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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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22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456-4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嘉县土地私有制的状况及对农民剥削手段的情况。
关键词: 农业 土地 所有制

内容

在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和半封建半殖民地历史时期,永嘉县一直沿袭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社会统治阶级采取掠夺兼并、自由买卖、典当等手段,霸占着大量土地。据土改划定的阶级成分,调查土改前农村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是:仅占全县总户数2.28%的地主,霸占着全县11.27%的土地,户均达17.46亩,为雇农的33.7倍,贫农的8.34倍,中农的3.8倍。此外,全县35762亩各类众田,名为家族或乡里共有,实为地主、富农、绅士所操纵。无地或少地农民,靠租种地主、富农的土地过活,租赁形式有四种。
  定额租 农民租种地主土地,确定固定租额,不论丰年歉年,均按固定租额交租。民国14年(1925),黄南乡王坑里村农民王启法,一家9口,向地主交定额租4000公斤,剩下
  500公斤粗粮,只得喝稀汤吃野菜度日。
  分成租 按收成比例分租,地主得总产量的五至七成,佃户分总产量的三至五成。民国22年(1933),道基村农民林三金,租种碧油坑村地主2亩田,秋收时在田头分租,实收500公斤出田谷(湿谷),地主分走250公斤,而佃户所得扣除成本外,每工只有1公斤谷。
  田皮租 农民遇到天灾人祸,把土地廉价活卖给地主,交收获量的50%做租谷。不交租或少交租,追加一些买款,土地就要归地主所有。
  银租 农民向地主借债,按所借金额确定银租,并以“母子利”计息,向债主缴交高额银租。民国27年(1938),永嘉县第十区应坑乡《缴租清册》记载的144笔租帐,属银租的有121笔。
  此外,地主对农民剥削手段还有雇工劳役、土地典当、大斗小秤、衙堂院租等。
  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前夕,人民政府下令减租减息,废除不合理租制和高利贷剥削,夺回农民部分利益。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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