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民政府文件(德政[1985]63号)《关于全县各类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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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清县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674
颗粒名称: 德清县人民政府文件(德政[1985]63号)《关于全县各类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485-487
摘要: 为了加快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使教育事业进一步适应我县经济建设、衬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为国家和地方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现根据国务院[1984]6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我县各类学校领导管理体制作如下暂行规定:。有条件的学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试行教师聘任制。辞退在编民办教师,须征得县教育局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妥善安置。乡教育管理委员会每年要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收支情况。
关键词: 德清县 人民政府 文件

内容

德政[1985]63号
  关于全县各类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使教育事业进一步适应我县经济建设、衬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为国家和地方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现根据国务院[1984]6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我县各类学校领导管理体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类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1.面向全县的全日制完全中学(含职业中学)、县教师进修学校、中心幼儿园由县领导管理;城镇小学及幼儿园(不含中心幼儿园)由镇领导管理;农村初级中学(职业中学)、中心小学及村小由乡领导管理,有条件的也可把村小划给村管理。
  2.学校分级管理后,乡镇都要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作为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和县教育局指导下领导管理乡镇学校的机构。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由乡镇党政领导、文卫助理、中小学校长(园主任)、乡镇经委(工办)负责人、乡镇税征人员和其他热心教育的人组成,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县教育局备案。
  3.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后,应给学校更多的自主权,抓紧进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建立岗位责任制。有条件的学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试行教师聘任制。
  二、教育事业规划和办学审批权限
  1.县教育局根据市下达的计划,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负责制订乡镇管理学校的指导性招生计划并负责县管学校指令性招生计划的组织实施。
  2.提倡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今后除国家办学外,积极提倡昌、支持厂矿企事业单位办学、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办学,也允许私人办学,办学形式可以单独办,也可以联合办。
  3.各乡镇在保证普及小学的基础上,根据县下达的计划,结合本乡镇经济发展的需要,自筹资金、自聘教师、自建校舍,扩大教育规模和招生计划或开办各类职业班和职业学校,报县教育局备案。
  4.教育局对乡镇管理的学校要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业务政策、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方面加强指导、检杳督促;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教育事业发展的协调工作;负责教学业务指导和教师师进修;总结交流经验和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等。
  5.村管理学校的撤并由乡人民政府审批,乡镇管理学校的撤并由县教育局审批,县管学校的撤并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人事管理权限
  1县管学校的校长(园主任)、副校长(园副主任)由县主管部门任免;教导(总务)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报县教育局任免。乡镇管的学校校长(园主任)、副校长(园副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共同考察,乡镇政府任免;教导(总务)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报乡镇政府任免,抄送县教育局备案。
  2.公办(大集体)教职员的考核录用、晋升、职称评定、开除(含开除留用)、自然减员的补充和高等、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派遣,由县教育局管理;民办教师由乡管理。辞退在编民办教师,须征得县教育局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妥善安置。
  3.公办(大集体)教师的跨县、跨系统调动和引进须征得所在镇和学校同意后由县教育局审批办理,县内校与校之间的调动,可直接由双方学校、乡镇协商解决,双方同时报县教育局办理手续。
  4民办教师在乡镇内各校间的调动,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乡镇问的调动,由双方协商同意,原单位出具证明,办理调动手续后,双方同时报县教育局备案。
  5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乡镇同意,对学校领导与公办(大集体)教职员工进行县范围内的调整。
  四、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1.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属县管的学校由县负责;属乡镇管的学校由乡镇负责,属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由举办单位负责。
  2国家拨给教育事业费以一九八四年省下达到我县的教育经费为基数,由县切块分到乡、镇,再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增加部分重点用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和补助困难地区。
  3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规定,乡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力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教育事业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自定,按乡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报请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项附加要取之于乡,用之于乡。乡教育管理委员会每年要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收支情况。
  4.原教育集资办法继续实行,县属及县属以上工商企业按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一集资,由各主管部门集中向县教育局缴纳,用于县管学校;非县属工商企业的集资比例与县属及县属以上企业相同,所集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的乡、镇管学校,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取。
  5.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大力扶持并支持学校勤工俭学,办好校办企业。各校办企业以全年实现利润百分之十上交县教育局,百分之四十以上交学校,用于改善全县和当地学校的办学条件。
  6.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后,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逐步做到不再分公办、民办。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包干和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的前提下,可以把农村教师的工资放开,向上浮动,其工资多少,由乡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县教育局和财税局要加强对各类学校教育经费使用的指导、检查、监督。
  7.学校土地、校产、房屋归学校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如需变动,必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知识出处

德清县教育志

《德清县教育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德清县教育事业的历史和现状。其中包括 古代教育、民国时期的教育、新中国成立后的教育、人物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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