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水利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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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216
颗粒名称: 第七章 水利管理
分类号: F407.9
页数: 2
页码: 445-4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嘉县水利管理的情况,包含了制度和水费两方面内容。
关键词: 水利 管理 永嘉县

内容

清代,温州府置粮捕水利通判署,县吏通判掌管水利。民国20年(1931),浙江省政府按流域分设水利议事会,永嘉等15个县属第五区水利议事会(会址设于永嘉)。根据温州专署《永瑞两县滨海区域陡门河道改善计划书》,县政府制订《修正闸、坝、堰、洞管理规划》。民国30年(1941),农田水利改由县建设科管理。建国后,农业行政机构历经多次变动与分合,水利工作按先后归口实业科、建设科、农林科、农业科、水利局、农林水利局和水利电力局。1950年7月起,区、乡(镇)水利委员会相继建立,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1963年县水利局在各区派驻水利干部1名。1981年8月5日,各区设立水管站,配技术干部1~3人,承担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指导与管理。
  第一节 制度
  政府公约
  1951年,县建设科制订《陡门管理公约》:“严格规定启闭时间,保证不使咸潮倒灌入河;禁止使用陡门捕捉鱼虾;每逢大旱及干冬,务需细心检查陡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维修;汛期坚守岗位,离岗遵守交接班制度。”
  1953年9月10日,县府发布陡门管理布告规定:“不准任何船只通过陡门,有特殊原因须经当地政府批准;严禁破坏陡门建筑物和利用陡门、涵洞捕鱼捉虾;禁止任意启闭陡门涵洞,非管理人员不准私自启闭;严禁破坏、偷窃或私用陡门板与启闭工具;禁止船只在陡门附近停泊或在陡门上带缆;禁止在海塘上挖土打洞铲草及种植作物;禁止在堤顶坡建房屋、厕所、放牲畜、掩埋尸体以及其他损坏水利设施行为。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惩处。”
  1988年11月21日,县府下达永政发(1988)259号文件,批转县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办法的意见》。
  乡规民约
  1951年8月10日,罗浮乡人民政府会同龙桥、塘头、芦桥、珠冠岙4个村代表,签订龙桥陡门管理公约。地处半山区的港头乡各村土地交错连片,灌排沟渠纵横,争水纠纷时有发生,水资源遭受破坏,工程不能充分发挥效益,管理养护十分困难。为此乡人民政府于1987年7月制订出较为规范的《关于水利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节 水费
  明、清以来,水利工程按受益田亩收取一定比例的实物或银两。20世纪50年代初期,水费征收以陡门为主,一般1座陡门抽陡门田1~2亩作管理员工资。如兰田陡门11个管理员拥有15亩陡门田;乌牛水闸6个管理员拥有24亩园地。1956年起,农村组建高级社,水利管理员记工分参加农业分配。1979年以后,水利管理员工资每年包干30元~200元,由村委会或乡人民政府支付。
  1988年,县府明确规定水费标准。
  农业,圳坝引水灌溉每亩每年3元,水库自流灌溉每亩每年4元,水轮泵灌溉每亩每年3元,机电排灌按每年成本收取,防洪堤每亩每年1元。水闸:黄田洞桥片每亩每年1.5元,罗溪陡门每亩每年1.5元,乌牛水闸每亩每年2.82元,沿江堤塘每亩每年0.5元。
  工业,自来水0.048元/吨,工业用水0.06元/吨。
  水力发电,以电站售电价总值6%计收。由水库管理所向供电局收取。
  生活用水,1990年大坦水库率先收费,每吨0.048元。
  水费收入除支付水利管理员工资外,剩余部分作为工程设施维修费用。收入不足支付工资的,在年度水利经费中给予补助。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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