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陽穀謀伐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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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東萊博議》 古籍
唯一号: 110720020220003239
颗粒名称: 會陽穀謀伐楚
其他题名: 僖公三年
分类号: K225.04
页数: 2
页码: 一-三
摘要: 本文讨论了治理小人的问题,指出过度追求惩罚小人会导致不公正。同时批评了桓公和管仲在处理楚国问题时的错误做法,追求名誉而忽视实质问题。文章呼吁正视楚国的罪行。
关键词: 治理 楚国 罪行

内容

齊歸蔡姬僖公三年 齊侵
  蔡伐楚僖公四年
  甚小人之惡者寬小人之惡者也多小人之罪者薄
  小人之罪者也小人之懷惡負罪者其心未嘗一日
  安也一旦爲人所發情得計露手足失墜何辭之敢
  爭其所以旅拒不服者抑有由矣是非小人之罪也
  治小人者之罪也治小人者疾之太過求之太深謂
  正指其罪惡無所附益未足以深陷小人由是於本
  惡之外復增其惡以甚之於本罪之外復增其罪以
  多之小人始悻然不服雖旁觀者亦憮然有不直君
  子之心矣所謂小人者方患無以自解也日夜幸吾
  一言之誤一字之差乘隙以破吾之說今吾乃故爲
  溢毀無實之辭使彼得以藉口是遺小人以自解之
  資也彼之惡本實因吾增之反變實惡爲虛惡彼之
  罪本實因吾增之反變實罪爲虛罪則爲小人者惟
  恐君子增加之不多耳嗚呼君子何苦坐一僞而喪
  百眞小人亦何幸借一誣而解百讁乎大商坐肆持
  權衡而售物銖而銖焉兩而兩焉鈞而鈞焉石而石
  焉人交手授物無敢出一語者苟陰加權衡而罔利
  所贏者僅若毫髮眾皆競棄之將立爲溝中瘠矣權
  衡已定加則爲貪罪惡已定加則爲濫是故取貨財
  者取所不當取則當取者必反不能取治小人者治
  所不當治則當治者必反不能治但取所當取帑藏
  自不能容但治所當治姦宄自不能遯又何必曲取
  而過治也哉齊桓公與管仲爲伐楚之役苟直指其
  不共貢職以討之則適投其病楚必稽首而歸罪矣
  而君臣過計以不共貢職之罪爲不足遂遠求昭王
  不復之事欲張楚之罪大吾出師之名以蓋侵蔡之
  私抑不知膠舟之禍年踰數百荒忽茫昧不可考質
  楚安肯坐受其責乎此所以來水濱之侮也使桓公
  管仲苟止以包茅責楚而不加以昭王之問則言出
  爾楚服矣尚何待進師至陘而僅得其請盟乎影者
  形之報也響者聲之報也刑者罰之報也高下輕重
  咸其自取豈有一形而兩影一聲而兩響者哉君子
  之用刑當聽其自犯而不置我於其間多與之爲多
  寡與之爲寡苟不勝其忿而以私意增之是我之刑
  而非刑之刑也伐人國覆人族殘人身而參之以我
  吁危哉以小人而謗君子謂之誣以君子而增小人
  之罪亦謂之誣小人之誣君子全體之誣也君子之
  誣小人一事之誣也小大雖殊然終同歸於誣而已
  矣君子方疾小人之爲誣而復效其爲誣亦何以責
  彼哉惜乎伐楚之際無以是語桓公者也然則楚之
  罪果止於不共王祭而已乎曰否楚聞周之衰竊王
  號以自娛淫名掩於天子罪未有先焉者也桓公管
  仲方求出師之名尚遠取數百年之罪以加楚使知
  其僭王必無反爲楚隱之理今恬不加問是必不之
  見楚之僭王天下知之何爲齊之君臣獨不見乎此
  無他惟有意求出師之名所以愈求而愈不見也人
  之求墮簪者簪橫吾之前或瞀亂而不能見簪曷嘗
  自匿哉心切於求則目眩於視也桓公管仲之不見
  楚罪其以是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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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萊博議

《東萊博議》

本书详注东莱左氏博议二十五卷浙江巡抚採进本臣等谨按东莱左氏博议宋吕祖谦譔相传祖谦新娶于一月之内成是书今考自序称屛处东阳之武川居半岁里中稍稍披蓬雚从予游谈馀语隙波及课试之文乃取左氏书理乱得失之迹疏其说于下旬储月积浸就篇帙又考祖谦年谱其初娶韩元吉女乃绍兴二十七年在信州不在东阳后乾道三年五月持母丧居明招山学子有来讲习者四年已成左氏博议五年二月除母服五月乃继娶韩氏女弟则是书之成实在丧制之中安有新娶之事流俗所传误也书凡一百六十八篇通考载作二十卷与此本不同盖此本每题之下附载左氏传文中间徵引典故亦略爲注释故析爲二十五卷其注不知何人作观其标题版式盖麻沙所刊考宋史艺文志有祖谦门人张成招标注左氏博议继目一卷疑当时书肆以成招标注散入各篇也杨士奇称别有一本十五卷题曰精选黄虞稷称明正德中有二十卷刊本今皆未见坊间所鬻之本仅十二卷非惟篇目不完併字句亦多妄削世久不见全书此本有董其昌名字二印又有朱彞尊收藏印亦旧帙之可寳者矣乾隆五十年六月恭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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