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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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2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水费
分类号: F407.9
页数: 1
页码: 4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嘉县的水费标准,包含了农业,工业,水力发电和生活用水。
关键词: 水利 水费 永嘉县

内容

明、清以来,水利工程按受益田亩收取一定比例的实物或银两。20世纪50年代初期,水费征收以陡门为主,一般1座陡门抽陡门田1~2亩作管理员工资。如兰田陡门11个管理员拥有15亩陡门田;乌牛水闸6个管理员拥有24亩园地。1956年起,农村组建高级社,水利管理员记工分参加农业分配。1979年以后,水利管理员工资每年包干30元~200元,由村委会或乡人民政府支付。
  1988年,县府明确规定水费标准。
  农业,圳坝引水灌溉每亩每年3元,水库自流灌溉每亩每年4元,水轮泵灌溉每亩每年3元,机电排灌按每年成本收取,防洪堤每亩每年1元。水闸:黄田洞桥片每亩每年1.5元,罗溪陡门每亩每年1.5元,乌牛水闸每亩每年2.82元,沿江堤塘每亩每年0.5元。
  工业,自来水0.048元/吨,工业用水0.06元/吨。
  水力发电,以电站售电价总值6%计收。由水库管理所向供电局收取。
  生活用水,1990年大坦水库率先收费,每吨0.048元。
  水费收入除支付水利管理员工资外,剩余部分作为工程设施维修费用。收入不足支付工资的,在年度水利经费中给予补助。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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