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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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苏平仲集十六卷首一卷》 古籍
唯一号: 110720020220014513
颗粒名称: 雜著
分类号: I214.82
页数: 5
页码: 一至十
摘要: 明蘇伯衡的個人文集《蘇平仲集》的雜著第二部分。
关键词: 别集 文集

内容

雜著
  分野論
  分野之說其傳也遠而周禮春秋傳始詳焉春官保
  章氏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以觀
  妖祥左氏内傳曰參為晉星商主大火外傳曰歲星
  所在則我有周之分野也此分野之說見於周禮春
  秋傳然也至漢地理志言分野乃為始詳密謂秦為
  東井輿鬼之分野魏為觜觹參之分野周為柳七星
  張韓為角亢氐趙為昴畢燕為尾箕齊為危虛魯為
  奎婁宋為房心衛為營室東壁楚為軫翼吳為斗越
  為牽牛婺女而鄭康成則謂堪輿雖有郡國所入度
  非古數也今其分可言者十二次之分也星紀吳越
  也玄枵齊也娵訾衛也降婁魯也大梁趙也實沈晉
  也鶉首秦也鶉火周也鶉尾楚也夀星鄭也大火宋
  也析木燕也觀乎左氏謂熒惑守心宋景禳其咎實
  沈為祟晉侯受其殃鄭氏謂分野之妖祥主用客星
  彗孛之氣以為象則驗災祥於星土其法蓋古有之
  不可誣也然而吳越之地南而星紀則在丑齊之地
  東而玄枵則在子魯之地亦東而降婁則在戍東西
  南北往往相反而不相配是則誠為可疑者杜預等
  注既莫能詳而鄭氏則謂國中之封域於星則有分
  焉其書亡矣夫有其書而既亡此後人所以求其說
  而不得自漢以下星官史家參之以度數毫分縷析
  各極其至而十二次分野相配之理卒莫有明言之
  者嗟乎夫豈不以不足言而不言之歟唐天文志浮
  圖一行皆以河漢為言固已疎遠及賈公彦輩乃援
  古昔受封之日歲星所在之辰其國屬焉以為證若
  然則三代之分埜皆當不同而列國所屬亦必有同
  焉者矣嘗試論之分野視分星古不謂地也地有彼
  此之不齊而分野在天則一定而不易以彼此不齊
  之地必欲求配於在天十二次整然之分野其說之
  難通也固宜蓋天有三垣紫微太微天市是也紫微
  太微皆將相輔佐之位而天市下垣則列國星宿之
  所在其星東西二十有二宋南海燕南東海徐吳越齊中山九河趙魏韓楚梁巴蜀秦周晉河間河中曰
  分野者指列宿所屬之分而言也鄭氏所謂星土者
  是也其國在此而星則在彼彼此各不相配而其為
  象未嘗不相屬非地之在北者其分野在天亦居北
  地之在南者其分野在天者亦居南也列國之在天
  下彼此從衡之不齊猶犬牙然而欲以其地之不齊
  者求合乎在天之分野之整然者彼此之不相配無
  足怪者甚者至以天之北極為天之首其體及背故
  有吳北魯東之差其惑甚矣易不云乎在天成象在
  地成形水火木金土其形在地者也而天有其五星
  焉所謂象者豈惟五星哉凡物莫不皆然矣故夫齊
  吳燕宋韓楚周秦魏趙諸國之地地之形也而其星
  在天象之謂也地有是形則天有是星天有是星則
  有是名曰齊吳燕宋韓楚周秦魏趙列國者非後世
  有是名而舉以為分野之名也何以知其然也徵諸
  東海南海九河河間河中巴蜀中山有以知之也東
  海南海九河河間河中巴蜀中山在天皆為列星而
  東海南海九河河間河中非國中山巴蜀非若諸國
  之顯也故曰地有是形則天有是星而分野者指列
  星所屬而言也或曰若然則十二次之說將無所徵
  歟曰十有二次所以驗天運之度數日躔之次舍此
  蓋古法而歷家之所取證者也因其度數次舍之所
  在而妖祥見焉則其所屬之地從亦可徵矣抑分野
  之說豈專係於是哉
  問刑
  或問曰聖人尚德不尚刑信歟曰信然則帝舜為何
  殛鯀流共工放驩兜竄三苗周公何為戮蜚亷殺武
