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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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73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用电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30
页码: 103-132
摘要: 德清县自民国7 年(19 18年)有电始,新市仁记电灯公司建成发电对外营业,新市镇商界居民开始出现用电灯照明。继新市之后,又有上柏、德清、洛舍等地相继创办电厂使用电灯照明。 1930 年莫干山自建电厂,营业范围仅限莫干山风景区别墅用电。 1937 年10 月日军侵占德清县,烧毁、破坏德清、武康、洛舍等地的电厂。上柏电厂被迫停业,莫干山电厂时发时停。
关键词: 市政生活用电 用电结构 德清县

内容

德清县自民国7年(1918年)有电始,新市仁记电灯公司建成发电对外营业,新市镇商界居民开始出现用电灯照明。继新市之后,又有上柏、德清、洛舍等地相继创办电厂使用电灯照明。1930年莫干山自建电厂,营业范围仅限莫干山风景区别墅用电。1937年10月日军侵占德清县,烧毁、破坏德清、武康、洛舍等地的电厂。上柏电厂被迫停业,莫干山电厂时发时停。至1949年5月德清县解放时,仅新市电厂尚存,装机56千瓦,供商界居民照明用电,1949年用电量为1.75万千瓦·时。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恢复电厂建设十分重视,武康人民永安电厂、德清电厂得以重建恢复照明用电。1955年始出现动力用电。1961年接通大电网,大力发展农村电力排灌,带动农副产品加工用电,使照明用电从城镇发展到农村。1963年全县用电量增至912.27万千瓦·时,为1949年的521倍。
  自70年代后期开始,电力供应日趋紧张,德清县人民政府建立“三电”领导小组,与供电部门联合办公,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开展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等工作。尽管德清县计划统配电量不够使用,通过集资办电、群众办电的多种措施,仍确保全县用电量年递增10%以上的需要。
  加强用电管理,60~70年代,从只有1名业务员发展到成立用电管理组。1982年建立县供电局后,设立用电管理股,逐步配备和增加专业人员,理顺营业报装和业扩流程,重视校表室的建设,落实电价政策,抓好电费回收,开展用电监察,降低管理线损,从而促进用电秩序的建立。1997年德清县用电量为49499.25万千瓦时,全县42万人口,综合用电水平达到1180千瓦时。
  第一节 用电结构
  一、市政生活用电
  1949年5月德清县境解放时,全县仅有新市电厂发电,每天发半夜照明电,年用电量1.75万千瓦时(全为照明电),至50年代末全县用电量22.16万千瓦·时,其中生活照明用电13.65万千瓦·时,增长速度相当缓慢。
  1961年接通大电网以后,取消包灯,扩大表户,市政生活用电快速发展。至1983年实行电量包干时,市政生活用电量达到183.07万千瓦·时,比1959年增长12.4倍。
  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进入城乡千家万户。城乡居民生活用电1986年为1168.49万千瓦·时,占总用电量6.53%。1997年城镇居民生活用电达到6263.42万千瓦·时,占总用电量12.65%。其中生活照明用电占62%,为3945万千瓦·时;上下水道及自来水用电占30%,为1879万千瓦·时。其他用电占8%,为439.42万千瓦·时。
  1986年起国家对用电分类做了统一调整,按新口径年人均用电量为150千瓦·时。其中城关、新市、武康三大镇生活用电为2100.67万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210千瓦·时;农村生活用电4162.75万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130千瓦·时。
  二、工业用电
  1955年以前,地方营业电厂无动力电供应。德清县裕纶丝厂、顺丰丝厂动力电自发自用。1955年新市电厂始供造船厂锯板用电7千瓦。1956年手工业改造中,城关、新市铁器社使用动力电,各为2.8千瓦电动机。以后动力用电逐步增加,先有米厂利用电厂白天和深夜电力加工大米,接着又有印刷厂、丝厂等相继接用动力电,在1958年“大跃进”的高潮中,机械厂、小高炉等使用动力电,到1959年工业用电量为7.88万千瓦·时,占全县总用电量35.47%。
  1961~1962年德清、新市两座35千伏变电所建成通电,1961年工业用电量比1959年增长9.8倍。至1967年,每年以30%速度递增。1967年武康化肥厂建成投产,工业用电比重增至37.98%。1985年工业用电量为12192.45万千瓦·时,为全县总用电量的76.28%
  1997年全县工业用电量38048.49万千瓦·时,占全县总用电量的76.87%,其中:水泥、红砖等建材行业用电量最大,占工业用电的26%,居各类行业用电之首。
  三、农业用电
  1955年,新市电厂向高林公社南坝机埠供电,用于电力排灌,成为德清县最早的农业动力用电。接着德清电厂在近郊新盟、金鹅、胜利3个生产队为部分农户装接照明电,用于养蚕。
  1961~1963年,全县以电力排灌为主的农村电网基本形成,全县中、东部平原21个公社接通电源,安装机埠200余座,有20万余亩农田实行电力排灌,同时带动了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村照明用电。1963年农业用电量为697.99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76.51%,基本上实现农田排灌电气化。
  到1966年,农村照明用电量达到244.81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量的17.37%
  70年代初,社队企业已逐步兴起,但工厂规模较小,属粗放型企业。1972年首次出现农村社队企业用电量52.84万千瓦·时。进入80年代出现突飞猛进的势头,1989年用电量为8363.34万千瓦·时,比70年代末增长14.5倍。
  1986年起,按国家新的用电分类口径,1997年全县农村综合用电量为31919.83万千瓦·时,占全县总用电量64.49%。其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用电量为3135.17万千瓦·时,占农村用电的9.82%,乡村工业用电量24621.91万千瓦·时,占农业用电77.14%;照明用电4162.75万千瓦·时,占农业用电13.04%
