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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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82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资待遇
分类号: F244
页数: 8
页码: 186-193
摘要: 一、工资;50 年代初,德清县各地方电厂职工工资无统一标准,但厂与厂之间互作参考,差别不大。 1956 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工资改革,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凡招收的学徒工,实行2 ~3 年学徒期,学徒工第一年每月生活费16 元,以后每年增加2 元,每年另发衣着费,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定为一级工,工资标准29 元。;二、奖金;1963 年,德清电力公司划为部属企业,隶属嘉兴供电局领导,开始建立职工奖励制度。当时仅限在生产工人、服务人员中实行,名为月度综合奖,按标准工资总额7%提取奖励基金。月评季发,奖金分甲、乙、丙三等,奖金额每月分别为5 元、4 元、3 元。 1964 年嘉兴供电局将月度综合奖改为安全经济奖,制订《安全经济奖励制度试行办法》。 以甲等1、乙等0.75 、丙等0.5 的等级系数和建奖范围人数考核测算。;三、津贴、补贴;(1)加班费。新中国成立后,职工加班加点经领导批准后,分公休日、国定假日两种,以本人日标准工资的100%、200%计发加班费。
关键词: 工资待遇 德清县 工资标准

内容

50年代初,德清县各地方电厂职工工资无统一标准,但厂与厂之间互作参考,差别不大。1956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工资改革,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凡招收的学徒工,实行2~3年学徒期,学徒工第一年每月生活费16元,以后每年增加2元,每年另发衣着费,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定为一级工,工资标准29元。
  1961年大力开展电灌建设,由于人员不足,不少人员从外单位调入,这些人员的工资均按原单位标准执行。
  1963年8月,根据国务院通知给40%职工增加工资。同时根据上级规定,各县电力公司生产工人执行电业八级工资制标准,工资额为32元至101元。管理人员改为电业简化工资标准,即1~19级,工资额从32元开始。1963年调资升级面为41%,有30入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7.12元。1972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低工资进行调整,即“按年限加工资”,有26入增资,增资面为31%,人均月增资7.16元。1977年,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可按40%职工调资面升级增资,德清电力公司按规定有33入增资,人均月净增6.78元。1978年,又有2%升级面。
  1979年10月,遵照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若干补充规定》,将原实行四类工资区标准提高到五类工资区标准,凡生产工人执行32元工资标准,相应增加2.83%工资额,逢分靠角。1963~1984年执行四、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对照见表7-2。八级工资制标准对照见表7-3。
  同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40%职工晋级增资。按照鼓励先进,督促后进,赶超先进的原则,区别“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对职工进行考核,择优升级,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人均月增资7.95元。
  1983年,职工工资普调,除学徒工外,均晋升一级工资,工程技术人员和中专以上学历的职工,晋升二级工资。并按省、地电力局规定,冲销原有附加工资,有121名职工升级,人均月增资8.34元。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通知》和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电力企业内部工资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将职工原工资归并套改,纳入“新拟企业工资标准”,实行等级分档工资制。“新拟企业工资标准”分为两种,一是“工人新拟企业工资标准”,工资级别18级,工资额有36元起级至108元和37元起级至111元,规定县级供电局执行36元至108元,二是“企业干部新拟工资标准”,工资级别17~1级,工资额37元至270元。全局职工原工资经套改纳入统一“新拟企业工资标准”,每人晋升一级工资,共有154名职工套升,人均月增资16.02元。
  1986年继续推行工资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直属企业内部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职工起点工资标准为37元,又有部分职工晋升二档或晋升一档工资。1987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规定,根据国家安排企业人均月增资1.80元的指标,采取固定与浮动相结合的方式给职工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5.85元。是年末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再增加半级浮动工资的通知》,全局职工上浮半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19元。1988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1988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有172名职工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21.56元。
