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渔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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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24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渔政
分类号: F307.4
页数: 2
页码: 515-5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嘉县渔业政策管理以及渔监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的内容。
关键词: 渔业 渔政 永嘉县

内容

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朝廷在江北杨河头设渔业公所,专管瓯江捕鱼。清仁宗嘉
  庆十一年(1806)四月,永嘉县发布《渔业禁令》,立石碑于江北杨河头杨氏宗祠内。《渔业禁令》保护永嘉渔民用小船、丝网在瓯江捕鱼,禁篾篓沉江霸占网业。禁令实行后,处理闽人香聪,惩办悖案藐法越界捕捞的黄玉友等人,划定七都至江心寺后为丝网、小船采捕区。民国27年(11938),永嘉县县长庄强华发布《内河养鱼管理》行政训令。31年(1942),由浙江省第三区渔业管理处管理渔业。
  瓯江下游七都岛、灵昆岛及两岸渔霸,在南北港近海水面立木桩圈地设门布网,霸占捕鱼水域历史久远。这些木桩跨越水面31米,每门长15米,高潮露出水面2米~4米,造成3次重大事故,死亡34人,致使海军107号铁驳险遭沉没。1955年4月28日,县府指令102户渔民拔除横洋渔船木桩287门,从而结束延续300余年“横洋星,水老虎”封建把持局面。
  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毒鱼、炸鱼、电鱼禁而不止,并愈演愈烈。来自境内和瑞安、瓯海、乐清等县非法捕鱼者多达1000余人。为保护水产资源,1983年县农业局配备渔政员1名,1984年建立永嘉县渔政渔港监督站。同年5月8日,以永政(84)83号《通知》禁止毒、电、炸;保护有价值的水生动物亲体、幼体、卵子;规定采捕标准,捕大留小,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1989年设立永嘉县渔政站及永临分站,1990年又建立永嘉县渔政大楠溪、小楠溪分站。期间,以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形式,进行全县性渔业法规宣传25次,有线广播累计90小时,印发禁令通告2800份,制订乡规民约20个,培训管理员200人次,处理毒、电、炸鱼与哄抢鱼塘及偷鱼案94件472人次,处理违章捕鱼55件23人次,罚款1450元,调解水域纠纷3件,审查发放捕捞许可证1129本。1990年,收取资源增殖费68127元,其中返回流养5万元。
  1989年,建立永嘉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站。到1990年,帮助建成七都、清水埠(含黄田)两个港区码头,年吞吐水产品700吨;对瓯江525只小型渔船发证监督捕捞;帮助渔民配备救生衣270套;开展渔监检查船舶340艘次,被查368人次,查处违章船舶15艘次,罚款855元;收取渔船管理费2567元,除25%上交省、市渔监站,其余作为渔监费用和设备更新费。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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