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氏祠堂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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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苏平仲集十六卷首一卷》 古籍
唯一号: 110720020220014643
颗粒名称: 陳氏祠堂記
分类号: I214.82
页数: 2
页码: 五至六
摘要: 明蘇伯衡為陳氏祠堂寫的一篇記。
关键词: 别集 文集

内容

平陽陳君謙邑之故家也其先五季時自長溪來居
  南監元大德間南監淪于潮陳氏亦不能獨存惟諱
  容府君僅以身免遂徙居金灘娶包氏生諱醒府君
  娶管氏生諱德府君娶蘧氏則謙之考妣也謙以洪
  武十年某月某日作祠堂正寢之東以奉先世之靈
  始於諱容府君而不及高祖以上者因厄於水位諱
  無從徵也祠之制同室而異龕一遵家禮月朔必謁
  有故必告時節必祭牲殺器皿亦一遵家禮既即以
  蕆事又欲來者知所以報本始之意介余友梅二雲
  來請記余聞凡有生者莫不有所自出知其所自出
  則知其所以報本矣報本莫大於追遠追遠莫重於
  祭是以古者飲焉而祭先酒食焉而祭先飯一飲一
  食猶不敢忘其所始則夫吾身之所自出者其可忘
  乎由吾身推之吾親之所自出未遠也吾祖之所自
  出雖遠而可追也其本一而已矣孝子慈孫宜無所
  不用其情然而聖人慮其過與不及也於是有禮焉
  有制焉尊而貴者其禮隆隆則有廟卑而賤者其禮
  殺殺則等而降之去廟而即寢以薦寢乃燕處之所
  以之而脩祭祀苟非庶人後世無禄之士為之則於
  禮未稱禮者稱情而為之者也苟欲其稱則雖古之
  所無可以義起之此祠堂之建為不僭不䙝而於士
  為稱焉嗟夫自宋儒之議行至于今非一日矣郡邑
  之間搢紳之家能念其濬發之所自從事乎此以致
  崇極於其先者幾何人哉今謙於蕩析之餘室廬完
  美貨財滋殖不以為吾力之所致身與妻子之所當
  豢養長顧却慮以為吾先祖父之所積累者厚故其
  福澤之所漸被者遠也於是報享稱情為之而致其
  崇極如此可謂知本矣然則祠堂之作雖禮之常而
  亦不可不書也庸著所聞俾刻于麗牲之石庶其子
  孫思纘承於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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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平仲集十六卷首一卷

《苏平仲集十六卷首一卷》

十六卷。明苏伯衡撰。苏伯衡,字平仲,浙江金华人。伯衡博学勤奋,元末时负誉于乡,明初,用为国子学录,后迁学正,著《苏平仲集》。是集凡十六卷,初刻于洪武年间,由林方直编辑。卷首有刘基洪武四年(1371)序、宋濂洪武十三年(1380)序。收文十五卷、诗一卷。其文颇受宋濂等人推重,宋濂在 《送平仲还乡序》称:“平仲辞章,体裁严比,姿态横逸,如春阳被物,或根或芗,或卉或条,或大或小,或圆或扁,各随其物而畅之,无有同者。”显然是过誉之辞。郑瑗《井观琐言》则称 “其用意太苦、遣辞太繁缛,不可为法,”道出了苏伯衡为文的弊病所在。其诗作较少,且无佳作。集末有洪武八年 (1375)胡翰跋语,称苏伯衡选为太学官,“居太学六年。”考《明史》称苏伯衡在丙午 (元至正二十六年,即1366年)为国子学录,苏伯衡所著《国子学同官记》称以丁未 (元至正二十七年,即1367年)升学正,其诗文又有庚戌 (明洪武三年,即1370年) 七月十日奉命编《摩国史口号》,则苏伯衡由学正擢编修,实在洪武三年(1370)上距丙午仅五年,是胡翰误将时间多记一年。是集为正统七年 (1442)处州 (今浙江丽水等地)推官黎谅所重刻,收入《四库全书》。还存有《金华丛书》(同治光绪本、民国补刊本)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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