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森林公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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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26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森林公安
分类号: F326.2
页数: 1
页码: 54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森林公安等情况。
关键词: 永嘉县 林政 森林公安

内容

永嘉县盗伐、滥伐森林屡有发生,山区更为严重。建国初期,表山乡郑英彭、岩坦乡戴宣有均因滥伐林木受到依法严惩。1955~1956年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时,部分群众怕“山林无代价归公”或“林木入社吃亏”,滥伐山林歪风遍及全县。1956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中指出:“浙江省永嘉县部分地方砍掉大量嫩竹开荒种玉米、砍掉老竹当柴烧的严重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山林管理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各地自发形成木材交易场所20余处,境内及邻县有数以千计的人参与营运贩卖木材,日上市量几十至几百立方米,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楠溪江两岸大多成了光头山。1976年与1966年相比,有林地由134.38万亩减到84.6万亩,森林覆盖率由33.9%下降到24.6%,木材采购量由3465立方米减至307立方米。80年代以后,滥伐和盗伐森林在部分地区仍屡禁不止。1981~1984年期间,黄南乡村民擅自出判青山40处,滥伐森林5000余亩,计材积1万立方米。1985年4、5月间,溪口乡西鸟头村将集体山林分到户,并限期五年砍光10公分以上的林木,9月份区林业站去调查制止时,已被滥伐100多立方米。潘坑乡周山、田龙、潘坑、垟〓、岩龙等村亦相继出判青山,滥伐林木1000立方米。西源乡岙外自然村将200亩杂木林以6000元出判给岭头乡黄家山人烧炭。溪下乡1983年至1985年10月所伐山林,均属无证采伐。自1978年7月至1980年6月的两年时间里,共发生各类林业案件208起,其中盗伐15起,滥伐124起,森林火灾51起,哄抢林木4起,故意毁坏林木5起,倒卖林木采伐证3起,殴打林业管理人员3起,对抗检查管理3起。
  建国以来,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原由公安机关查处,197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决定改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为此,县人民检察院于1983年开设林业检察科,专门办理森林刑事案件。1985年3月,县委批复同意在林业部门配备9名林业检察员,以加强办案力量。1983年8月至1985年3月,县检察院共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44件,涉及114人,立案侦查35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0件、41人,全部作了有罪判决。1985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复归公安机关查办,县林业局增设林业治安科,并建立四海山林区和正江山林区派出所。至1990年底,由公安机关侦查办结刑事案件27件,批准逮捕42人,一概作了有罪判决。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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