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教师资格认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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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清县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64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教师资格认定
分类号: G451.2
页数: 2
页码: 435-436
摘要: 1996年,德清县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并依据省教委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实施意见,开展了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有2300多名在职教师和其他教育教学人员领取了《教师资格证书》,其中在职教师1595名。县教育局成立了县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组建了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议、审查。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方能被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具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的要求: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在操作过程中,严格对照条件,坚持标准,使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 德清县 教师资格

内容

1996年,德清县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并依据省教委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实施意见,开展了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有2300多名在职教师和其他教育教学人员领取了《教师资格证书》,其中在职教师1595名。
  2002年,为进一步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使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人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拓宽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途径,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体系和高质量的教师预备队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进行了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县教育局成立了县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组建了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议、审查。
  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方能被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具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首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对象是1991年1月1日后补充到各级各类学校(含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人员,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的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过渡的在编正式人员(在职师范类、在职非师范类),户籍在本县的其他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其他师范类,其他非师范类)。对、申请人的要求:(1)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2)在职师范类人员只需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3)在职非师范类人员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4)其他师范类人员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和体检,其中在就读期间未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者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非师范类人员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
  县教育局为切实做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点,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在操作过程中,严格对照条件,坚持标准,使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2003年,在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部结束,首次面向衬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到2005年,全县已认定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共1787人。

知识出处

德清县教育志

《德清县教育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德清县教育事业的历史和现状。其中包括 古代教育、民国时期的教育、新中国成立后的教育、人物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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