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晚婚晚育与少生优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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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13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晚婚晚育与少生优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2
页码: 276-27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人口计划生育的晚婚晚育与少生优育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嘉县 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

内容

晚婚晚育,初无明确界限,群众亦不习惯。197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晚婚晚育”要求。1979年,中共浙江省委明确指出“农村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城市更晚些为好”。翌年,按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为晚婚晚育,妇女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是年,全面推行晚婚晚育,初婚人数为3653对,晚婚3061对,晚婚率为83.79%,由于晚婚率提高,晚育率也相对提高;但1983年以后,晚婚晚育工作有所松弛。1986年,结婚4559对夫妇,符合晚婚晚育条件2243对,晚婚率降至49.20%。此后,晚婚率有所提高。1990年,结婚5375对夫妇,符合晚婚晚育条件3034对,晚婚晚育率提高到56.45%。
  1980年2月,在提倡晚婚晚育同时,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贯彻“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当年,全县有172对夫妇领取 《独生子女光荣证》,育龄妇女一孩数达10812,一孩率达12.17% 。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开信》发表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在党员干部中得到普遍推行。1990年,有4328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育龄妇女一孩数31500人,一孩率22.55%。
  1980年开始,严格控制生育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并注意宣传、落实优生法规。按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人结婚,建立实行婚前体检制度,做好孕妇保健和产妇护理,加强新生儿保健、喂养,幼儿早期教育,儿童健康检查,优生优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人数逐年增加,1980~1990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22529人。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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