  四、交通运输用电
  交通运输各单位均以电灯照明用电开始,用电量甚少,1962年以前并入市政生活用电统计,自从装卸站安装河埠吊车起,动力电用电量有所增长。德清县从1963年开始统计交通运输用电,年用电量为0.56万千瓦·时,占全县总用电量的0.06%。以后增加县运输公司办的机修厂,进入80年代加上3个汽修厂用电。1985年交通运输用电为7.88万千瓦·时,比1963年增长13倍,仍为全县总用电量的0.05%
  1986年按照国家新的用电量分类规定,交通运输与邮电通信合并为一个行业用电统计,到1997年用电量为280.09千瓦·时,占全县总用电量的0.05%。
  五、公共照明
  解放以前,各地方电厂向用户供电的同时,在供电区域内安装25瓦白炽灯泡为公共照明,俗称路灯。亮灯时间随各电厂的供电时间而定。路灯的装、修及管理概由各电厂负责。日军侵占期间,多数路灯不亮。1949年县境解放时,仅存新市才记电厂安置的路灯20余盏,时亮时暗。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镇电厂的恢复或新建,街道路灯重放光明。50年代后期德清、新市等电厂昼夜发电,增放路灯专线,安装路灯控制开关,实行定时开放。1962年德清县电力公司成立时,全县三大镇路灯约100余盏,因瓦数很小总容量不足5千瓦,路灯管理仍由公司所属各电管站兼管,以后结合城镇低压电网大修改造,换粗导线,换大灯泡,增加路灯盏数。配合城镇建设,拓宽马路或新建桥梁,新装路灯照明普遍采用汞灯、钠灯,光照亮度大为提高,70年代改用光控开关,自动开停。90年代,城镇建设加快,特别是县址迁至武康镇之后,武康镇的公共照明装置和用电量大大增加。目前104国道已安装了路灯,农村小集镇随着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开始安装路灯。至1997年末,全县共装各类路灯2256盏,容量约为180千瓦,年用电量88万千瓦·时。全县公共照明占全县总用电量0.18%。路灯用电统计1985年前合并在市政生活用电中,1986年以后合并在其他事业用电。
  第二节 “三电”工作
  一、计划用电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下达德清县计划用电负荷指标,核定德清县排灌抗旱期间供电最高负荷为5500千瓦,德清县电力公司据此对装机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实行按季分月计划用电申报制。以后用电负荷指标由嘉兴电力局下达,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指标。19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指标打乱,几乎全部停顿。
  70年代末,供用电矛盾突出,为做好计划用电工作,经县政府批准,由县经委、各主管局,供电局联合组建“三电”领导小组,进行平衡用电和抓好“三电”工作,具体工作人员来自电力部门和各系统借调人员,分成东、中、西三大组,成立线管会,开展以计划用电为主,兼管节约用电、群众办电的“三电”工作。
  1983年“三电”领导小组发动各线管会,在全县开展“一查四定”工作,在开展用电大检查的基础上,对用户实行定负荷、定电量、定单耗、定用电时间,重新安排工厂用电时间,岔开厂休日。对耐火、铸钢、造纸、制砖和农村饲料加工等用电负荷较大的企业和两班制生产的工厂,除缫丝厂外实行“双十点”,即上午十点一班,晚上十点一班,避开上午晚上2个高峰。单班制工厂分成两批用电,按两班制规定用电时间开工,隔周对调翻班。农业用电要求每条线路按其装置容量一分为二,一半允许白天用电,另一半提倡深夜用电,晚上灯峰一律停机让电,确保照明用电。岔开厂休时间,城关镇厂休为星期天,新市镇厂休为星期三,武康镇厂休为星期六。为全面开展“三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1983年在线管会的基础上,成立县“三电”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电局经营局长兼任,1984年9月始,借调外单位工作人员4名,开展实质性工作。当年嘉兴电力局下达德清县日用电量为37万千瓦·时,负荷指标为1.8万千瓦,最高负荷为2.5万千瓦。由于负荷控制不好,超用电量,被拉35千伏线路25条·次,影响了工农业正常生产和人民生活照明用电。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制订了有关计划用电包干办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用电量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和工业、二轻、粮食、校企、农林及省属有关企业单位,全面推行计划电量包干用电制。
  强化择优供电,制订经济奖罚措施,控制“七机一炉”(即球磨机、制砖机、饲料粉碎机、金属拉丝机、锯板机、碾米机、电焊机及电弧炉)用电设备为重点,采用石英钟定时,鼓励用户深夜用电,但石英钟质量不过关,故障较多,计时段经常出现超时与误时,对用户带来诸多不便,效果不够理想。抗旱排涝及每年“双抢”农业用电高峰季节,本着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农村照明保证率达到95%。城镇部分工厂和乡镇企业停工放假,让电支农。采用死指标活调度办法,控制最高负荷,提高负荷率。德清县供电局从1978年以来,负荷率均在85%以上,19621997年最高负荷和负荷率统计见表4-3。
  1986年7月,加强“三电”办公室工作,调入董志尧为专职主任,1988年由沈健康接任,至1992年退休,仍由县计经委副主任董志尧兼任“三电”办公室主任。为了更好地安排好城乡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的有序用电,根据电网和用电季节推出“宽、平、紧”3套用电方案。“宽”,指电网正常情况下的计划用电方案,“平”,指电网紧缺情况下的计划用电方案;“紧”,指电网发生意外情况下的计划用电方案。做到措施有力,停电不乱,收到较好的效果。
