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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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16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7
页码: 355-361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49年前,全县共有各类房屋建筑面积928.53万平方米,一般为木结构。建国后,人民居住条件逐步改善,永嘉县20世纪50年代建造各类房屋108.26万平方米,60年代88.88万平方米,70年代222.31万平方米,80年代577.21万平方米,至1990年底,永嘉县共有各类房屋建筑面积1925.19万平方米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嘉县 城乡建设 房地产

内容

1949年前,全县共有各类房屋建筑面积928.53万平方米,一般为木结构。建国后,人民居住条件逐步改善,永嘉县20世纪50年代建造各类房屋108.26万平方米,60年代88.88万平方米,70年代222.31万平方米,80年代577.21万平方米,至1990年底,永嘉县共有各类房屋建筑面积1925.19万平方米。
  第一节公房管理
  建国前,散布于各乡镇公有房屋不多。1958年8月县治迁来上塘后,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先后建造公房,至1990年底,永嘉县共有公房139.36万平方米,其中全民单位自管公房101.08万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公房36.16万平方米,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县府直接管理2.12万平方米公房,由县房管处负责管理。
  公房出租
  根据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和离退休干部实际情况,依照先无房户后缺房户原则,由县房管处提出出租方案,报县府讨论决定,办理租房手续。公房互换,亦坚持“自愿互利、组织批准”原则办理手续。县房管处制订《公房管理暂行规定》,公房管理、租赁、退房、维修、交租等按章办理。
  公房租金
  住宅公房租金 根据房屋质量和楼层分成4个等级,按单元收租。每个单元月租金:1号公房23.64元,3号公房51.32元,4号公房54.36元,5号公房130.98元,6号公房95.03元,7号公房148.99元,8号公房121.04元,9号公房172.14元,清水埠1号公房137.60元,清水埠2号公房87.44元。
  非住宅公房租金 枫林镇1592平方米,其中1342平方米租给枫林镇供销合作社,月租金312.64元,250平方米租给枫林合作商店,月租金94.36元。岩头镇溪南村915平方米,其中400平方米租给永嘉县罐头厂,月租金126.01元,550平方米租给岩头食品机械厂,月租金133.54元。上塘镇1141平方米,其中坐落浦东村3幢公房计1004平方米租给永嘉县无线电厂,月租金412.58元;坐落在永建路175号137平方米公房租给永嘉县特产场,月租金178.36元。
  公房维修
  1976年前,县府直接管理公房,由财税局综合股统一管理,统一收租,统一维修。1977年春,县房地产管理处成立,公房维修由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根据“以租养房、不倒不塌不漏”原则进行维修。
  保证金
  1988年11月县府决定,租赁公房用房户,每使用面积1平方米交保证金5元,到1990年底,有60多户交保证金9000多元。
  旧公房出售
  1985年7月开始出售旧公房。出售旧公房大部分是土改时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坐落分散、质量差、房龄长木结构旧房。至1990年底,先后出售20间,计建筑面积1178平方米,收回资金78000元。
  第二节 私房管理
  永嘉县共有私人房屋1785.83万平方米,占全县房屋总数92.76%。
  房屋交易
  建国前,民间房屋买卖、租赁自由,两厢情愿。房价、房租由双方议定。房屋争端大多由民间自行解决。建国初期,没收地主多余房屋分给贫苦农民,社会上居住状况渐趋平衡。私人房屋买卖不多,租赁也少。20世纪70年代,群众建房较多,房屋交易增加。80年代,出现建房热潮,房屋买卖日趋频繁。1988年6月,永嘉县房屋交易所成立。9月1日起实施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产交易的通知》。通知规定城镇公民私有房屋,房主因自住有余或有正当理由,在产权清楚、没有纠纷前提下,允许出卖。买卖私有房屋应坚持公平合理按质论价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价格,经房管机关批准,缴纳交易规费和契税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凡属代管、托管房屋,产权人去向不明房屋,一律不准出卖,公私房界不清产权有纠纷争执房屋,应由司法机关裁决后方可出卖。1988~1990年底,全县城镇房屋交易共79间,建筑面积7720.34平方米,成交金额190.57万元。规费收入47642.5元。
  房屋普查
  1985年1月,建立县城房屋普查领导小组,组织普查队伍,对上塘、清水埠(瓯北)、桥头3个县属镇房屋进行普查。截止12月31日,三镇房屋建筑面积1141139平方米。其中上塘镇616117平方米、清水埠镇399984平方米、桥头镇125038平方米。上述三镇房屋中工业交通仓库用房206196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70686平方米,教育卫生科技用房36971平方米,文化体育娱乐用房6983平方米,办公用房48587平方米,其他用房9751平方米,住宅761965平方米,占总数66.77%。但住房困难依然存在,有缺房户1290户,其中无房户498户,不便户328户,拥挤户454户,人均居住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有551户。
