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干山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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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莫干山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1371
颗粒名称: 莫干山小志
分类号: K290.55
页数: 12
页码: 198-209
摘要: 莫干山在浙江省武康县治西北二十五里,世说吴王阖闾铸剑于此,故取莫邪干将之义以名。山介武康吴兴两邑之间,而偏于武康,西与安吉亦接壤焉。山之纵横,东西三十里,南北二十五里,周一百里。经浙抚廖寿丰批斥,以不谙交涉,办理颟顸,派委刘舜年会同查办。经浙抚札饬洋务局照会英德两国领事,转饬范约翰、安保罗所有此项交易与条约不符,饬将原议取消,原契发还。该董事及委员皆义务职,凡管理之事,由彼等操之。至于维持秩序,执行法律,则其权在于武康县知事之手。第二条 本会系由莫干山各地主根据平等权利及公共利益而组织成之联合机关。第三条 各职员于每年大会由会员投票选举。卫生 莫干山之卫生事务,另由卫生委员会处理之。
关键词: 莫干山 文献 小志

内容

莫干山在浙江省武康县治西北二十五里,世说吴王阖闾铸剑于此,故取莫邪干将之义以名。山介武康吴兴两邑之间,而偏于武康,西与安吉亦接壤焉。山之纵横,东西三十里,南北二十五里,周一百里。民国十七年五月,浙江省政府就山设管理局。十八年五月,划定管理区域,东北至天池寺为界,东至剑池下为界,东南至牌坊为界,南至老冰厂为界,西南至赵家山为界,西至青草塘为界,西北至莫干岭为界,北至花坑山腰为界,是为现在之管理区域。
  当前清光绪十七八年至二十三年间,有美国浸会教士佛礼甲者,为发见莫干山之第一人。然其足迹所经,不过至山麓而止,盖志在得一消夏之所而巳。其后又有浸会教士梅生及霍史敦、史博德两博士联袂而至,赁屋以居。二十四年春,梅生告伊文思,伊文思乃购地一方,此西人购地之始也。而落成最早之屋,当推白鼐所筑之茅舍云。
  光绪二十四年间,来山避暑者多居茅舍之中,或赁中国房屋以居。是年六月间,避暑同人乃设避暑会。有委员二,一司祈祷之事,一司道路、卫生、防御等事。二十五年,韩明德捐地一方,建礼拜堂,二十七年落成。并议设立公葬所,遂在山择地举行。三十二年,邮局始建新屋,地由克来阿山地捐赠。三十三年,始有电报。
  先是,光绪二十四年间,有英国耶稣教徒洪慈恩等,以是山形势胜常,泉水清洁,可作避暑之区。因光绪二十一年间,总理衙门通行文内,有传教士入内地置买田地房产,写明教堂公产字样,立契之后,照纳中国律例所定,如卖契税契之费多寡无异,卖业者毋庸先报明地方官等语,遂不关会地方官,各向民间购定基地二百余亩,起造洋房,以为避暑之地。迨各西人执契到县投税,始由武康知县宋炽曾以地非通商口岸,应否准予过户税契,具禀请示。经浙抚廖寿丰批斥,以不谙交涉,办理颟顸,派委刘舜年会同查办。当是仅查明买地洋人及卖户姓名,并地山坐落、亩分、价目,呈送了事。此后西人来者更多,购地益广。并在三桥埠地方,设一避暑会公所,照料来往避暑西人。其始犹为教会中人,继则洋商、医士等源源而至。凡执契来税者,皆写有教堂公产字样。前后各县令,均以有案可援,未敢指驳,一律准其纳税完粮。不六七年,计所买地山,已至一千六百余亩之多(现已至一千九百余亩)。至宣统元年,英人范约翰将买入山地转卖与德人安保罗,经县令洪子靖查得范约翰并非教士,该产为自置私产,禀请照约诘责。经浙抚札饬洋务局照会英德两国领事,转饬范约翰、安保罗所有此项交易与条约不符,饬将原议取消,原契发还。自洪令对付此案以后,西人稍有顾忌矣。
