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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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840
颗粒名称: 二、医疗待遇
分类号: F842.613
页数: 2
页码: 198-199
摘要: 50年代,德清县各地方电厂职工医疗待遇,按主管局有关规定执行。1961年成立德清县供电所,执行1959年5月颁发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县以上新建厂矿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试行办法》。1974年,根据嘉兴供电局《关于局范围内统一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通知》,执行《全国劳动保检条例》。职工因病住院及工伤或工伤复发者,治疗费用按实报销。为方便就医,德清县供电局与德清县第一、第二、第三医院建立特约关系,凭“职工医疗保险卡”和“职工医疗结算单”就诊。1997年全年共支付医疗费用66.13万元,个人医疗账户尚有余额3.41万元,德清县供电局行政股就做好职工医疗费用个人台账,实行微机管理。
关键词: 医疗待遇 德清县

内容

50年代,德清县各地方电厂职工医疗待遇,按主管局有关规定执行。1961年成立德清县供电所,执行1959年5月颁发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县以上新建厂矿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试行办法》。1974年,根据嘉兴供电局《关于局范围内统一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通知》,执行《全国劳动保检条例》。70~80年代,与德清第一、第二、第三医院协定,实行记账单制度,定期结算。
  1988年,为压缩医疗费超支,杜绝药品浪费,确保职工病伤正常治疗,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德清县供电局医药费管理办法》,采取定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按率自理的原则。按职工工龄,分别确定医药费包干基数,年终统一结算,节约归己。超出基数视职工工龄和超支报销率报支。1990年对医药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调整医药费包干数。分别为:工龄1~10年,每人每年70元;11~20年80元;21~30年90元;31年以上100元。超过基数部分,按工龄给予70%~100%报支。职工因病住院及工伤或工伤复发者,治疗费用按实报销。但超过包干基数后,不再领取奖励费。1994年起,医疗费包干基数再次调整为400元,超过基数部分,按工龄分别自负0~20%,包干基数节余部分,按50%给职工奖励。1996年起,超基数报销率调整为65%100%,包干基数节余部分,全部奖励给职工个人。1997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公司职工医疗保检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规定,建立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并实行职工个人交纳医疗保险金,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交纳,离退休职工免予交纳,单位按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提取医疗保险金。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每年年初一次划入,单位再从医疗保险金中,按年龄划入4%~6%,退休职工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总额的9%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在职职工由医疗基金支付85%~98%,退休职工由医疗基金支付95%~99%,其余由个人支付。
  医疗费用超过个人交费工资的10%或个人退休费总额的5%以上时,由医疗基金全额支付,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基金支付,工伤、职业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和独生子女医药费,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及其所产生的后遗症的医药费,职工定期健康体检等费用,仍按原规定报销医疗费。
  为方便就医,德清县供电局与德清县第一、第二、第三医院建立特约关系,凭“职工医疗保险卡”和“职工医疗结算单”就诊。1997年全年共支付医疗费用66.13万元,个人医疗账户尚有余额3.41万元,德清县供电局行政股就做好职工医疗费用个人台账,实行微机管理。

知识出处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1918~1997年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发展情况,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实事求是地记载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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