  进入90年代,为了确保电力用户能持续稳定用电,同时能及时、灵活地调节用电负荷,以适应电网负荷变化的需求。1996年6月德清县“三电”办公室、县供电局报经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向湖州市经委、电力局上报了《德清县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规划》,同年7月湖州市经委、电力局湖电用[1996]第316号文批准。当即向上海华冠通信设备厂订货,同年10月首先为8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户安装电力负荷终端器28台。1997年继续为5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户及热电厂等单位,安装电力负荷终端器25台。经过调试运行,监控效果良好。全县第一、二轮可控负荷为12000千瓦,总监控负荷为15600千瓦。截止到1997年末,有53户大用户安装了双向电力负荷终端器。监控容量为全县工业用户容量的45%,可控负荷达到全县工业负荷的40%左右,效果明显。
  二、节约用电
  1.非生产用电管理
  50~60年代,各用电单位开展多次增产节约运动,都把节约用电作为主要内容,照明电灯一般配用40瓦以下的灯泡,除公用路灯外,做到随手关灯,节电形成风气。德清县电力公司将节约用电列为用电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降低线损、减少自用电、增设用户分表、取消包灯用户、查禁生活用电炉等措施,使全县节电指标年年完成或超额完成。
  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节约用电工作大大削弱,农村普遍从机埠接线用电,不装分表,按灯头平均分摊电费,致使农户照明开长明灯、通宵灯。有的农户不习惯开电灯睡觉,甚至将电灯放进空甏浪费电力。70年代后期,随着农电专管员的配备、农村低压电网整改、推行户装分表,农村照明用电浪费现象得到抑制。
  1993年开始,各乡镇、主管局、工矿企业设节能专管人员,年初制订节能工作要点,年终进行考评,年中召开节能工作例会,常抓不懈,使全县节能专管人员网络更加健全和完善。
  按照国家经贸委等7个单位的联合发文,在全国进行节能周宣传活动中,县供电局积极主动配合县计经委开展活动,做到电台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街道有横幅,会议室有挂图,张贴宣传画,并在县城繁华街道设咨询点,经过多年努力,节约用电不断深入人心。
  2.产品单耗考核
  1984年开始,德清县“三电”办公室对全县国营、二轻、乡镇企业14种产品,实行用电单耗考核。当时由于工业用电单耗考核产品单一,可比性不强,企业又少,不能全面反映德清县工业企业产品电耗的状况。
  1996年国家统计局新的电耗考核办法出台后,德清县“三电”办公室召开了全县重点用电大户的新电耗统计会议,进行现场辅导,并应用现代科学手段——电脑化计算,改变过去考核单位少、品种单一的状况。会议就水泥行业每月进行行业能耗考核,对定额制订、审批程序、单耗计算、统计考核、奖励处罚等做出详细规定。1997年,已有79种产品、124家厂矿参与考核,考核单位的用电量占工业用电量的61.3%。当年单耗全年节电1934.52万千瓦·时,其中单耗下降产品57个,节电5628.22万千瓦·时;单耗上升产品22个,多耗3693.7万千瓦·时。
  3.无功补偿
  根据电网要求按用户装机容量和用电功率因数,加装电力电容器,使无功达到就地补偿,并推广电动机进相运行。
  4.风机水泵改造
  1987年始,工业风机、水泵改造节能列入议事日程,选择水泥、造纸、砖瓦等重点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调查登记,到1989年底基本完成重点企业的风机、水泵改造任务。
  三、自筹电量
  1.加工电量
  1986年始,省计经委、电力工业局、“三电”办公室联合下文,对各市、县进行计划用电分配。80年代中期起,乡镇企业发展很快,德清县每年超计划用电严重,为解决供电不足的矛盾,县计经委、“三电”办公室组织来煤加工,弥补计划电量之不足。19861989年,每年用煤5000吨加工电量,每吨煤能加工电量1350千瓦·时,总共增加电量3375万千瓦·时。
  2.集资电量
  1984年,德清县向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认购第一期集资办电股7股,每股出资100万元,每年可分配电量3500万千瓦·时,连续30年不变,集资款年息3%,10年后逐步还本付息。
  1989年,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又推出第三期地方集资办电,每股10万元,德清县共认购168股,每年可分得电量5040万千瓦·时。
  3.购用电权
  1995年,浙江省计经委、电力工业局决定从新建电厂当年增发的电量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集资办电的资源,向社会出售用电权,每股40万元,德清县共认购6.5股,每股年分电量100万千瓦·时,年增电量650万千瓦·时。
  凡是购买长期用电权的用户,每千瓦出资1800元,德清县共认购1000千瓦,年增电量385万千瓦·时。
  4.电力债券
  1987年发行的电力建设债券,德清县共认购电力债券150万元,规定按债券面值每元每年可分电量2千瓦·时,年增加电量300万千瓦·时。
  5.合资办电
  德清县共出资7225万元与嘉兴电厂合资办电,其中县“三电”办公室负责筹资1625万元,莫干山能源开发公司负责筹资5600万元,电量1997年按投入资金每元分得1.28千瓦·时,年增加电量9524万千瓦·时。
  6.短期用电权
  1992年由莫干山能源开发公司认购短期用电权100万元,每年又分得电量250万千瓦·时。
  7.引进电量
  90年代初,德清县电量短缺,“三电”办公室千方百计组织电量,1991~1993年计划外引进电量10263万千瓦·时。
  第三节 营业报装
  一、网点沿革
  民国7年(1918年)新市电厂建成,开创德清县有电的历史。不久之后,德清、上柏、莫干山、武康、洛舍等地也相继办起小电厂,各自向所在地供电,但是发电厂装机容量很小。初期用户均为照明用电,且大都属镇上单位、商界及较富裕人家,莫干山电厂则向山上别墅供电,所以地方电厂发展极为缓慢。日军侵占德清后,除新市电厂、莫干山电厂得以保存外,其他电厂均遭破坏,中断供电。解放后在人民政府领导下,逐步修复或重建电厂,1952年5月德清电厂恢复供电,并于1955年德清、新市两电厂实行公私合营。1956年武康人民永安电厂公私合营,上柏电厂并入碾米厂。1959年杭州电网通过塘栖,架设一条10千伏线路到德清。至此,德清县才有第一条10千伏高压线路,城镇用户有所增加,并逐步发展动力用电。1959年末共有工业用户12户,设备容量330千瓦,年用电量22.7万千瓦.时。1961年7月,通过35千伏良渚变电所架35千伏输电线路送到德清,始建35千伏德清变电所。1961~1962年全县开展大规模农村电网建设,发展电力排灌,中、东部平原地区绝大部分乡村用上了电。当时的营业网点,设城关、新市、武康三片营业区,负责用户报装和管理,县电力公司设有专人负责用电营业工作,到1978年设置用电管理组。1982年电力公司改供电局,电管站改供电所,县局正式建立用电管理股。图4-1为用电营业报装。用电管理股与下属供电所有明确分工。1997年根据《电力法》的规定,供电局向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申报供电营业区,并于同年获准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准供电局营业范围为德清县行政区域。由于历史原因,与毗邻县余杭、安吉、湖州菱湖区,存在少数的交叉供电。德清县供电局供外县5户总容量1660千伏·安,外县供德清县7户,总容量920千伏·安。县供电局在1996年与邻县供电企业签订了协议,计划在2年内全部移交到各自营业范围内。原余杭县供电局供电的5户用户,已在1997年12月31日划归德清县供电局。
