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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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26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林政
分类号: F326.2
页数: 5
页码: 539-5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林业、林政等情况。
关键词: 永嘉县 林业 林政

内容

第一节 山林权属
  民国时期,山林多数为私人所有,且高度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公有山林有寺院、庙宇所有的“寺庙山”,姓氏、房族所有的“众山”,村庄所有的风水林等。人迹罕至的边远山区,也存在一些无主荒山,群众称“官山”。
  建国后,随着土地制度变革,山林所有制也随着演变。土地改革中,将没收、征收的山林分配给农民,山林为农民个体所有;农业合作化时期,个体所有山林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化初期,实行“大统”,林木、果树无偿归公社所有;在调整人民公社内部生产关系过程中,确定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山林下放给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所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山林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同时划出一定数量自留山,供社员长期使用,部分荒山承包给社员经营称责任山,其余山林仍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经营管理。由此集体所有山林按经营权分成统管山、责任山与自留山。
  山林土改
  1950年10月至1952年4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之规定,分三个阶段实施山林土改。
  第一阶段:没收、征收。没收地主的山林。征收祠堂、寺院、庙宇、教堂、学校等团体的山林及各种族山、众山;征收富农出租的山林和工商业家的山林。
  第二阶段:分配。将没收、征收的山林与田统一分配给农民。对原立约租种属没收、征收的山林,归租种者所有。收归国有的大森林、大荒山、风景林以及矿山归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对管理不便者,委托区、乡、镇代管。
  第三阶段:登记、发证。同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一并进行。由区、乡、村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经群众评审,校对无误、填写土地证,报县发证委员会审核,颁发土地证。土地改革后,山林权属分为户有、小组共有、村有、国有和乡(镇)机动山林等几种。但国有山林及乡机动山林不登记发证。
  山林入社
  土地改革后,广大贫农雇农分得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经济状况开始好转。但因林业生产条件差、周期长、收益慢,加之资金短缺、劳力单簿,农民仍无力进行大面积植树造
  林,党和政府积极引导,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走集体化道路,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合作。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规定,山林随同土地、耕畜、大型农具一并入社,由农民个体所有制转变为农民集体所有制。
  1956年10月,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布告,对林木、果树和毛竹的入社,作妥善、合理、明确政策规定,保护农民营林积极性。
  山林大统
  1958年10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山林实行大统,不同所有制山林、果树一概无偿收归公社所有。山林处于“山无主,主无权,管不牢,砍光算”的无人管理状态,出现食堂砍,机关单位砍,社员个人砍的乱砍滥伐局面。尤为严重的是大办钢铁时期,全县抽调12万个劳力,中共温州地委又从乐清、玉环等县调入5万人,组成伐木烧炭、洗砂炼铁大军。山林所有制冲破三小(小乡、小村、小社),打破五界(村界、乡界、社界、区界、县界),使永嘉森林资源遭受史无前例大洗劫。仅一家永嘉木炭厂统计,有职工229人,炭窑9只,自1958年7月至1962年10月,共生产木炭高达20.52万担。
  山林归队
  1961年10月,全县划分为58个公社。根据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精神,在贯彻执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同时,按照“谁造谁有”山林政策,将公社化“一平二调”的山林,复归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所有;或将山林划片固定给生产队经营,实行社、队比例分益。对偏远住山户,就近分给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收益归个人所有。一些在合作化时期未折价入社的山林,重新折价处理。截至1962年9月20日,全县有山林的724个生产大队,山场总面积320万亩,进行山林政策处理435个大队,207万亩,其中山林权下放到生产队318个大队。部分地区颁发了山林所有权证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林业“三定”
