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政策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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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13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政策措施
分类号: C923
页数: 2
页码: 277-27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人口计划生育1982年以后,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订草案,试行规定),结合永嘉县实际,形成三方面政策措施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嘉县 计划生育 政策措施

内容

1982年以后,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订草案,试行规定),结合永嘉县实际,形成三方面政策措施。
  生育政策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但有7种特殊情况可生育第二胎。即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五年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此外,对农民、渔民、少数民族作补充照顾。
  技术政策规定生一个孩子的妇女上节育环,生两个孩子的夫妇必须一方施行结扎手术,计划外怀孕对象要施行补救措施。因手术关系经鉴定机构确诊为并发症或后遗症者,政府给予免费治疗,凡施行手术后,须由配偶护理,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如因条件限制需往外地医院就医,车船费、住宿费、护理费均由指定部门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意外事故造成孩子死亡者,政府给予免费施行输精管或输卵管吻合手术。
  奖惩政策凡有生育能力妇女,终身只愿生一个孩子,并采取措施保证不再生育,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就诊、招工。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独生子女,由单位每月奖给儿童保健费6元,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农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公益金中支出,并在审批宅基地、分配承包田、自留山(地、田)、口粮分配、征购、提留诸方面,享受二个孩子待遇;对施行绝育手术者,由县、乡(镇)各给予500元奖励,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对晚婚晚育的夫妇、干部职工结婚后,晚婚晚育者除国家规定婚假外,再增加12天;实行晚育的在分娩时除规定产假外,再增加15天;申请只愿生育一个孩子,又落实节育措施的产假再延长20天。1982年开始,对超计划生育、破坏计划生育、造谣惑众者处以经济罚款、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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