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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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13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913.1
页数: 2
页码: 260-2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嘉县人口的婚姻,建国前,永嘉农村遵从同姓不婚和明媒正娶为法则确立夫妻关系, 一夫一妻居主导地位。同时,也有收童养媳、重婚纳妾、抢亲、姑 表亲及典妻、卖妻等陋习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嘉县 人口 婚姻

内容

建国前,永嘉农村遵从同姓不婚和明媒正娶为法则确立夫妻关系, 一夫一妻居主导地位。同时,也有收童养媳、重婚纳妾、抢亲、姑 表亲及典妻、卖妻等陋习。
  明媒正娶
  男为“童身”,女为“处子”,依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通过送 庚帖、合婚、定亲、迎娶,举行花烛结婚仪式结成夫妇。妻死或休 弃前妻再娶闺女者,也算明媒正娶。
  寡妇再醮
  夫死再嫁;或者夫死子女幼小(或者无子),难以自立,招一男子 入门,俗称“进婿”。入门结婚后,男子要承担赡养老人、抚育小 孩的责任,有享受财产、再生子女从男姓等权利。
  招赘
  父母无男儿,为其女儿招一男子入赘,俗称“招女婿”。女婿要承 担赡养老人,有享受财产权利。婚后第一男孩从母姓,作为“外孙 入祧”。
  抢亲
  夫死,妻不愿再醮。家人与一需要娶妻男子私下沟通,索取财物, 乘女方不备,抢归男家,强迫成婚。也有土豪、恶小等强抢良家妇 女,逼迫成婚。
  典妻卖妻
  典妻,丈夫因家庭困难,将妻子典给别人,典期三年、五年不等, 典妇为典夫生子后即回原夫家。也有典妇期满后不愿再回家,由典 夫补给原夫一笔钱,改典为卖。卖妻,大都因遭天灾人祸丈夫忍痛 把妻子卖给别人,出卖后绝不允许再有往来。
  收童养媳
  一些贫苦家庭,愁儿子长大后娶不起媳妇,领养别家幼女为媳,到 成年完婚。幼媳称“童养媳”。童养媳大都被作为奴婢使用,从事 繁重家务劳动,且常遭体罚。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收童养媳、重婚纳妾、姑表亲、抢亲等 婚姻陋习成为历史,招赘、寡妇再醮仍然存在。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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