  鉴于1962年山林归队时多数社队尚未颁发山林所有权证,已发证的因未经校对,错登、漏登不少。1981年10月至1983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委、省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全县(除七都公社)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社员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通过蹲点摸索、面上工作和验收补课三个阶段,颁发山林所有权证7925张,确权面积2438641亩,原发山林所有权证同时废止;划定社员自留山17.4万亩,发放使用权证68091张,涉及483个大队,62255户;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山林2100067亩,其中联户承包975089亩,承包到组112323亩。
  第二节 森林公安
  永嘉县盗伐、滥伐森林屡有发生,山区更为严重。建国初期,表山乡郑英彭、岩坦乡戴宣有均因滥伐林木受到依法严惩。1955~1956年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时,部分群众怕“山林无代价归公”或“林木入社吃亏”,滥伐山林歪风遍及全县。1956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中指出:“浙江省永嘉县部分地方砍掉大量嫩竹开荒种玉米、砍掉老竹当柴烧的严重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山林管理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各地自发形成木材交易场所20余处,境内及邻县有数以千计的人参与营运贩卖木材,日上市量几十至几百立方米,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楠溪江两岸大多成了光头山。1976年与1966年相比,有林地由134.38万亩减到84.6万亩,森林覆盖率由33.9%下降到24.6%,木材采购量由3465立方米减至307立方米。80年代以后,滥伐和盗伐森林在部分地区仍屡禁不止。1981~1984年期间,黄南乡村民擅自出判青山40处,滥伐森林5000余亩,计材积1万立方米。1985年4、5月间,溪口乡西鸟头村将集体山林分到户,并限期五年砍光10公分以上的林木,9月份区林业站去调查制止时,已被滥伐100多立方米。潘坑乡周山、田龙、潘坑、垟〓、岩龙等村亦相继出判青山,滥伐林木1000立方米。西源乡岙外自然村将200亩杂木林以6000元出判给岭头乡黄家山人烧炭。溪下乡1983年至1985年10月所伐山林,均属无证采伐。自1978年7月至1980年6月的两年时间里,共发生各类林业案件208起,其中盗伐15起,滥伐124起,森林火灾51起,哄抢林木4起,故意毁坏林木5起,倒卖林木采伐证3起,殴打林业管理人员3起,对抗检查管理3起。
  建国以来,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原由公安机关查处,197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决定改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为此,县人民检察院于1983年开设林业检察科,专门办理森林刑事案件。1985年3月,县委批复同意在林业部门配备9名林业检察员,以加强办案力量。1983年8月至1985年3月,县检察院共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44件,涉及114人,立案侦查35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0件、41人,全部作了有罪判决。1985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复归公安机关查办,县林业局增设林业治安科,并建立四海山林区和正江山林区派出所。至1990年底,由公安机关侦查办结刑事案件27件,批准逮捕42人,一概作了有罪判决。
  第三节 山林纠纷
  永嘉山林权属争议古今皆有。清圣祖康熙三年(1664)、康熙七年(1668)和民国25年(1936),荆源乡茶坑村季、赵两姓因山林纠纷三度械斗。清穆宗同治年间(1862~1874),乐清县雁芙乡周山村与境内鹤盛乡箬袅村为争执“百步岭”山场多次斗殴,酿成命案。民国9年(1920),瓯渠吴姓和茗岙胡姓为“廿四垄”山场权属打过官司。