  二、报装容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工作重心转入经济建设,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电力用户增长迅速,尤其是进入8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报装动力用电骤增。截止到1990年末,全县营业用户10957户,总装置容量167215.4千瓦。其中·城镇动力1505户,城镇单位照明2413户,城镇居民照明3025户,农村乡村企业890户,农村工业用电中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有37户,执行单一制功率因数调整电价的有280户。农用动力户1335户,农村照明(总表)户1789户。在总装置容量中,按电压等级分35千伏供电用户9户,装置容量17200千伏·安,10千伏供电用户1601户,装置容量132125千伏·安,380/220伏供电用户9347户,装置容量17890.4千瓦。至1997年用户数增至18931户,比1990年增长78.9%,报装容量达到377921千伏·安(千瓦),比1990年增长116%。
  90年代初,全县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用户报装大量增加。1993~1996年,无论是用户数,还是供电量年增长率平均在15%以上。1997年由于丝绸行业滑坡,关停并转,不少企业报停或办理减容,因此,1997年用电量出现5%的负增长,但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户数大增。因为房地产开发,新建大量商品房出售,家用电器价格下降,城乡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居民更新彩电,添置空调等,特别是电力部门一户一表制的推行,1995~1997年共增加7511只照明表,不仅户数增加,而且促进用电量的增长。
  三、业扩流程
  新中国建立前,由用户向所在电厂营业部门申请用电,报装包灯盏数或表户容量,按营业章程收取费用后,由电厂供料,派员安装接电,如遇线路延伸,容量较大的用户,由电厂派员实地查勘估料,出具材料单。
  1961年德清县供电所(电力公司)统一经营全县供用电业务后,公司与所属电管站分别管理。低压、高压无工程或临时用户,全由各电管站承办;高压供电、有业扩工程量、需放10千伏线路的,均由公司管理承办,其中:属于35千伏直供用户,需呈报上级嘉兴供电局审批,签订好供用电协议等手续。
  80年代以来为端正行业作风,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按照上级电力部门颁发的业务扩充工作流程,实行一口对外。德清县供电局制订和完善各项营业管理制度,从受理用户申请、查勘、设计、备料、施工、用电装置检验到装表接电等各道工序,规定期限,统一传递交接程序,定期考核,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工作,根据工作量大小,定为:高压有工程60天,高压无工程30天,低压工程30天,一户一表30天。1997年7月推出“为人民服务,树电力新风”的口号,德清县供电局社会服务承诺制,收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业扩工程流程时限见图4-2。
  四、业务收费
  30年代新市电厂规定表户电费6元(材料费3元,装表费1.5元,接火费1.5元),包灯3.30元(材料费3元,接火费0.30元),其他不收任何贴费。50年代德清电厂规定,线路到达之处用户接火线以50米为限,由供电部门供料,超过酌情办理,凡线路未到之处用户申请用电者,一般由用户出资补贴工料费。
  1964年始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对城镇低压供电户申请用电,设备容量满1千瓦及以上的,收取变压器贴费30元/(千伏·安)。
  1965年水利电力部《关于业务扩充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低压用户按用电设备容量,10千伏用户按变压器容量,交纳变压器贴费30元/(千伏·安),线路工程贴费20元/(千伏·安)。
  1974年3月起,变压器贴费从30元/(千伏·安)降为20元/(千伏·安),所收贴费不足支付工程造价,进而制约了电网发展,也影响了用户用电需要,以后在实际执行中收20元/(千伏·安)线路贴费,电力部门包不了、贴不起,最后认定由用户自备线路。
  1984年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以及华东电业管理局对规定的实施说明,用户凡新装或增加容量,按受电电压和用电类别,分别计收供、配电贴费。低压供电:农业150元/(千伏·安),非农业160元/(千伏·安)。10千伏供电:农业120元/(千伏·安),非农业130元/(千伏·安)。
  1.低压有工程30天。
  2.高压油工程60天,无工程30天。
  3.一户一表30天
  同时规定,对自建低压线路的农业用户,贴费按130/(千伏·安)元收取。其中:供电贴费90元/(千伏·安),配电贴费40元/(千伏·安)。对自备变压器的农业用户,贴费减为90元/(千伏·安),其中:供电贴费81元/(千伏·安),配电贴费9元/(千伏·安)。
  凡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者,免交本级电压贴费,但仍应交纳上一级电压贴费。1986年针对材料价格上涨,系统内平价钢材、锌材、水泥紧缺,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发文,对新装、增容用户(居民生活用电除外)除收取贴费外,另行收取钢材、锌材、水泥等实物指标费用。从1989年开始改为计收平价与议价物资的差价,即收取材料差价112.85元/(千伏·安)。