  1989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1989年企业效益工资升级的实施意见》,有181名职工增加效益工资,人均月增6.65元。同年又根据省局规定,试行企业效益工龄工资,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可享受,每工作一年按0.50元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20元;离退休人员不足10元,按10元计发。人均月增资7.62元。工龄工资从1991年起调整为1元/年。
  1990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核固定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对部分效益工资转标准工资。同时根据国务院[89]83号文件,适当提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新招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定级标准,德清县供电局共有179名职工清核固定标准工资,人均月增资32.19元。增加效益工资,人均13.30元。同年又根据省局《关于适当增加企业效益工资的通知》,对部分在册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增加半级效益工资,人均月增资6.83元。1991年浙江省电力工业局下达《关于一九九一年职工企业效益工资安排意见》的通知,控制5%比例内,对表现突出者增资,全局又有9人增加工资。1992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企业工资提高起级标准的通知》先增加半级企业工资,再套入提高后的起级工资标准。德清县供电局共有218人增资,人均月增资16.10元。1993年浙江省电力工业局下达《关于一九九三年工资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原则加半级企业技能工资。德清县供电局共有215人增资,人均月增加56元。
  1994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1994年度工资工作安排的通知》和《湖州电力局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技能工资标准;调整企业岗位工资标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后,有关计算离退休职工的规定;1994年新进职工工资待遇。本次共有228入增资,月人均增资393元。
  1995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技能工资入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以职工本人现行部颁技能工资和1994年企业技能工资为基础,分别进入新的部颁技能工资和调整后的企业技能工资标准。同时规定1995年新进人员工资待遇。全局共有238入增资,人均月增资23.88元。同年浙江省电力公司又下发《关于1995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调整技能工资,以职工本人按照入轨后的等级和工资标准为基数,套入一九九五年调整企业技能工资对应表;调整岗位工资,标准起点为200元。运行人员为220元,级差一般为40元,运行人员级差为50元;及有关离退休人员岗位工资计算问题;新进人员工资待遇新的规定。
  1997年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和湖州电力局下发《岗位薪级工资入轨和岗位薪级工资考评办法》,每岗级分1~5个薪级,即0、10、20、30、40五级,德清县供电局成立了考评领导小组,经过考评,共有174人增资,人均月增资20元。
  截止到1997年末,全局平均技能工资274.30元,企业效益工资25.49元,岗位工资530元,3项合计为829.79元。
  二、奖金
  1963年,德清电力公司划为部属企业,隶属嘉兴供电局领导,开始建立职工奖励制度。当时仅限在生产工人、服务人员中实行,名为月度综合奖,按标准工资总额7%提取奖励基金。月评季发,奖金分甲、乙、丙三等,奖金额每月分别为5元、4元、3元。1964年嘉兴供电局将月度综合奖改为安全经济奖,制订《安全经济奖励制度试行办法》。以甲等1、乙等0.75、丙等0.5的等级系数和建奖范围人数考核测算。据浙江省电业管理局文件规定,电力系统技职人员也建立奖励制度,奖金来源由标准工资总额7%提高到10%,生产工人与服务人员仍实行月评季奖,技职人员实行季评季奖。1967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奖金制度即被批判为“物质刺激”、“奖金挂帅”。1972年始,改名“附加工资”,按职工每月人均4.50元标准,与工资一起发放。
  1979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恢复安全经济奖励制度,按季下达,分月考核,工人、干部一律季评季奖;原发附加工资继续执行,规定随职工标准工资的增长而逐步抵消,1983年调整工资时已全部冲销。
