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养老保险及医疗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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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83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养老保险及医疗待遇
分类号: F842.612;F842.613
页数: 4
页码: 197-200
摘要: 一、养老保险;1基本养老保险;2.补充养老保险;3.失业保险;二、医疗待遇;50 年代,德清县各地方电厂职工医疗待遇,按主管局有关规定执行。 1961年成立德清县供电所,执行1959 年5 月颁发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县以上新建厂矿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试行办法》。1974 年,根据嘉兴供电局《关于局范围内统一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通知》,执行《全国劳动保检条例》。70 ~80 年代,与德清第一、第二、第三医院协定,实行记账单制度,定期结算。;三、计生幼托及丧葬抚恤;1985 年起,德清县供电局认真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由56 天增至90 天,难产另加15 天,对人工流产者给予30 天计划生育假。 1990 年始,规定男职工可享受5 ~7 天护理假。达到晚婚年龄的职工,婚假由3 天增至15 天。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医疗待遇 德清县

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
  1993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文件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账户成为今后计发退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交费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收入高于上年电力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封顶;低于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保底(新进职工当年按实际月工资计)。职工个人账户保险金,按职工个人交费基数12%的费率记入,其中,个人交纳3%,单位从统筹费中划转9%。随着个人交费比例的逐步提高,单位划转的比例相应降低。
  1996年始,按电力部《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即新办法)执行,并实行3年过渡期,在1996~1998年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同时实行,且按高待遇者执行。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由职工退休时上年电力行业月平均工资的20%和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组成。为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还建立每年一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制度。
  1997年末,全局参加电力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246人。离退休职工44人其中按老办法执行38人,按新办法执行6人,月支付离退休费41152元,人均935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9人,月支付补助费1368元。
  2.补充养老保险
  1992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为在职职工建立养老保险金,退休时一次性发给其本人,作为职工退休时补充养老保险金。具体办法为:按职工工龄工资确定保险标准,即按职工本人工龄工资的一半为交纳标准,并按规定利率计息。1995年7月,企业补充保险金调整为每年工龄2元,职工个人储蓄性保险金,为每年工龄1元。1996年7月,保险金改为按职工本人现岗位岗级与效益工龄工资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职工交纳1份,企业交纳2份。1997年起职工交纳1份,企业交纳4份。1997年末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职工246人,累计储蓄124.6万元,人均为5065元。
  3.失业保险
  1996年根据湖州市贯彻《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失业保险费按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交纳;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50元交纳。职工失业后,可按月领取170元失业救济金和10元医疗补助金。
  二、医疗待遇
  50年代,德清县各地方电厂职工医疗待遇,按主管局有关规定执行。1961年成立德清县供电所,执行1959年5月颁发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县以上新建厂矿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试行办法》。1974年,根据嘉兴供电局《关于局范围内统一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通知》,执行《全国劳动保检条例》。70~80年代,与德清第一、第二、第三医院协定,实行记账单制度,定期结算。
  1988年,为压缩医疗费超支,杜绝药品浪费,确保职工病伤正常治疗,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德清县供电局医药费管理办法》,采取定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按率自理的原则。按职工工龄,分别确定医药费包干基数,年终统一结算,节约归己。超出基数视职工工龄和超支报销率报支。1990年对医药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调整医药费包干数。分别为:工龄1~10年,每人每年70元;11~20年80元;21~30年90元;31年以上100元。超过基数部分,按工龄给予70%~100%报支。职工因病住院及工伤或工伤复发者,治疗费用按实报销。但超过包干基数后,不再领取奖励费。1994年起,医疗费包干基数再次调整为400元,超过基数部分,按工龄分别自负0~20%,包干基数节余部分,按50%给职工奖励。1996年起,超基数报销率调整为65%100%,包干基数节余部分,全部奖励给职工个人。1997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公司职工医疗保检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规定,建立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并实行职工个人交纳医疗保险金,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交纳,离退休职工免予交纳,单位按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提取医疗保险金。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每年年初一次划入,单位再从医疗保险金中,按年龄划入4%~6%,退休职工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总额的9%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在职职工由医疗基金支付85%~98%,退休职工由医疗基金支付95%~99%,其余由个人支付。
  医疗费用超过个人交费工资的10%或个人退休费总额的5%以上时,由医疗基金全额支付,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基金支付,工伤、职业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和独生子女医药费,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及其所产生的后遗症的医药费,职工定期健康体检等费用,仍按原规定报销医疗费。
  为方便就医,德清县供电局与德清县第一、第二、第三医院建立特约关系,凭“职工医疗保险卡”和“职工医疗结算单”就诊。1997年全年共支付医疗费用66.13万元,个人医疗账户尚有余额3.41万元,德清县供电局行政股就做好职工医疗费用个人台账,实行微机管理。
  三、计生幼托及丧葬抚恤
  1985年起,德清县供电局认真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由56天增至90天,难产另加15天,对人工流产者给予30天计划生育假。1990年始,规定男职工可享受5~7天护理假。达到晚婚年龄的职工,婚假由3天增至15天。
  此外,按有关规定每年发给独生子女费,1997年执行50元,“六一”儿童节和春节,对14岁以下儿童进行慰问。
  由于电力部门人员分散,无法自办托儿所、幼儿园。德清县供电局采取与社会挂钩的办法,解决职工子女入托入幼问题一是与德清县工交幼儿园挂钩,该幼儿园创办时,已进行投资,职工子女进工交幼儿园属计划内,无须再交纳一次性费用。二是职工就近入其他幼儿园,一次性交纳的费用,酌情给予报支。三是新市、武康及其他乡镇职工,幼托费用报销50%
  1989年根据湖州电力局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病求医医药费可报销50%,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按死者年龄分别给予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每人每月5~25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1991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文件规定,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600元,一次性抚恤费8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400元,一次性抚恤费40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50元,农业户口45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非农户口45元,农业户口40元,后随物价上涨,调高补助标准,并增发物价补贴。1996年1月,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再次调整,因工死亡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150元,农业户口12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非农业户口120元,农业户口100元。1997年起丧葬费调整为:因工死亡2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1500元,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因工死亡发给10个月电力行业上年月平均工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5个月平均工资。并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应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知识出处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1918~1997年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发展情况,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实事求是地记载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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