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0753 |
颗粒名称: | 一、照明电价 |
分类号: | F426.61 |
页数: | 1 |
页码: | 121 |
摘要: | 解放前,地方电厂根据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价格执行,当时物价飞涨,电价多变,同属一个县的两家电厂,电价也不一样,根据收集到的资料。1961年9月始,执行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新安江、杭州电网统一分类电价》,照明电为0.1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宣传毛泽东思想”用电,按普通工业电力电价执行,其范围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和宣传演出队、宣传橱窗用电等。1983年1月水利电力部《关于影剧院空调用电电价的函》下达后,是年7月起,对大宗工业用户的生活、办公用电,按照明电价执行。1961年9月至1994年2月,照明电0.15元/[到户价0.165元/],持续33年未变动。 |
关键词: | 照明电价 电费 德清县 |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1918~1997年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发展情况,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实事求是地记载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