  1981年嘉兴电力局对职工奖励制度进行改革,废除评奖制度,实行安全经济指标百分制计奖办法,奖金来源由成本中开支改为利润留成中支付,采取基数利润留成加增加利润留成的办法提取奖金,使职工奖金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挂购,奖金分配形式有4种:①安全经济季度奖,以百分制计分,其中安全指标分30分,经济指标分70分,当季完成指标得满分,完不成扣分,超额完成加分;②安全经济年终奖,根据各电力公司完成安全生产和经济指标情况和上级下达奖金数额,计分算奖,年终一次发放;③安全累计奖,以嘉兴电力局为考核单位,全局无事故50天,按职工奖金人均4元计奖,每增加50天,人均奖金增加1元;④节电费,由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统一核算提取和分配,每半年由嘉兴电力局下达一次。以上四项奖励,嘉兴电力局对县局考核,县局对各电管站、变电所考核,各站所对职工个人考核。1982~1984年德清县供电局职工人均奖金收入110~120元/年。
  1985年湖州电力局成立后,与县局签订合同,实行安全、经济责任制承包,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扩大自主权,奖金考核与分配由县局自行处置,1985~1987年德清县供电局职工人均奖金收入300~500元/年。1988年湖州电力局与县局签订新一轮承包合同,实行内部利润包干,超利分成,工资总额包干,节约由县局留用,实行经济技术指标分台阶考核,与实现利润和售电量挂钩,使县供电局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奖金有所提高。根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分为安全、经济2个奖项,通过打分考评,实行月评月奖;同时实行系数制,即给班组长、股所长、县局领导增加系数。19881990年人均奖金水平600~1000元/年。1991~1995年随着物价水平上涨,职工奖金收入相应提高,人均奖金水平20004000元/年。19961997年奖金水平再次提高,综合奖月人均200元,安全奖生产工人月人均200元,管理人员150元。人均奖金收入4000~5000元。
  三、津贴、补贴
  (1)加班费。新中国成立后,职工加班加点经领导批准后,分公休日、国定假日两种,以本人日标准工资的100%、200%计发加班费。
  从1995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实行双休日制度,加班费计发分3种:一是国定假日,按本人日标准工资300%计发;二是公休日按本人日标准工资的200%计发;三是零星加点,按本人日标准工资150%计发。
  (2)夜餐费。晚上24时前为前半班,24时后为后半夜,计发标准,电力系统如有文件规定按系统标准执行。如无规定一般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3)出差补贴。同样按电力系统标准执行,如系统无规定,则按照当地县财政部门规定报销。县供电局外勤人员县内出差实行月包干和按实报销2种,月包干为110元/月。按实报销标准:县内6元/天,省内12元/天,省外15元/天,特区20元/天。
  (4)卫生费。原名洗理费,从1988年4月始,执行每人8元/月。1993年7月起改为30元/月。
  (5)午餐费。1993年1月始,每人39元/月,7月改为78元/月。1994年3月改为150元/月。
  (6)书报费。原嘉兴电力局规定,发给书报费分3档:企业领导40元/年,管理人员30元/年,生产工人20元/年。1984年改为统一标准,人均4元/月。1992年10月改为8元/月。1993年1月又改为12元/月。
  (7)电贴。1984年始,对职工实行电贴,每人每月4元,工龄8年以下者及退休职工减半。
  (8)粮贴。60年代始,每人每月补助粮贴1.80元。
  (9)房贴。1993年12月起,对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9.10元/月,最低2.50元/月,平均5.70元/月。
  (10)燃料补贴。煤炭调价后对职工实行煤贴,起初每人6元/月,1993年4月起调为24元/月。
  (11)物价补贴。1979年11月始,国家对职工实行副食品和粮油补贴,每人5元/月。1985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给职工生活补贴每人8元/月。同年4月起调整粮油购销价,每人补差3元/月。同年省政府规定发放肉贴,每人4元/月。1988年又增发副食品补贴8元/月。同时实行副食品浮动补贴规定每人7~10元/月。1991年5月国家规定发放粮油补贴每人6元/月。1992年4月又发放粮贴5元/月,至1993年增加到8元/月。1994年提高粮食销售价后,实行定向补助每人6元/月。1994年9月始起取消26元/月(粮油补贴6元/月,副食补贴5元/月,粮贴5元/月,浮动补贴10元/月)。各项补贴改称物价补贴,每人为30元/月,执行至今。
  (12)洗涤补贴。1988年起电力系统规定变电所人员,自备被褥,每人发洗涤费2元/月。
  (13)生活补贴。1984年起新招用合同制职工,实行每人生活补贴6元/月,第三年始,加2元/月,累计每人16元/月为限,1995年12月实行全员合同制,取消该项补贴。
  (14)车贴。1988年前,单位备自行车,个人使用,修理费按实报销;1989年始,实行修理费包干,外勤人员36元/年,其他人员24元/年;1992年改为发自行车,修理自理,外勤人员4年1辆,其他人员5年1辆。
  (15)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浙电劳[1997]013号《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待遇的通知》的精神,从1996年1月起,对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实行津贴,1980年前退休120元/月,1980年以后退休100元/月。

知识出处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1918~1997年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发展情况,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实事求是地记载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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