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司法奏疏与凤阳皇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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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台州理学南湖学派史》 图书
唯一号: 110820020210000847
颗粒名称: 七、司法奏疏与凤阳皇陵
分类号: K820
页数: 2
页码: 150-151
摘要: 明代,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会审。明中叶以后,大理寺执法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嘉靖初,朝野对司法状况不满十分强烈。如驳回三次又改判不当,就要追查办案官员责任, 具奏送问,将案移送别的衙门拟刑,直至三法司、锦衣卫等高级衙门。黄绾直率指出司法现状是“善良无控诉之门,狙诈得横门之路。习迷不返乃称守法,因陋蹈弊反为得体;以求实理为怪异,以论旧章为狂愚”。真有冤案错案,按照条例会典,会同九卿会审。万一仍然出现冤枉不明之案,查明主要官员参提问罪。黄绾认为,办案要神速,不可久拖不决,淹滞日久,索累人多。大案限20 日,中案限10日,小案限5日,俱要提齐完结。
关键词: 传记 历史人物 中国

内容

明代,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会审。明中叶以后,大理寺执法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嘉靖初,朝野对司法状况不满十分强烈。嘉靖六年(1527),黄绾上书《论刑狱疏》说,国家司法制度,刑部掌邦禁,都察院司纠察兼问刑,大理寺专审录,大理寺对于“凡招不协情,情不协者驳回再问”。如驳回三次又改判不当,就要追查办案官员责任, 具奏送问,将案移送别的衙门拟刑,直至三法司、锦衣卫等高级衙门。这样,就形成相互推诿,大案往上送,小案不受理。黄绾直率指出司法现状是“善良无控诉之门,狙诈得横门之路。习迷不返乃称守法,因陋蹈弊反为得体;以求实理为怪异,以论旧章为狂愚”。针对司法弊病,黄绾说:“凡有拟议未当者,容查明旧规照驳,再驳,驳回三次再拟,不当将官吏具奏送问。”真有冤案错案,按照条例会典,会同九卿会审。万一仍然出现冤枉不明之案,查明主要官员参提问罪。黄绾认为,办案要神速,不可久拖不决,淹滞日久,索累人多。大案限20 日,中案限10日,小案限5日,俱要提齐完结。
  黄绾针对大理寺之权落入“庸劣不称(职)者”之手,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又上奏议说: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凡两任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明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按庶狱,未免有差。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几实,至于参驳。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往复数次,淹累囚众, 至不得已,将就允行。刑狱不清,职此之故。
  黄绾提出,御史及兵马司衙门,不要直接受理地方小事纠纷,会造成“索累贫民,动经旬日,甚至倾家荡产,鬻卖子女始得完结”。黄绾说,人情市井醉汉喧哗,或小事争吵及家庭打骂是平常事,地方官员对严重者“量行责治,足示惩戒”。御史和兵马司除重大盗窃及人命案外,其余小案不必滥受,大案也应由地方官先行处理,这样“扰民庶刁风可息,而贫民获安”。
  黄绾还对民愤极大的刑部草菅人命,以及御史、锦衣卫稽查失职行为深刻揭露。指出刑部对强盗窃贼、人命重囚,不问虚实,严刑逼供,“未成招,死者枕藉”,“私行谋死,诈称病故”。黄绾要求对有病囚犯请送调治,死后要行文都察院差官验视,还要将病由报送大理寺查审。如果发现因严刑重伤致死,或用刑后不曾请送调治,“俱将当该官员参究,从重治罪,男子杖罪,妇女徒罪”。并要由皇帝下旨,“令刑部衙门戒饬各属,俱要仰体至仁,重惜民命,一应罪囚无得非法凌虐”。
  嘉靖十一年(1532),巡抚右都御史为朱元璋故里凤阳府官员上疏:因凤阳府治无城,凤阳官员要求建砖城一座。朝廷委派南京礼部右侍郎黄绾,带礼部、工部一行数人到达凤阳,经过实地勘测,建议将府治移至席殿岗。因位置较偏,遭到凤阳官员强烈反对。黄绾认为这是礼部事务,又奉旨办差,对凤阳官员不逊言辞十分气愤。次年写奏疏复命,以在原地筑城,破坏皇陵风水为由,建议改营。礼部尚书夏言同意黄绾奏疏,嘉靖帝亦允准。凤阳筑城未能成功。
  说明: 引文见《黄岩集》各卷。

知识出处

台州理学南湖学派史

《台州理学南湖学派史》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地:2015.9

本书重新梳理与建构起源于南宋的“南湖学派”之学脉,对主要史料的研究、南湖学派的起源、历史发展、代表人物等进行了研究,内容包括:南湖学派概述、南湖学派人物传略、杜范评传、陶宗仪评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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