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力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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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2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劳力
分类号: F304.6
页数: 3
页码: 451-4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嘉县农业生产劳动力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安排,参与农、工、副业的集体生产劳动,农民种田有了自主权,劳动效率提高的情况。
关键词: 农业 生产 劳力

内容

1952年,境内农村劳动力16.92万人,占农业人口48.3%,主要从事个体田间劳动和家庭副业生产。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劳动力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安排,参与农、工、副业的集体生产劳动。人民公社建立头三年,农业生产采取“大兵团”作战形式,农村劳动力实行军事化管理,以班、排、连编制,分业定员由人民公社统一确定编制,无偿调配使用。1962年2月,人民公社改革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劳动力改由生产队安排,实行等价交换,按劳取酬分配原则。1978年以后,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1982年,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种田有了自主权,劳动效率提高,农村剩余劳力大量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并保持增长势头。1984年,脱离种植业改而从事他业的劳动力有14.28万人,占农村劳力总数33.39万人的42.8%。其中:副业8.37万人,工业2.8万人,运输业0.87万人,建筑业0.81万人,商业、饮食业0.57万人,科技、文教、卫生界0.43万人,服务业0.2万人,其他劳动者0.23万人。1990年,全县有农村劳力37.37万人,从事非农业劳力增至18.68万人,占农村劳力总数50%。其中:工业5.42万人,商业、饮食业2.87万人,服务业2.14万人,副业1.92万人,建筑业1.41万人,运输业0.5万人,科技、文教、卫生界0.44万人,其他劳动者3.98万人。仍经营农业只有18.69万人,且多数为老、弱及妇女劳动力。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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