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山林防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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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26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山林防火
分类号: F326.2
页数: 3
页码: 536-53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森林保护、山林防火等情况。
关键词: 永嘉县 森林保护 山林防火

内容

放火烧山垦种、放牧,烧田坎草、烧火坭灰以及伐木烧炭、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野外用火,导致山林火灾连年不断,损失巨大。1987~1990年4年间,全县报警火灾209起,其中成灾148起,受害森林1157公顷,伤亡8人。其中,1987年岭头乡鱼里村与黄岩县交界的望海岗山场,因黄岩边境村民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毁山林390亩。1988年12月17日,白云乡䂼头村金宝林在乌云坑潭山场砍柴时,因吸烟引起火灾,1000余人历时15个小时才扑灭,烧毁森林1752亩,计林木蓄积1164立方米,幼树4.5万株,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1989年3月12日,桐州乡胜利林场场员用火不慎,烧毁基地杉木林300亩,疏林200亩。
  根据“以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方针,县人委高度重视山林防火工作,不断深化、完善防范措施。1957年发出《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报》,要求各地建立与健全乡、社护林防火组织,实行划区分段包干负责制以及护林、毁林奖惩和烧山垦种审批制度。至1962年,全县有624个生产大队建立护林组织,制订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等乡规民约。1985年4月15日,县府发出《关于切实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区、镇、乡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使“保护森林,人人有责”成为干部群众自觉行动。建立护林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制订护林公约,完善防火设施,严禁放火烧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并认真查处火患事件。1986年3月4日,县府在《关于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强调,各级政府务必对森林防火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护林防火岗位责任制,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控制火源。同年11月20日颁布《永嘉县护林防火实施细则》,定每年11月至次年4月为森林防火期,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山地、林场随意用火,确因需要,须择风力2级以下天气并报村、乡护林防火组织审批;国营林场、飞播造林区和封山育林区为常年性防火期,严禁野外用火;在森林火灾多发地区开展巡逻,加强火源管理。1987年7月,县府组织护林防火工作大检查。7月25日成立县护林防火委员会。12月中旬至1988年1月中旬,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期间,书写固定标语1050条,宣传车巡迴宣传5天。1988年1月11日~2月6日,沙头区、碧莲区、清水埠镇、四川区、岩头区、岩坦区和永临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相继成立。由团县委、林业局牵头,在县机关和上塘镇机关有关单位中挑选27名青年干部,于4月12日建立县业余护林扑火突击队。继而6个重点林区乡也先后组织了以基干民兵和高中预备役班学生为主体的6支业余扑火队伍,共计120人。同年12月,县护林防火委员会制定处理较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12月29日,国营四海山林场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率先出台,对防火范围、火灾报警、组织扑救、责任落实、后勤配备、扑火力量、扑火方法、善后处理八个方面制定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四海山林场在高火险期间采取特殊防火措施的紧急通知》。至1989年,全县15个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均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扑火预案。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1987~1989年,省林业厅拨款7.5万元,县府三次拨款18.4万元,县林业局两次拨款3万元,四海山林场自筹1万元,用于建立四海山、正江山林场嘹望台,购置灭火器材,加宽防火线和完善无线电通讯组网等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1989年9月27日,县人民政府护林防火委员会改名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并调整了成员。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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