  西人设避暑会于莫干山,刊有缘起及会章一书。谓管理居民之事务,由会中举出董事管理之。其会员即执有莫干山产业之地主。该董事及委员皆义务职,凡管理之事,由彼等操之。至于维持秩序,执行法律,则其权在于武康县知事之手。盖其地为中国领土,自应由中国官吏处理之,他国之民,固无得越俎代谋也。兹录其避暑会章程如下:
  第一章 名称及目的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莫干山避署会。
  第二条 本会系由莫干山各地主根据平等权利及公共利益而组织成之联合机关。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一谋完美之组织,二求交通之便利,三改良公共事业以谋社会之便利与安宁。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 凡莫干山之地主或房主,如签名于本章程而愿纳费及遵守本会之一切规条者,皆得为本会会员。每一地主或每一房主,或彼等所派之代表,只有投一票之权利。
  第三章 职员
  第一条 本会设有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书记一人及会计一人。
  第二条 本会董事会,由以上各职员及其他当选之董事十二人组织之。
  第三条 各职员于每年大会由会员投票选举。董事会之职务,为代表本会实行第一章第三条所定之宗旨。该会得设立问讯委员会,并得征收捐款,以应急用。
  第四条 本会职员或职员之代表,应组织一执行委员会以处理各种事务。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一条 每年常会于八月中第一个星期四日举行之。开会通知书,应于两星期前发出。并须于上海出版之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报纸预登广告,俾众周知。
  第二条 临时会议。如有紧急事故发生,会长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条 非常会议。如有会员二十人以上作书要求开会者,会长得召集非常会议。惟通告书至迟须于一星期前发出,并须陈述开会之理由。
  第五章 修改
  本章程如有修改,须于二星期前发出常会通告书,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方为有效。
  附则
  一 所有董事会拟定之规则,须经第一次常会认可,一经公布,即行有效。
  二 费用及征捐之预算,须经常会修正及认可,方为有效。
  三 征捐之办法,或按田地之亩数计算,或照每一房屋计算,或向经过三桥埠休息室之每一成年者征收。惟如用最后之办法,则须给与纳捐者以票据。
  四 凡住居莫干山之多数会员,即本会之开会额定数目。
  五 董事会以七人为开会之额定数目。如于九月十五日至七月一日此时期内欲开董事会者,须于一月前以通知书发给各董事,并须说明开会之理由。董事会如缺额,由各董事补选之。
  六 劳倍脱氏议会法为本会议事之准则。
  七 路政委员应视察各处房屋是否依次悬有门牌,倘房主不以门牌悬挂,该委员会有迫令房主以牌悬示于适当地位之特权。
  八 凡至莫干山之旅客,应人人于休息室之簿上填明住屋之门牌号数,庶休息室之司事,可以遣派脚夫,以旅客行李,依照地址送交本人。
  九 凡未入会之房主姓名及门牌之号数,应载在入会会员名字单之下面。
  十 执行委员会应于每年五月开一会议,计议该季应办之事宜。
  十一 本会年历,根据平常年历计算。所有捐税,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六月三十日以前缴纳。
  十二 每年举行常会,至少须于一星期前在上海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报纸登载广告,俾众周知。
  一九一三年常会时议决,凡会员之不能到会者,应派代表出席。
  规则
  纳税及捐费 一九一八年常会时通过以下各项:
  一 自一九一九年起,由本会向地主及房主每地一亩每年征收税五角,每一房屋征收房捐十二元。
