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附加电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758
颗粒名称: 五、附加电费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1
页码: 125
摘要: 1986年始,经国务院同意,浙江省所有营业性用电企业,随电费征收0.02元/为电力建设资金,德清县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和要求,如期征收,足额上交,至今未变动。由于全县农村电网设施简陋,线路质量差,线损大,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乡村企业和人民生活正常用电秩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1983年起,全县农村除电力排灌用电外,统一加收10%农村低压电网维修费,从1994年3月起,改为0.03元/,排灌仅加0.01元/。供电部门如数划给农电总站,集中管理、专款专用。附加费收入用于路灯电费和路灯增添及维修,年末如有结余,上交当地财政。此外,还有县电建、城网建设费、三峡基金、浙江省水利基金等等。
关键词: 附加电费 电费 德清县

内容

1.浙江省电力建设费
  1986年始,经国务院同意,浙江省所有营业性用电企业,随电费征收0.02元/(千瓦·时)为电力建设资金,德清县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和要求,如期征收,足额上交,至今未变动。
  2.农村维修费
  由于全县农村电网设施简陋,线路质量差,线损大,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乡村企业和人民生活正常用电秩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1983年起,全县农村除电力排灌用电外,统一加收10%农村低压电网维修费,从1994年3月起,改为0.03元/(千瓦·时),排灌仅加0.01元/(千瓦·时)。供电部门如数划给农电总站,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3.地方附加费
  1961年接通大电网以后,对城关、新市、武康三镇用户开始收取地方附加费,收取标准为电费的10%。1994年3月起,改为动力电0.01元/(千瓦·时),照明电0.015元/(千瓦·时)。附加费收入用于路灯电费和路灯增添及维修,年末如有结余,上交当地财政。
  此外,还有县电建、城网建设费、三峡基金、浙江省水利基金等等。

知识出处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1918~1997年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发展情况,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实事求是地记载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德清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