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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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13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6
页码: 274-279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嘉县人口计划生育的组织机构、节育措施、晚婚晚育与少生优育、政策措施、实施成效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嘉县 人口 计划生育

内容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963年8月,建立永嘉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11月,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文化大革命”初期机构瘫痪,1973年2月恢复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办公室。办公室与妇幼保健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随后各社队、县属各单位(包括较大企事业单位)均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8年10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单独办公,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名,各公社也于1979年8月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均有兼管人员,全县形成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网络。1980年10月起,计划生育工作全部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四项节育人员培养发证、四项节育手术后遗症鉴定与处理仍由妇幼保健所负责,直到1986年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建立,四项手术合格证仍由县妇幼保健所发放管理。此后,机构逐步完善,到1990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设有办公室、信访科、统计科、县计划生育协会,有行政干部14人,职工1人。区、乡、镇、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进一步健全,有专职计划生育干部67人(包括招聘17人),农村不脱产计划生育员899人。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是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它的任务是为全县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供应避孕药具、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工作、培训业务人员。到1990年,配备医师11名、护士3名,药具药剂管理和化验人员4名,后勤工作人员7名。指导站能做输卵管、输精管结扎等各种避孕绝育手术和节育环X光透视检查等,并且能够处理一般的节育手术后遗症,有床位64张。
  第二节 节育措施
  建国初至50年代中期,节育者大多采取安全期、延长哺乳期、中草药单方等方法避孕,成功率很低。嗣后,县内逐步推广使用避孕套、节育环等避孕工具,但由于使用烦琐,难以普遍推广使用。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增加长效口服避孕药、长效避孕针。1962年11月,县人民医院派出医务人员16人在城镇居委会、机关、学校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宣讲人口理论,培训节育技术人员,并进行节育手术试点。是年,全县第一批男子输精管结扎55例获得成功。次年4月,县委、县人委召开会议,号召多子女干部带头进行男性结扎手术,已结扎干部在会上现身说法,促使与会干部24人结扎。接着,县计划生育指导小组组织工作团到罗浮、永临、岩头等地,以图片展览、文艺演出、广播等形式,宣传节育避孕科学知识,同时在县、区中心医院开展节育指导门诊并施行节育手术。当年男子结扎31人,妇女结扎24人,放置节育环364人。1979年,全县79000对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51000对,节育率达64.56%。1982年10月,首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普遍推广“一胎上环、二胎结扎”节育措施,党员干部带头,机关、工厂、农村逐步推广,共有2812人实行节育。
  1983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65年的33.01‰降至15.85‰。此后,各级党政组织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走向制度化,建立人口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二胎审批和公开化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定期孕情检查和节育环透视检查制度等等,节育措施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1990年,全县已婚育龄妇女139713人,采取节育措施127982人,节育率达91.60%,人口自然增长降至5.87‰。
  第三节 晚婚晚育与少生优育
  晚婚晚育,初无明确界限,群众亦不习惯。197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晚婚晚育”要求。1979年,中共浙江省委明确指出“农村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城市更晚些为好”。翌年,按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为晚婚晚育,妇女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是年,全面推行晚婚晚育,初婚人数为3653对,晚婚3061对,晚婚率为83.79%,由于晚婚率提高,晚育率也相对提高;但1983年以后,晚婚晚育工作有所松弛。1986年,结婚4559对夫妇,符合晚婚晚育条件2243对,晚婚率降至49.20%。此后,晚婚率有所提高。1990年,结婚5375对夫妇,符合晚婚晚育条件3034对,晚婚晚育率提高到56.45%。
  1980年2月,在提倡晚婚晚育同时,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贯彻“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当年,全县有172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育龄妇女一孩数达10812,一孩率达12.17%。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开信》发表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在党员干部中得到普遍推行。1990年,有4328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育龄妇女一孩数31500人,一孩率22.55%。
  1980年开始,严格控制生育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并注意宣传、落实优生法规。按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人结婚,建立实行婚前体检制度,做好孕妇保健和产妇护理,加强新生儿保健、喂养,幼儿早期教育,儿童健康检查,优生优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人数逐年增加,1980~1990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22529人。
  第四节 政策措施
  1982年以后,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订草案,试行规定),结合永嘉县实际,形成三方面政策措施。
  生育政策
  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但有7种特殊情况可生育第二胎。即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五年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此外,对农民、渔民、少数民族作补充照顾。
  技术政策
  规定生一个孩子的妇女上节育环,生两个孩子的夫妇必须一方施行结扎手术,计划外怀孕对象要施行补救措施。因手术关系经鉴定机构确诊为并发症或后遗症者,政府给予免费治疗,凡施行手术后,须由配偶护理,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如因条件限制需往外地医院就医,车船费、住宿费、护理费均由指定部门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意外事故造成孩子死亡者,政府给予免费施行输精管或输卵管吻合手术。
  奖惩政策
  凡有生育能力妇女,终身只愿生一个孩子,并采取措施保证不再生育,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就诊、招工。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独生子女,由单位每月奖给儿童保健费6元,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农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公益金中支出,并在审批宅基地、分配承包田、自留山(地、田)、口粮分配、征购、提留诸方面,享受二个孩子待遇;对施行绝育手术者,由县、乡(镇)各给予500元奖励,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对晚婚晚育的夫妇、干部职工结婚后,晚婚晚育者除国家规定婚假外,再增加12天;实行晚育的在分娩时除规定产假外,再增加15天;申请只愿生育一个孩子,又落实节育措施的产假再延长20天。1982年开始,对超计划生育、破坏计划生育、造谣惑众者处以经济罚款、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实施成效
  计划生育使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有较大幅度下降。人口出生率1975年32.11‰,1990年降至10.14%,人口自然增长率1975年27.12‰,1990年降至5.87%。1980~1990年11年间,计划生育率1980年为49.62%,1990年升至90.59%,节育率1980年为74.23%,1990年升至91.60%。11年间,出生婴儿胎次发生显著变化:一胎率1980年为32.09%,1990年升至69.58%;多胎率1980年为38.21%,1990年降到0.94%,多胎数显著减少。人口再生产向少生优育方向发展,出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好势头。1981~1990年间,少生9万余人,相当于1990年12月碧莲、岩坦两区11个乡镇总人口。但超生、逃生、早育及重男轻女等现象,在农村中仍然存在,计划生育工作仍然相当艰巨。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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