  1990年2月华东电业管理局下文,修订《实行说明》,规定从1990年1月起改按水利电力部《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中的贴费标准按上限收取。非农业380/220伏用户贴费180元/(千伏·安),其中:供电贴费110元/(千伏·安),配电贴费70元/(千伏·安)。10千伏用户贴费140元/(千伏·安),其中:供电贴费110元/(千伏·安),配电贴费30元/(千伏·安)。35千伏用户贴费100元/(千伏·安),其中:供电贴费100元/(千伏·安),配电贴费0元/(千伏·安)。
  1990年6月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实行《浙江省电费、电能表保证金实施细则》,规定:对新装、增容用户除按标准收取贴费外,用户还应向供电部门存入保证金,作为电费债务和电能表资产的担保资金,标准如下:电费保证金50元/(千伏·安)或50元/千瓦。电表保证金:单相表80元/只、三相表150元/只、特种表1500元/只。
  1993年4月,基于物价上涨因素,国家计委批复能源部,同意调整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贴费。华东电业管理局制订了实施细则,调整后不再收取材料差价费,低压供电贴费,农业500元/(千伏·安),非农业550元/(千伏·安);10千伏供电贴费,农业400元/(千伏·安),非农业450元/(千伏·安)。上述标准执行至今。
  第四节 电能计量
  一、计量装置
  各地方电厂经营期间,电量结算大部分采取包灯头形式,以用户装灯盏数、瓦数计收电费,仅有少数用户安装自备进口表,按“千瓦·时”计费。从1958年以后国产电能表面市,装表计量的用户逐步增多。
  1961~1963年全县大搞农村电气化,电力排灌、农副产品粗加工等动力用电进展较快,国产三相表一时供应不上,就用三只单相表代替三相表计量,根据容量大小,有的采用直接计量,有的加装电流互感器按倍率计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产电能表货源不足,加上供电部门资金有限,备表不多,曾推广用户自备表,经供电部门校验合格后安装。上级规定对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加装无功电能表,实行用电功率因数考核。供电部门一时采购不到无功表,用感应式有功表改制代替,显示读数需经换算,才能得出无功电量。60年代獐山轧石厂、德清化肥厂实行35千伏高压侧计量,是德清县第一批高供高计的大用户。
  农村用电计量装置的原则,一是表计由用户自备;二是按不同电价分别装表,因而农村装表较多,如一个机埠,变压器低压出线、分排灌表[0.042元/(千瓦·时)电价]装三相表,农副产品加工[0.06元/(千瓦·时)电价]装三相表,生产队照明[0.15元/(千瓦·时)电价],按出线回数分装单相表,做到正确合理。
  70年代,乡镇企业发展,城镇用户数量不断扩大,10千伏专线、专用变压器、高压供电增多,有的高供高计,有的高供低计,电能计量分类名目繁多,计量装置日趋复杂,加上电能表有用户自备,有供电部门提供,产权管理十分混乱。
  1982年起,德清县供电局按照华东电业管理局《关于整顿计量计费电度表计量装置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按照用户受电电压、装置容量及各种电价和计费办法,统一设计电能计量方式和装置标准,并由供电部门统一提供计费表计,取消用户自备表。对老用户分期分批进行整改,首批对100千伏·安以上专用变压器用户,采用专用计量柜。第二批又对农村综合变压器用户推行计量箱,装置计量表计。第三批对德清、新市、武康三大镇的低压用户表计进行“进铁箱”改造。1997年末,进柜计量表计达到2010面,进箱计量表计达到12647只。在改造过程中,对所有计量表计全部实现轮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产电子表的诞生,德清县在1994年安装使用一批单相电子表。从1995年以来,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增加的需要,装表全面开放,制订优惠措施,推行一户一表制,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凡新建住宅一律采用一户一表。原来的老住宅一个楼面一只总表用户,逐步改为一户一表。近3年来,增加居民表户达7000户以上。截止到1997年在装运行电能表为19493只,其中:城关供电所管辖7086只,新市供电所管辖4985只,武康供电所管辖7422只。校表室的表计校验率、轮换率、合格率等质量指标均达到100%。
  二、计量检验
  50年代,各地方电厂无校验电能计量表的技术设备,各电厂对电能表计量是否正确,一是用白炽灯泡作实负荷,采用瓦秒法测定。二是用一只质量好的单相表,请杭州电力局校准作标准表,与需校表计同负载做比较。德清县从接通大电网以后,用户猛增,用土办法校表显得不适应,1962年从上海表计工场购入两台旧校验台,经过整修后使用,成立校表室,配备2名专职校表工,当时隶属于电修车间管理。不久感到原配的标准表太陈旧,又采用进口“阿娜”表改制成标准表来代替。1969年,公司自行装配了两台校验台,配上了国产标准电能表,使用很长一段时间。1978年随着用电管理工作的加强,校表室归口用电管理组,校表工增至4人,有了较好校验场地。由于人员增加,校表室开展分期分批现场校验。但是各变电所、各高压计量的大用户的电能表,仍由嘉兴电力局校验室进行定期测试。
  1984年向上海电度表厂购入一台三相校验台,经过技术改进,不仅能校三相有功电能表,而且无功表也能校验。次年又向岱山电工仪表厂购入电流互感器校验台,扩大了校表室使用面积,开展电流互感器测试,以后又不断淘汰陈旧的设备,添置新的设备,安装空调,配备现场校表专用汽艇及计量车,规范了校表室的硬件设施。
  1986年校表人员,经浙江省电力中心试验研究所培训、考试,取得合法的资格,于1989年计量标准化,经省、市验收合格,校验设备取得省计量局认证,企业达到三级计量单位。
  1992年在对表计管理取消了账卡用手工记录,改为微机管理,校验设备也逐步改用微机自动化运算,使得校验、轮换、现场抽查等电能计量工作,进入现代化管理。1992年德清供电局取得计量校验合格证(见图4-3)。校表室工作人员,经过不断充实调整,1997年末共配备9人。由县供电局用电管理股计量专管员分管。
  图4-31992年德清供电局取得计量校验合格证
