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德清县教育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0654 |
| 颗粒名称: | 第十二章 经费及设施 |
| 分类号: | G467.2;G526 |
| 页数: | 10 |
| 页码: | 454-463 |
| 摘要: | 1985年认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思想,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1986年,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学校以年度编制预算,由县教委审核,实行年终结算。县教委及乡镇政府定期对学校收支经费进行审查。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乡镇由镇长领导这一工作。 |
| 关键词: | 德清县 经费 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