  产权登记1986年9月,建立永嘉县房屋产权登记领导小组,对全县城镇房产进行登记发证。截止1990年12月31日,上塘、瓯北、桥头、桥下、岩头、碧莲6个镇共收登记材料12230件,建筑面积1875063平方米,占应登记面积38%,发放房屋产权证5663个,占应发证数43%。
  产籍管理
  1977年前,永嘉县产籍由财税局管理,产籍保存在县财税局。1977年后,县房地产管理处利用各镇已测绘好建成区地形图补网测绘1∶500房屋分布平面图,至1990年12月31日,补网测绘房屋平面图块234幅,其中上塘镇62幅,瓯北镇120幅,桥头镇11幅,桥下镇12幅,岩头镇18幅,碧莲镇11幅。建立永嘉县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卡片各5663件。
  第三节 土地管理
  1954~1962年,建房土地由永嘉县民政科管理。1962年后改由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兼管。1967~1971年,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管理建设用地。1979年起由县农业局土地管理股管理。1988年7月成立县土地管理局,由土地局管理。1989年6月,各区镇配备土地管理专职干部,乡村仍由分管农业干部兼管,并有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土地审批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有项目批准书、设计说明书、平面图、资金落实证明书、用地协议书等,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报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用地范围。1982年后,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使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土地局(股)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5亩,非耕地20亩,报市土地局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5~1000亩,非耕地20~2000亩,报省土地局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私人建设用地向村委会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旧房拆建或利用非耕地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局备案。
  私人建房用地限额
  1982年11月,永嘉县《村镇建房用地实施细则》规定,社员建房宅基地用地限额,每人15平方米~25平方米。小户(3人以下)每户45平方米~75平方米,中户(4~5人)每户60平方米~11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每户80平方米~125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多给一个人住房面积。超生人口,不批给宅基用地。
  征地经费
  1962年起征收造地费,一般耕地每亩征收2000元~3000元。1978年起,为解决被征用单位劳动力出路问题,按各村人均土地占有情况,由用地单位招收土地征用工或付给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安置费一般为征用前3年土地种植收入平均产值2~3倍。1988年后征地经费主要为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赔偿费,补偿费为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3~4倍,最高不超过5~6倍,青苗赔偿费以当季作物产值计算。
  建设用地
  至1992年底,永嘉县城乡建设用地共7892.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92%,人均建设用地97.52平方米。其中城镇居民点用地488.5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4994.66公顷,独立工矿用地227.70公顷,庙宇、宗祠、坟山等特殊用地554.05公顷,公路建设用地839.53公顷,农村道路建设用地为786.06公顷,港口码头建设用地为1.54公顷。
  第四节 白蚁防治
  白蚁危害遍及全县,尤以房屋为害愈甚。人民群众一直没有中断与蚁害作斗争,还出现不少民间捉蚁能手,但始终未能根绝。1979年7月,建立县白蚁防治站,利用有线广播、宣传窗、电影幻灯宣传“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白蚁防治方针,查清有:家白蚁、黄翅大白蚁、黑翅土白蚁等种。全县蚁害房屋占60%以上,巽宅、碧莲、枫林3个镇蚁害为70%。1979年建白蚁防治站,共培养白蚁防治专业人员30名。11年中防治蚁害房屋120万平方米、水库3座、四海山、正江山国营林场森林5万余亩。有100万平方米新建住宅达到建房与白蚁防治同步进行。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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