  第五节 电价电费
  一、照明电价
  解放前,地方电厂根据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价格执行,当时物价飞涨,电价多变,同属一个县的两家电厂,电价也不一样,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地方营业电厂时期电价情况见表4-5。
  表4-5
  地方营业电厂时期电价情况
  注1952年、1953年电价已折成人民币。
  1961年9月始,执行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新安江、杭州电网统一分类电价》,照明电为0.15元/(千瓦·时)。1963~1964年,取消表灯户电表底度制和包灯用电制,德清县对城关、新市、武康三镇400余盏包灯,全部改为表灯户。1965年1月起,按华东电网照明电价1千伏以下仍为0.1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为0.145元/(千瓦时),执行装置容量3千瓦以下的非工业动力用电,执行照明电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宣传毛泽东思想”用电,按普通工业电力电价执行,其范围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和宣传演出队、宣传橱窗用电等。
  1983年1月水利电力部《关于影剧院空调用电电价的函》下达后,是年7月起,对大宗工业用户的生活、办公用电,按照明电价执行。1961年9月至1994年2月,照明电0.15元/(千瓦·时)[到户价0.165元/(千瓦·时)],持续33年未变动。1994年3月始调整为0.25元/(千瓦·时)[到户价0.30元/(千瓦·时)],1996年6月起调整为0.367元/(千瓦·时)[到户价0.45元/(千瓦·时)],1997年7月起调整为0.447元/(千瓦·时)[到户价0.53元/(千瓦·时)]。
  二、动力电价
  1951955年以前营业电厂没有动力电用户,顺丰丝厂、裕纶丝厂为自发电。同年新市造船厂锯板机用动力电。1956年城关、新市铁器社始用动力电。动力电价根据各营业电厂生产成本,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核准后实施。1961年9月起全县执行新安江、杭州电网统一分类电价。动力电按性质分为农业、普通工业、大宗工业3类,又按电压等级,分为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3种,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电价从1961年以来先后调整8次。
  1976年水利电力部规定,缩小两部制电价实施范围,以受电变压器320千伏·安(含315千伏·安)为起点,不足320千伏·安及低压供电用户,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同时也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980年7月又恢复对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价。翌年7月,两部制电价实施范围仍按原规定320千伏·安及以上,对用电设备容量在320100千伏·安用户,继续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983年2月起规定,对乡村企业不论容量多少,均执行单一制电价,迄今未变。1961~1997年德清县电价变动情况见表4-6。
  三、优惠电价
  解放以前,各地方电厂对街道公益路灯免收电费。当时新市电厂对当地军警机关用电七折优惠。50年代初武康电厂对政府机关按灯头每盏每月收费0.5元优惠(仅为商界居民电价的六分之一)。
  1961年9月起执行新安江、杭州电网统一电价,城镇公用路灯用电开始收10%地方附加费,路灯用电全额计收。
  农业优惠电价。浙江省人民委员会有规定,对农田排灌、电犁和灯光捕虫实行优惠电价,不分供电电压等级,以农业用电0.06元/(千瓦·时)打七折,即0.042元/(千瓦·时)。
  工业优惠电价。德清县仅有武康化肥厂因生产合成氨享受工业优惠电价。比大宗工业电价优惠0.01元/(千瓦·时)。1980年12月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按照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停止扩大工业优惠电价范围》的通知规定,按1979年7月至1980年6月这12个月的月平均用电量为基数,仍享受优惠,超过部分不予优惠。
  四、加价电价
  1.加工电价
  进入80年代,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分配电量不够使用,经常出现拉闸停电,为缓解供需矛盾,浙江省电力工业局从市场采购议价燃料,利用淘汰机组发电,多发部分向下收取议价电费,另外德清县自行组织计划外燃料,委托发电厂加工电量,成本高出部分向各用电包干用户结算,结算价1983年始为0.02元/(千瓦·时),1986年调整为0.15元/(千瓦·时),1993年调整为0.31元/(千瓦·时),截止到1997年为0.297元/(千瓦·时)。
  2.煤运加价
  80年代中期,随着煤炭和煤炭铁路运输价格的调整,从1985年起根据浙江省计经委《关于通过用电加价、收取煤炭加价和铁路运输加价的办法》通知,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户的统配电量,按用户的实用电量加收煤炭加价费,1985年收0.0024元/(千瓦·时),随着超产煤发电的增加,煤运价的逐步提高,1990年收0.0674元/(千瓦·时),1993年收0.1515元/(千瓦·时),直到1994年电价调整后停止收取。
  3.集资电价
  1985年开始,德清县先后向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认购一期、三期集资办电,90年代嘉兴电厂一期合资办电,由每年付息折算所得电量。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物价局联合通知,收取集资电加价费。集资电加价变动标准见表4-7。表4-7集资电加价变动标准单位:元/(千瓦·时)
  五、附加电费
  1.浙江省电力建设费
  1986年始,经国务院同意,浙江省所有营业性用电企业,随电费征收0.02元/(千瓦·时)为电力建设资金,德清县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和要求,如期征收,足额上交,至今未变动。
