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山育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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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25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山育林
分类号: F326.2
页数: 1
页码: 53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森林保护、封山育林等情况。
关键词: 永嘉县 森林保护 封山育林

内容

“住山靠山,吃山养山”历来是山区群众共同信守的谋生之道。自产生姓族众山和私有山林以来,封山护林习俗历代相传。各地订立乡规民约,竖立禁碑,违者严惩。民国26年(1937)3月,县政府抄发《浙江省督促造林办法》饬令乡民:“官私荒山造林毕竣,应即封山,三年内不准随意上山刈取柴草以利生长,由森林所专人查禁。如遇有盗伐及割取柴草者报县府核办。在封山期内,森林所有人遇割取柴草之必需时,应报当地保长之许可。”
  建国后,县府把封山护林视为绿化荒山开发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1951年6月,召开山区护林座谈会,尔后有61个乡、393个村建立护林委员会,有225个护林小组,5661名护林人员。1955年5月,县林业科《关于加紧做好封山护林工作的通知》要求:“新造幼林,溪流沿岸或山洪严重的地方山林全部封禁,对现有壮幼林山,应教育群众合理采伐、整枝、割薪、护山护林。多山的乡应建立或健全山林管理委员会,便于加强对村基层委员会(小组)的具体领导与督促检查山林生产。”1957年,因全县森林破坏严重,10月县委规定:任何个人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林木产区采购木材和柴炭。1958年,省林业厅批准建立永嘉、乐清、青田、仙居、缙云及瑞安六县护林联防组织。1963年9月,全县有624个生产大队建立护林组织。1979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发文规定:“郁闭度低于0.7的森林,一律封山育林,不准采伐。”1950~1983年,全县封山育林86.96万亩。
  1983年,省林业厅、财政厅实行封山育林补助政策,凡以村为单位面积在200亩以上(包括飞播造林区),有飞籽成林或萌芽更新能力的荒山、疏林山,设有护林组织,签订护林公约,连续封禁4年,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者,每亩补助2元,分4年兑付。自此封山育林面积大增,成效显著。1984年15.98万亩,1985年11.01万亩,1986年13.33万亩,1987年7.29万亩,1988年0.15万亩,1989年9.60万亩,1990年7.50万亩,7年累计封山育林64.86万亩,省拨补助经费129.7万元。1990年,全县有58个乡镇751个村建立护林组织,护林员计1677人。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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