  二 此项每年十二元之房捐,系限于不出成年者所住之房屋,若住居之成年者满二人以上,而所住之日期过二星期或二星期以上者,则每增一人,加收房捐二元。此款由房主负责征收之。一十八岁或十八岁以上之男女,皆作为成年者。
  三 凡旅馆及寄宿所等注册之处所,不受第二条规则之限定,另由本会每年征收房捐二十五元。
  管理房屋费 凡欲本会管理房屋者,每年应缴费五元,本会当派人看守。
  本会之产业 三桥埠之休息室所及地基,奠干山之公园及游泳池,本会会所及网球场,以及租界地内之道路,皆为本会之产业。凡属公众,皆应遵守规则,爱护公产。如有损坏,应报告于本会书记。
  属员 旅客对于本会使用之人,应示以相当之诚意。凡各以公事为前提者,自无误会可以发生。若有申诉,则函告本会书记,本会自当派人调查,据理办理。
  星期日 莫干山多数之居民,咸以星期日为休息之日期。故本会所有一般雇用之人,皆于是日停止一切平常之职务。凡在星期日雇用轿舆、呼唤舆夫以及雇役运送行李者,本会恕不奉命。惟倘有特别事故,则属例外。本会所有之网球场及游泳池,星期日不供应用。凡一般居民,于星期日不得作高声之娱乐。
  卫生 莫干山之卫生事务,另由卫生委员会处理之。该委员会定有办法,所有住户之清洁及出粪物事宜,每年自六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由该委员会派人承办,概不取费。每户应备有盖之桶二只,一贮抛弃之铁罐及字纸等物,一贮厨房弃物。住户亦应清洁阴沟及设备佣妇之梳妆物品。卫生委员会有视察各住屋,以谋公共卫生之权。每季由该委员会印发指示卫生事宜之印刷品,用作住户参考。该会因无执行法律上之手续,以强迫住户遵守规则之特权,故一切卫生事业,胥赖公众道德上之援助。各居户更应视一己如卫生委员会之一分子,而与该会以相当之助力,是则本会之所切祷者也。如有关于卫生事宜之申诉,请致函卫生委员会为盼。
  房屋管理人 本会设有房屋管理人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雇用守卫夫役以看守房主离山之空屋。惟房主如愿委托该委员会代管房屋,则应于事前每屋每年缴纳管理费洋五元。本会之所以设此代管房屋计划,全恃房主之信托。如房主遇有失物情事,则应报告于房屋管理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当调查实情,秉公处理。凡该委员会之判决,为关于委托房屋于该会的一切事宜之最后判断。房屋管理人于九月一日起至明年六月三十日止,此十个月中为代管房屋之期间,或待住者至时为止。凡住有人口之房屋,管理人当然不负责任。房屋管理人之职务胪举如下:
  一、每日视察各屋,以觇有无损失情事。二、清洁沟渠。三、去除崩土。惟每一团体所有房屋应去除崩土之工作,每年至多不得过三十日。倘逾此工作,则须由房主另行纳费。四、房产如有损失,应立即报告于房主及房屋管理人委员会会长。五、每屋有地一亩之庭园者,应为之刈除芜草及收拾花卉。六、保护竹林、竹笋及木石等。
  除以上之职务外,管理人亦处理下述之各项职务。惟房主应于五元之外,按照定率另付管理之费。房主如欲另订办法以处理此项事务,亦无不可。惟此项另付之费,须直接付给管理人。至于规费五元,则应缴给委员会。兹以例外职务分述如下:
  一、种植及保护花木,每地半亩缴洋一元有半,半亩以下缴洋一元。花之种子,由房主供给。二、六月内修剪草地,其缴费之规定如下(甲)修剪有竹木之草地,每年每亩二角。如已二年未曾修剪,则每亩应纳费四角。如已五年未曾修剪,则每亩应纳费六角。(乙)无竹木之草地,因纤草密布,殊难于修剪,故于甲项纳费之外,应增缴百分之五十。例如每年修剪,则每年每亩三角,每亩为九千英尺见方。如欲委托管理人代管空地,则每年每亩纳费五角,惟此费包括保护竹林及木石,舆夫每年修剪草地等事。
  财产表 财产表每份大洋一角,可向房产管理人委员会购买。各房主应人购一份。如房主须离山他去,则应以财产表交与房产管理人,而由管理人签名于其上。当有人租假房屋时,应以财产表示之。倘不出示,则租者于未订合同前可以索阅。