  2.农村维修费
  由于全县农村电网设施简陋,线路质量差,线损大,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乡村企业和人民生活正常用电秩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1983年起,全县农村除电力排灌用电外,统一加收10%农村低压电网维修费,从1994年3月起,改为0.03元/(千瓦·时),排灌仅加0.01元/(千瓦·时)。供电部门如数划给农电总站,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3.地方附加费
  1961年接通大电网以后,对城关、新市、武康三镇用户开始收取地方附加费,收取标准为电费的10%。1994年3月起,改为动力电0.01元/(千瓦·时),照明电0.015元/(千瓦·时)。附加费收入用于路灯电费和路灯增添及维修,年末如有结余,上交当地财政。
  此外,还有县电建、城网建设费、三峡基金、浙江省水利基金等等。
  六、小水电、小热电电价
  德清县西部山区利用水利资源从70年代起,到1997年,共建成小水电30座,并入大网。开始时,上网电价为0.042元/(千瓦·时),1980年省政府决定,对集体所有制小水电上网电价调高为0.05元/(千瓦·时)。1983年省政府再次规定全民集体小水电均为0.05元/(千瓦·时),并实行功率因数考核。1986年起,国家为扶持小水电发展,除按上网电价外,县“三电”办公室又从加工电费中给予补贴。1994年1月县物价局、供电局发文,从上网电价0.05元/(千瓦·时)调整为0.21元/(千瓦·时)。小热电厂上网电量同样执行,小热电厂按峰谷电比例测算出高峰电价为0.2716元/(千瓦·时),低谷电价为0.0905元/(千瓦·时)。县“三电”办公室对小水电补贴0.27元/(千瓦·时),小热电峰电补贴0.3879元/(千瓦·时),低谷补贴0.1293元/(千瓦·时)。
  七、抄表结算
  各地方电厂经营期间,每月定期派员抄录电表,查核包灯盏数、瓦数。实行坐收与上门收相结合的办法。
  1961年接通大电网以后,坚持抄、开、收分开的原则,抄表由分管运行工负责,每月确定23天为全县抄表日,逐户进行现场抄录,当场由抄表员填制电表起讫读数、实用千瓦·时数、单价、电费总额及交费期限等内容的电费通知单交给用户,此办法沿用至今。
  1970年以后,随之乡镇企业出现电价类型众多,农村综合变压器逐步推行加装关口表,抄表时关口表与分类表同时抄录。80年代初,各供电所实行营(用电)配(线路)分开建制,抄表收费归口用电班。
  1994年10月使用微机开票结算电费试点,1995年始城关、新市、武康3个供电所,电费计算开票均由微机完成。1996年又购置30台抄表机投入使用提高工效、减少差错。
  八、电费回收
  各地方电厂营业期间电费回收,采取上门收与坐收相结合的办法。
  1961年接通大电网后,全县设城关、新市、武康3个电管站,营业窗口设专人坐收,各乡镇机电站有专职电工催收。1973年开始与银行协商同意,委托各乡镇信用社代收电费,获得全县农村用户一致赞同,电费回收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
  1985年全县26个乡镇电管站相继成立,农村电费改由农电站代收,县供电局按月支付2%‰手续费,直到1995年为减少“现金搬家”,部分乡镇电管站委托当地信用社划账代收。
  城关、新市、武康三镇用户电费坐收,1995年10月改为工商银行代收,为方便用户就近交纳电费,工商银行落实各储蓄所代收,历年电费回收率在98%以上。1963~1997年历年电费回收情况见表4-8。
  九、售电平均单价
  1961年各地方电厂售电平均单价为191元/(兆瓦·时),明显高于1962年大电网供电。1962~1989年,售电平均单价均在80~90元/(兆瓦·时),非常稳定。进入90年代,尤其1993年电价调整幅度大,到1997年为392元/(兆瓦·时),比1989年增长3.4倍,年平均递增率高达20%以上。1961~1997年售电平均单价情况见表4-9。
  第六节 用电监察
  一、日常监察
  50年代各地方电厂营业时期,不设用电监察人员。对用户的用电设施安装、检查、修理均由电厂外线工负责处理。
  60年代大电网接通后,县一级电力公司均未设用电监察专职人员,对日常用电监察工作分别纳入相关工种的职责范围,在设备巡视、抄表、检查、接电时结合进行用电监察工作,并帮助指导,监督用户遵守供用电规定。
  1982年县电力公司改县供电局后,设用电管理股,配备专职用电监察工,按用电监察的职责,负责全县用户新装、增容、迁移等的现场踏勘、图纸审核、工程验收、签订供用电协议、建立大用户技术档案,并按省电力工业局用电监察工作细则,安排下厂监察,其周期为:35千伏大用户每季一次;10千伏供电315千伏·安以上用户每半年一次;100千伏·安以上用户每年一次。通过下厂监察,督促帮助用户按规程规定,做好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搞好安全用电,限期消除设备缺陷,帮助用户进行事故分析,制订防患措施。下属各供电所用电监察工作由所长或副所长兼管。1997年末,县供电局设专职用电监察人员2名,城关、新市、武康供电所配有兼职用电监察人员3名。
  80年代以来,随着各行各业用电的增多,电网缺电严重,出现供电紧张,不少企业为防止拉闸停电,安装了自备发电机组,此类发电设备安装简陋,接线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增多,曾发生倒送电,严重威胁供电部门停电检修时人身安全,贯彻执行嘉兴电力局下发的《用户不并网自发电备用电源管理办法》,采取自备发电机统一接线方式,发放自备发电机许可证,签订自发电协议等措施,收到较好效果。
  为确保电网和广大用户安全供用电,提高用户运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意见,1992年开展用户标准变电所达标活动。经过用电监察人员指导和用户运行人员努力,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搞好记录、图表、资料等工作,先后有35千伏德清化纤厂变电所、35千伏第三水泥厂变电所、35千伏士林水泥厂变电所、35千伏第二水泥厂变电所、10千伏浙江红旗机械厂变电所、10千伏新华机器厂变电所等6个单位通过验收合格,获得浙江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的达标证书和标牌。
  二、社会电工管理
  各地方电厂经营期间,只有照明用户,无动力用户,没有社会电工。