  庚致辟管蔡孔子何為誅少正卯曰德其本也刑其
  末也是故不得已而後用刑初未嘗以之專造天下
  也而聖人至於無已而用刑也必本之以欽恤行之
  以哀矜欽恤仁也哀矜恕也恕故不喜刻而致深也
  仁故不加之罪而求其死也是故聖人之刑不徒曰
  刑而曰義刑聖人之殺不徒曰殺而曰義殺義者宜
  也在下者非不宜於天理不宜於人情不見刑見殺
  也在上者非宜於天理宜於人情不刑之殺之也宜
  於天理人情而後刑之殺之雖刑之殺之而無愧焉不宜於天理人情而後見刑見殺雖見刑見殺而不
  怨焉是故義殺舉而天下莫不畏威矣義刑施而天
  下莫不遠罪矣帝舜在位所殛竄流放者鯀共工驩
  兜三苗而已不聞他有所殛竄流放也周公相周所
  殺戮致辟者蜚亷武庚管蔡而已不聞他有所殺戮
  致辟也孔子相魯所誅者少正卯而已不聞他有所
  誅也蓋德以刑而輔刑以德而去此所謂聖人尚德
  而不尚刑也不尚刑體天也故曰天齊于民㑭我一
  日不尚刑保國也故曰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周道
  既衰判為十二折為七國而刑日非古矣至于秦而
  極焉商鞅倡之李斯和之趙高從臾之呂政力行之
  胡亥成就之有棄灰之刑有偶語之刑有腹誹之刑
  有督責之刑有相收同坐之刑有見知故縱之刑刑
  人半於道上而尸積於市成陵自是以來有國家者
  耳目習熟謂刑不重奸慝不息也謂刑不重號令不
  行也謂刑不重紀綱不存也謂刑不重遠近不肅也
  故雖仁人之議刑寧過於重雖仁君之用刑寧失於
  重往往以刑而鼔其勢以刑而作其威以刑而濟其
  怒以刑而繩其下甚者則以刑為嬉而廟堂之上郡
  邑之間朝夕之所務無非刑者夫刑故聖人之所不
  廢也曷嘗以專造天下而後世奈何獨盡心焉喜刻
  而致深加之罪而求其死其刑其殺果義乎果非義
  乎果無愧乎果無怨乎曰然則三代以上刑愈省而
  犯者愈寡三代以下刑愈繁而犯者愈衆何歟曰古
  之刑用必得其當無罪有罪生死殊塗人心灼然知
  所好惡則安得不愛重其性命如泰山也後之刑用
  不得其當有罪無罪同歸于戮人心惽然莫知所趨
  舍則安得不輕視其死生猶朝暮也是故人之重性
  命於泰山而重犯法者由在上者視之重故亦自重
  也人之輕死生於朝暮而輕犯法者由在上者視之
  輕故亦自輕也夫不此之思而戾戾焉有疾視其臣
  民之心而惟恐其刑之不勝也前刀鋸而後鼎鑊左
  鞭棰而右桎梏使無辜之徒駢首接迹以就死豈刑
  期無刑之道哉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
  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則人之善惡顧
  所以道之者何如耳又安用多殺為且牛羊犬彘雞豚魚鼈人資焉以養生者也其於人也異類聖人之
  殺之猶有所不忍也而用之必以禮焉殺之必以時
  焉何至為民父母視其同類曾牛羊犬彘雞豚魚鼈
  之不若而忍於旦旦劓之刖之誅之夷之也雖能使
  人屏氣股慄不能自必其性命而於國脉亦已傷矣
  獸窮則噬鳥窮則攫況於人乎或者不堪其毒而羣
  起恣肆以決性命于斯須不識能盡誅之否也昔人
  有云刑以勢行其濫也甚勢以刑張其亡也速故嬴
  秦以刑懼天下傳國二世成周刑措不用歷年八百
  此往事之驗也自古有國者其於社稷之靈長則皆
  欲同周之歷其於刑之輕用則不免效秦之尤此吾
  每觀前史未嘗不嘆其何心也曰然則如之何而用
  刑曰明德義以訓之謹好尚以儀之旌善良以勸之
  申命令以敕之而猶有不率不悛者焉於是擇其尤
  無賴者誅一以儆百是之謂張其勢以德不以刑用
  其刑以義不以勢
  蘭雪軒銘幷序
  天台陳庭學給事儀曹雖在繁劇而意度閑雅間則
  退休一室取詩書而詠歌焉因扁其居曰蘭雪夫生
  於深林者蘭也而其芳無遠不聞雨于窮冬者雪也
  而其白垢莫能滓故聞蘭之芳者悠然而心神清挹
  雪之白者凜然而毛髮竦人之于蘭未有不愛之而