  建国后,全县土地改革资料于1960年9月因水淹失存(仅存石染乡与西岙乡资料),百姓手中的土地证,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大统时上缴烧毁一批,“文化大革命”破“四旧”又毁掉一批,至今所剩寥寥无几;林业“三定”中因经验不足,工作不细,存在错登、重登、漏登,一山二证或者四至偏差等质量问题,由此导致新的山界或权属不清。一些人不尊重历史事实,钻资料失存、工作不细的空子,以势压人,以强欺弱,蓄意侵权,制造矛盾,山林纠纷加剧。境内最为严重的一次山林权属纠纷发生在1967年春,荆源公社茶一、茶二大队为争黑山岭一片小山场和一株大柳杉,互相械斗8个月,破坏山林几千亩,荒废田园千余亩,烧毁房屋35间,双方打死13人,伤残40余人。1982年统计,全县遗留山林权属纠纷2166起,数量之多居全省首位。至1990年末,与乐清、黄岩、仙居、缙云、青田五县的毗邻村庄因山林纠纷引发械斗,双方致死8人,致残7人,致伤30余人,判刑10人;县内山林纠纷引起械斗,死28人,伤残530余人,拘留或判刑300余人。山林纠纷引发冲突或械斗涉及35个乡镇94个村。严重阻碍林业生产,危及生命财产,影响社会安定。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50~70年代一般由区、乡、镇政府负责,少数由县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经政府机关调解或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者极少。1980年9月,建立永嘉县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简称县山林办),1984年机构改革时,改名永嘉县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并调整领导班子,充实办事人员,同时被授予县内山林权属纠纷裁决权。1986年1月,县府又授权区公所裁决辖区内集体之间山林权属纠纷。对县山林办或区公所裁决不服的,可依照森林法规定向县人民法院起诉。1987年4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县山林办和区公所的山林纠纷裁决权终止行使。
  县山林办建立以来,配合各级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积极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在两年余的林业“三定”期间,共调处各类山林纠纷案件1393起。1986年,县山林办协同温州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组处理永嘉与乐清的8起县际山林权属纠纷。至此,两县边际的11起山林纠纷全部圆满解决。1986年4月和1987年5月,在温州市、台州地区山林办的支持下,永嘉与仙居县山林办,分别在两地县城友好商定永(嘉)仙(居)30起山林纠纷的处理原则。1988年10月,县山林办配合浙江省处理山林纠纷工作组对界坑乡界鸟村与仙居县陈庄乡牛坪村一处争执山场进行实地勘察,查清该山场原属第三方的界坑乡上董村所有,予以销案。张溪乡金竹溪村与黄岩县福山乡决要村,为“自家田”和“三子坟”2亩多山场界限不清引发山林权属纠纷,导致1980年8月16日的武装械斗,决要村死1人,残2人,伤3人;金竹溪村判刑5人,在逃通缉1人。为解决此案,浙江省林业厅于1981年2月19日召双方地、县、区、乡、村五级政府和公安、检察、法院、林业等有关部门代表62人,在黄岩县城调处12天,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1988年11月9日至14日,由浙江省处理山林纠纷工作组主持,两县代表汇集仙居县苗辽林场再次调解,本着“刑事、民事一起结”的原则,一并达成山界协议和关于处理1980年8月16日流血事件协议。省公安厅第三处于1988年11月29日以浙公治(88)103号致函两县公安局,从而圆
  满解决了长达8年之久的山林权属纠纷大案。1981年,在省林业厅着手调处已持续争执16年、名闻全省的界坑乡上董村与缙云县南溪乡木西花村3441亩山场纠纷一案前夕,8月16日,缙云县委常委张显明率8人察看纠纷山场,张在现场被上董村守山民兵抢杀。上董村4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13年、5年有期徒刑。为此,省人民政府抽调省、地、县林业、法院等单位人员组成调查组,虽经多次调处,均因双方分歧太大久拖未决。致使由世界银行贷款建造的永(嘉)缙(云)公路,因接边地段权属不清,无法竣工,延误工期。1988年,省人民政府再次派出工作组重新调查此案。6月12日至17日和9月8日至13日,分别在温州和丽水进行调解,虽将争议范围缩小到300余亩,案件仍未终结。1989年3月7日,省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遵照省人民政府指示,几位领导亲临温州继续调处该案,本着“尊重事实、团结互让、彻底解决”的原则,终于在1989年3月12日凌晨4时签署调解协议,解决了省内最大的山林纠纷案件。尔后,永缙公路接边地段投入施工,并于同年国庆节建成通车。
  1990年10月,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全县开展以查山对界和调处山林纠纷为重点的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宣传月活动。至年底,共校对集体山林所有权证7925张,查对山场28494处,计272.8万亩,查对率为98.2%,其中更正错登山场338处;查对社员自留山使用证65230张,面积17.4万亩;调处老大难山林纠纷案件91起;查明已发山林权证仍有争议的山场571处,占确权面积的2%;收取山林承包费和自留山使用费36.6万元,有效地消除山林纠纷隐患和保护林业生产。是年,县山林办被评为全省调处山林纠纷先进集体。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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