  道路 本会对于私有之道路,亦承认其权利。惟各地主如于区分产业时而欲划断道路者,则应得路政委员会之许可,并应标明字样,否则本会不负责任。本会负公共道路一切工程之责任,公共道路计分二种:一即中国旧有官路;一即私人道路,而经两旁地主或此路在中间经过之地主立约允许归公应用者。私有道路租作公用之合同样式,可向路政委员会索取。
  饮料 本会各会员应保存及保护莫干山饮料。种植树木即所以吸收雨露,而使成为泉渠,饮料之供给,惟兹是赖。若任树木荒芜,则水源缺乏,是固莫干山之显著情形也。
  增加山之美态 凡莫干山之居户,应遵从以下之建议:一、种植树木。二、伐除枯树及萎竹与夫不美观之草莽。三、铁皮之屋顶,应漆以雅淡之颜色。四、土堤应铺以纤草,或用他法覆盖露出之泥土。五、室后之场地,应设法围蔽,或用他法以增其美观。六、清洁道路。七、留意房屋之外观。八、篱垣等可免则免,使无遮蔽风景之弊。九、凡在公共道路旁建筑篱垣以包围私有产业者,应向内让出地步,庶道路可以放阔。十、一言以蔽之,各户皆应增加其房屋四周之美观,而为本山生色。
  畜犬规则 各犬皆应加以口套。
  墓地 本会已购地一方,作为墓地。凡西人之灵柩欲葬在墓地者,可与本会墓地委员会接洽。
  讼事 凡本会会员,不与本会指定之代表接洽,而直接向中国官厅起诉者,本会概不承认。凡关于本会之一切事务,应由中国官吏与本会指定之代表接洽,不得与个人之西人直接交涉。
  购买产业 中国之地产契据,于丈量之记载,不尽确实,且同一地产,或竟有得主两人。故购地者应于立契前会同本山有经验之西人一二人,踏勘该地,以省纠葛。比邻之地主,亦应接洽,庶日后不生争执。建筑房屋,应委诸觅有确实担保之包头。合同之样子,可向司法委员会会长索取,庶将来可免纠葛。当建房屋时,房主应负该场地所有卫生之责。本会及本会职员,不负购地及筑屋合同等之责任。惟本会之司法委员会,则仲裁此项争执。
  捐款 凡公共性质之捐款,不经本会会长签字者,概不承认。
  乞丐 所有乞丐,不得给以钱物。因一人获济,则他人将接踵而至也。
  最后赠言 莫干山之社会,端赖众人之合作及善意而维持,如有一人因私见而有妨害公众之动作,则将与尽义务者以难堪,而影响及于公益,惟诸君其三思之。
  避暑会西人虽夏来秋去为多数,然当年在山开设商店亦有二所,一为播巴所开由华人出面经理,一即被盗戕害之费信诚所开。其他如上海工部局西人等类,皆住山日多,离山日少。又有志不在避暑而纯以房地租赁及贩卖者,亦有购得山地多年不建造者,其用意殆与西人格非思在庐山所设租地公司相类。总之,西人在莫干山购地性质可分为三:一、纯系避暑,二、常川居住,三、广收买而以山地为投机贸易。所购山地亦有二种:一为直接向土人购买,一为西人与西人互相授受。其向土人购定者,类皆无契不税以求官吏认可;其互相授受者,则投税即非所急,有业主数易而户名尚复仍旧者。现在西人所建屋宇,达一百四十余座,公共球场一所,浴池一所,英美两国合建礼堂一所。
  前清宣统三年春夏间,浙江交涉司王丰镐奉浙抚增韫札,饬议收回莫干山办法,当经酌拟三条:
  一、将山上所造洋房并基地概行收回,警权路权归官厅管理。
  二、将房屋令土木工程师公估,估定价值,由官厅给付,产权主权皆系官厅所有。但可任原业主租住,其租金视产价之多寡约八厘息为标准。
  三、其时官厅无力应付,说明有款付清一所洋房,即收回一所洋房,陆续办理。
  以上办法,禀奉增抚允准,即赴沪与美总领事维尔德商议,颇有头绪。嗣后美总领事听教会之言,更变情形,不能着手。复与德领事师谋磋商,已经允诺,约定九月十七日签字,适于十四日杭城光复,事遂搁置。
  民国初年以来,亦尝一再设法收回。八年八月,内务、外交、财政各部会咨浙江省长,并抄发避暑管理租建各章程,由省长令交涉员王丰镐转饬武康县、吴兴县两县查议。先是,莫干山向无管理专员,迨民国五年中德绝交始设警佐一员,同原驻警备队一哨监视敌侨行动,并保护西侨。是时西侨避暑会势渐大,凡山上工商各项均须受其主持,欲一时设法收回主权,实为事实上所难能。武康、吴兴二县虽有呈复,殊无办法也。九年六月间,吴兴知事吴翯皋、武康知事曹有成会同勘察全山路线,查得外人在吴兴境内购置山地已有二百余亩,界址计东至芦花塘沿至花坑及屋脊头,南至中横山冈武康县境,西至宝剑石,北至花坑山腰,遂照此四至竖立界石。并于石上加刻“拟定避暑界”五字,以为规划工程之范围。即将外人购置地亩包围在内,以清界限。并规定全山路线,绘具图说,其说明如下:
  一、阴山大礼拜堂至金家山止,该处泥路为西人所私辟,长约三里,宽约四尺至五尺不等,现已重行规定之路,约计长四千三百余尺,宽十二尺。
  一、金家山至汪村止,应添新定之路线,长约计七千六百余尺,合华里约五里之数,宽十二尺。
  一、里村至天池寺止,原有之路,系明末时代为该寺自行修建,长约五里,宽约六尺,现已改新路扩广,长约四千八百余尺,宽十二尺。
  一、里村至上横警察所以及百步岭、山鸠湾,该三条原有之路,长约九里余,宽约六尺,向有老路,业经西人略为长年修补。该路石块路面,因倾斜不少,毋庸改筑。
  一、芦花塘起周绕塔山至莫干山上止,约长十二里。该处泥路尽属西人开筑,路面宽约四五尺不等,将来拟加宽至少八尺,可以行走,以免危险,实因该山山岭太高。
  一、阴山工部局之路,系该局私有,宽约六尺,长约一里。查该路地点在全山路适中之要道,将来须要推广路线,宽至十二尺为止,以便通行。
  一、全山路线,现分原有干路四条:一、周绕塔山长约六里,宽约六尺,一、莫干山至芦花塘长约六里,宽约五尺,一、周绕莫干山长约三里,宽约六尺,一、中横山至莫干山长约二里,宽约五尺。现已新筑之干路一条,自阴山大礼拜堂至里村止,长约十二里,宽约十二尺。将来须要拟筑至三桥埠,往来可以通行。再行推广山鸠湾至中横山止干路一条,由金家山北起至芦花塘止一条。
  一、全山路线支路共六条,计长约七里,宽四尺至五尺不等,因该路来往人有限,无须放宽。
  一、照现已新筑之路线计,长约十二里,该山原有之路线系西人私筑路,计长约二十余里。
  一、塔山北面起至中横山北面止,所有路线,均属吴兴县界。
  民国十七年春,浙江省政府以为领土主权必须收回,决用政治手段以解决三十年来之痛案。于是咨议办法,提出于政府委员会议议决,设一管理局于莫干山,令武康县长兼管理局长。令曰:
  查武康莫干山,夙称名胜,为中外人士游息避暑之所。观瞻所系,至关重要。唯该山设施,素不完备,仅有警察分所一所,处理违警等事件。其他如管理道路、卫生、夫役、医务、公墓、园务等项,均由外人所设之避暑会专司其事,甚至司法事项,亦由该会公断,殊非所宜。本政府为保全主权起见,特在莫干山地方设立管理局,置局长一人,以该县长兼任。当经拟具管理局组织条例及十七年度半年经费预算案,提交本政府委员会先后议决照办,除管理局钤记另文刊发外,合亟检同任命状,并组织条例、预算案,令仰该局长即便遵照妥速组织成立具报,并将办理情形随时呈报核夺。此令。
  民国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莫干山管理局正式宣告成立。
  录自民国17年5月15日至18年5月15日
  《浙江省莫干山管理局年刊》
  国民党在莫干山的一次决策会议(节选)
  张洪仁
  1948年6月底,我接到通知,蒋经国偕同他的表弟王正谊(他后来接任武康县长兼莫干山管理局局长)要来莫干山,我在庾村车站迎接了他们。当时,蒋经国年约三十四、五岁,身体壮实,只有卫队二、三人,轻车简从。他上山不要坐轿,要步行。我和王正谊陪同他上山,他健步如飞。途中,我曾向他作自我介

知识出处

莫干山志

《莫干山志》

出版者:上海书店

本书全面、客观地记载莫干山古今历史,浓笔重彩描摹景区、景物的现状,对莫干山的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生物的记述;对名山胜水,旖旎风光划分区域,其他著述、艺文、文献、别墅等资料收集、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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