年起,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1956年,实行以农业社为单位进行统购统销,当年定购粮食10895吨。1957年,贯彻中央批复“浙江省委1957年粮食购销任务安排的意见”,实行以丰补歉,坚持粮食“三定”留粮标准原则,余粮社增产时增购40%,缺粮社增产时相应核减统销指标,当年实购粮食24735吨。
  产购销包干 1958年4月,宣布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粮食产购销包干办法,包干任务5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免。7月,掀起“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10月底,全面实行人民公社化。出现高估产、高征购,当年征购粮食35215吨,创历史最高纪录。1959年反右倾运动,浮夸风有增无减,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一年”,定产、定购依然为高标准,使农业人口平均口粮降低到198公斤。1960年起开始纠正错误,调减征购任务,农业生产有所好转。1962年,实购粮食23845吨,比1958年减少32.28%。1965年,实际入库22695吨,占当年粮食总产量18.03%。
  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 1965年10月,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办法。永嘉县在征购中做到该增购的增,该减购的减,应免的免,应退的退。共增购的生产队970个,减购的生产队3425个,把生产队征购任务稳定下来,三年内不变动。在丰收地方采取“超产超购超奖”办法,适当多购一些。但实施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粮食征购工作受到干扰,1967年,粮食征购只有310吨。197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的通知》,永嘉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合理调整农民粮食负担,兼顾国家、集体和社员利益,规定社员口粮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在正常年景下,杂粮地区口粮达不到200公斤,水稻地区余粮队口粮达不到255公斤,国家不予征购,也不给予补销。当年粮食征购6615吨,占年总粮食产量5.71%。根据年景,丰歉调剂,在留足口粮、种子和饲料,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和安排好储备粮食后,还有余粮的,加价收购,超购不超过余粮40%,加价不高于统购牌价30%。1973年,实购粮食14495吨,比1971年增购7880吨。以后逐年减少,1976年只购7900吨。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粮食征购工作转为正常。
  购销调拨包干 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省定永嘉县包干征购14865吨任务,实行购、销、调三包政策,加强县级责任和权限。当年征购粮食19535吨,完成任务131.41%。
  合同定购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从1985年开始,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粮食可自由上市。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油政策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磐安、文成、泰顺、永嘉、景宁五个贫困县和舟山地区,国家不分给合同定购任务。1987年,温州市下达给永嘉县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7500吨,当年实购10936吨,成为全市第二个超额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县。1988年,实购粮食12379吨,列温州市第二位。种粮大户朱炳新,全年交售粮食4.6万公斤,超额完成合同定购任务2.67万公斤,被评为省级售粮先进个人。
  议购 生产队(户)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议价卖给国家,以弥补国家粮食库存。1965年开始议价收购粮食,当年收购粮食1500吨。1963~1990年,共议购粮食62599吨。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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