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对河口水库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162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移民安置 |
分类号: | TV632.55 |
页数: | 2 |
页码: | 71-72 |
摘要: | 按上级规定,移民搬迁标准为二十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即水库水位51.5米。但移民安置工作完成于上级规定之前,实际搬迁高程为50米。因建造水库,原莫干公社的头集镇,下十三村,十四村、十五村、十六村等自然村组属淹没区。根据“就地安置,重建家园,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国家扶持,发展生产”的移民方针,进行了妥善安置。1958年7月开始,1961年基本完成。工程竣工后,尚遗筏头移民还在陆续搬迁,至1972年4月止,共搬迁高程50米以下移民489户,1888人,拆迁楼房482.8间、平房211.6间、草房610.7间,共付搬迁费28.18万元。经费由各移民村掌握,分户公布,包干使用,集体拆建,按原住房数分配。照明和通讯路线改道各5公里。公路改道5公里,由县交通部门施工完成。 |
关键词: | 德清县 移民 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