  1961年7月,35千伏德清变电所建成通电,全县农村普遍建设电力排灌机埠,为管好电力机埠,各公社相继建立机电站,并选派电工机手参加技术培训,其中一批青年在专业电工带领下跟班劳动,参加线路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这批电工被称为“亦工亦农”,即农忙时间回乡务农,农闲时到电力部门当电工。这支队伍后来成为各乡镇农电站骨干力量。
  从1986年起,对社会电工管理趋向正规化,根据省劳动厅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上岗的规定。县劳动局、供电局、总工会联合举办社会电工培训班。当年举办6期,参加人员628人,经考试有542人合格,发给浙江省电工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有25人不合格,61人缺考。另外有德清技校首届电子电工毕业班49人,经过培训经毕业考试及格者直接发证。
  根据35千伏用户增多,而用户变电所值班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情况,对值班电工进行技术培训。1991年举办值班电工培训班,参加人员44人,考试及格42人,发给证书,2人不合格,其中1人调离岗位,另一个重新参加培训考试。1992年举办了低压承装电工培训班,1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第九号令《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了德清县供电局社会电工管理站。从1994年起,先后多次举办持证电工复审班,无证电工培训班,加强了对社会电工的管理。从1986年起至1997年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27期,受训人员2062人·次。
  为了搞好广大进网作业电工技术业务培训和开展学习交流,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经湖州市进网作业电工协会同意,于1996年8月成立德清办事处,并将持证电工按地域划分为18个组,开展经常性活动。1996年德清办事处有位同志,被评为湖州市进网电工协会工作积极分子。1997年湖州市进网电工协会在湖州举办首届《电力法》配套法规知识竞赛,德清办事处选派10名同志参赛,其中5人获优胜奖。
  三、营业普查及窃电查处
  根据全国供用电暂行规定和要求,供电部门坚持为用户服务,指导和帮助用户搞好安全用电的同时,加强用电监察,防止窃电。60~70年代,用户窃电现象很少发现。80年代以来,随着承包经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窃电呈上升趋势,农村机埠由机手承包,乡村企业由个人承包,窃电尤为严重。窃电现象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1987年11月由浙江省计经委、公安厅、电力工业局联合发布《关于严禁窃电的通知》,在全省城乡张贴宣传,1988年6月省电力工业局又发布《关于严禁窃电通知的实施细则》,并开展全省性的反窃电、反违章为重点的营业普查,并将普查作为经常性工作,每年普查面不少于动力用户的10%。在1989年的营业普查中,查获两起较大窃电案:①钟管镇××耐火材料厂,变压器容量400千伏·安,1988年10月开始窃电,1989年8月查获,追补窃电电量219654千瓦·时,补交电费31347.83元,收取罚款94043.49元,拘留2人;②下柏××加工场,窃电被查获,追补窃电电量9134千瓦·时,补交电费953.85元,收取罚款3815.40元。
  1995年电力工业部针对用电营业工作质量有所下降,错计、漏记电量电费时有发生,窃电与违章用电现象较为普遍的现状,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益,下文开展一次全国性的用电营业大普查,要求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德清供电局全面动员,共普查用户1560户,为普查对象的42.9%,普查中发现问题不少:①计量方面:接线错误4户,倍率错误2户,漏封铅印14户;②违章用电方面:私增容量26户,私自转供2户,私自安装自备电源2户,高价低接11户,共发出整改通知书21份;③查获窃电21户,其中采取断开电压电流回路的3户,私开封印4户,绕越表计用电14户。这次普查补回电量91277千瓦·时,补收电费51014.93元,补收贴费68111.60元,收取罚金96131.71元。
  1995年11月28日局校表室在城关一家35千伏供电的国有企业现场校表,查获该厂采取拆除计量电压互感器电路回路的手段进行窃电,共追补电量328000千瓦·时,补收电费22.57万元,罚款25.49万元,这是德清县最大的一起窃电案。
  1997年9月至11月,国家以“打击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施为重点”的电力专项整治工作,在全省范围开展,德清县根据省、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部署,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并成立由副县长宋志恒为组长的德清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具体工作,经过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运动,共检查用户196户,出动电业职工175人·次,公安民警42人·次,查获窃电案件12起,破坏电力设施案一起,追补电量214515千瓦·时,补回电费181384.85元,收取罚款与违约金283457.16元,整治中逮捕1人,投案自首1人。通过整治有效地维护正常供电秩序,同时提高了群众的法制观念(见图44)。80年代查处窃电补收情况见表4-10。90年代营业普查补收情况见表4-11。

知识出处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德清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1918~1997年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发展情况,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实事求是地记载德清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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