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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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16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4
页码: 357-36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城乡建设的房地产管理的土地管理的土地审批、私人建房用地限额、私人建房用地限额、建设用地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嘉县 房地产 土地管理

内容

1954~1962年,建房土地由永嘉县民政科管理。1962年后改由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兼管。1967~1971年,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管理建设用地。1979年起由县农业局土地管理股管理。1988年7月成立县土地管理局,由土地局管理。1989年6月,各区镇配备土地管理专职干部,乡村仍由分管农业干部兼管,并有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土地审批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有项目批准书、设计说明书、平面图、资金落实证明书、用地协议书等,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报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用地范围。1982年后,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使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土地局(股)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5亩,非耕地20亩,报市土地局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5~1000亩,非耕地20~2000亩,报省土地局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私人建设用地向村委会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旧房拆建或利用非耕地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局备案。
  私人建房用地限额
  1982年11月,永嘉县《村镇建房用地实施细则》规定,社员建房宅基地用地限额,每人15平方米~25平方米。小户(3人以下)每户45平方米~75平方米,中户(4~5人)每户60平方米~11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每户80平方米~125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多给一个人住房面积。超生人口,不批给宅基用地。
  征地经费
  1962年起征收造地费,一般耕地每亩征收2000元~3000元。1978年起,为解决被征用单位劳动力出路问题,按各村人均土地占有情况,由用地单位招收土地征用工或付给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安置费一般为征用前3年土地种植收入平均产值2~3倍。1988年后征地经费主要为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赔偿费,补偿费为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3~4倍,最高不超过5~6倍,青苗赔偿费以当季作物产值计算。
  建设用地
  至1992年底,永嘉县城乡建设用地共7892.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92%,人均建设用地97.52平方米。其中城镇居民点用地488.5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4994.66公顷,独立工矿用地227.70公顷,庙宇、宗祠、坟山等特殊用地554.05公顷,公路建设用地839.53公顷,农村道路建设用地为786.06公顷,港口码头建设用地为1.54公顷。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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