  于雪未有不畏之者也人之生斯世也行不脩而善
  名無稱節不立而随俗雅化不足起人之愛慕畏敬
  殆二物之不若矣大抵善學者往往會萬物之理以
  為一已之用是故喬梓俯仰觀之而明父子之道棣
  萼相承見之而得兄弟之情於風激雷厲而相益之
  義以著于日昳月盈而持滿之方以寓于松柏而識
  固窮之節于履霜而知防微之戒凡若此者未易以
  殫述也古人之觀物如此則庭學之於蘭雪也夫豈
  徒哉因其請為著銘曰
  有蘭菲非有雪霙霙伊誰取之以為軒名洵美陳生
  式燕以安匪物之玩惟德是觀莫馨匪蘭莫潔匪雪
  馨故不泯潔故不湼不泯不湼君子攸同匪玩乎物
  德焉是崇和順中積英華外溢清白自持勢利莫移
  匪蘭而馨匪雪而潔君子之風君子之節全有堂箴
  監察御史王君元輔以全有名其堂余知其有志於
  學也因其請為作全有堂箴其辭曰
  惟人之初出一而已焉及其至也為智為愚為狂為
  聖不啻天之與淵其何以則然豈不由固有之性能
  全與不能全乎於戲在我之天其孰能遷之奈何不
  勉以希夫聖賢有如斵喪而不克奉以周旋則處斯
  堂猶將局蹐其將何以無愧於兩者之間也
  桂衡孟平字箴
  人之取則者三尺之衡權之設也有前有却物之懸
  者有重有輕而凡銖兩斤鈞惟于衡焉是徵寡則低
  多則昂不低不昂斯得其平夫然後民情以服莫之
  敢欺亦莫之敢爭而衡之所以平則由其無物我之
  情斯衡也猶出於人之經營若夫人之具手足形也
  盖有自然之衡與形俱生故曰天生烝民有物有則
  又曰天之經地之義民之行惟人日用之間雖不能
  無情而能若斯衡之不用其情自一言一動以至于
  造次顛沛惟王道之攸行惟天君之是聽浩乎其無
  適莫也泊乎其無將迎也蕩乎其無偏黨也澹乎其
  無愛憎也漠乎其不作聰明也則事變之錯出於吾
  前者雖轇轕而縱横吾之視聽何至不免于熒吾之
  酬酢何患不得其正而吾之于踐形也庶幾其有逕
  庭矣惟平惟衡我字我名天之與我者恒恐弗克奉
  承而蚤夜以兢兢爾名爾字罔弗與余京余將致愛
  助之誠夫安得不以父師之訓我者為爾之丁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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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平仲集十六卷首一卷

《苏平仲集十六卷首一卷》

十六卷。明苏伯衡撰。苏伯衡,字平仲,浙江金华人。伯衡博学勤奋,元末时负誉于乡,明初,用为国子学录,后迁学正,著《苏平仲集》。是集凡十六卷,初刻于洪武年间,由林方直编辑。卷首有刘基洪武四年(1371)序、宋濂洪武十三年(1380)序。收文十五卷、诗一卷。其文颇受宋濂等人推重,宋濂在 《送平仲还乡序》称:“平仲辞章,体裁严比,姿态横逸,如春阳被物,或根或芗,或卉或条,或大或小,或圆或扁,各随其物而畅之,无有同者。”显然是过誉之辞。郑瑗《井观琐言》则称 “其用意太苦、遣辞太繁缛,不可为法,”道出了苏伯衡为文的弊病所在。其诗作较少,且无佳作。集末有洪武八年 (1375)胡翰跋语,称苏伯衡选为太学官,“居太学六年。”考《明史》称苏伯衡在丙午 (元至正二十六年,即1366年)为国子学录,苏伯衡所著《国子学同官记》称以丁未 (元至正二十七年,即1367年)升学正,其诗文又有庚戌 (明洪武三年,即1370年) 七月十日奉命编《摩国史口号》,则苏伯衡由学正擢编修,实在洪武三年(1370)上距丙午仅五年,是胡翰误将时间多记一年。是集为正统七年 (1442)处州 (今浙江丽水等地)推官黎谅所重刻,收入《四库全书》。还存有《金华丛书》(同治光绪本、民国补刊本)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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