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办教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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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清县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56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民办教师
分类号: G451.2
页数: 1
页码: 198-198
摘要: 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由于师资不足,农村小学吸收一部分民办教师补充到教师队伍中,其中一部分是三年困难时期下放到农村的代课教师和回乡知识青年。县教育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规定民办教师享有公办教师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民办教师的管理权,属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负责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和国家补助费的分配。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抽调或借用民办教师搞其他非教育工作。县教师进修学校还定期对在编民办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培训进修成绩合格者由县教师进修学校发给证书,承认其为合格教师。
关键词: 德清县 教师队伍 民办教师

内容

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由于师资不足,农村小学吸收一部分民办教师补充到教师队伍中,其中一部分是三年困难时期下放到农村的代课教师和回乡知识青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盲目发展中小学,又吸收了部分下放知青充实到教师队伍中,民办教师数量急剧增加,其中一批不合格的教师陆续进入到队伍中,导致师资素质严重下降。据1975年统计,全县小学教师共1696人,其中民办教师1216人,占71.8;中学教师643人,其中民办教师255人,占39.6%。
  针对民办教师数量大、质量差的状况,自1979年起,县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吸收民办教师,并加强对民办教师的整顿和管理,逐步辞退了不宜任教的民办教师232人。
  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整顿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的报告》精神,1981年冬至1982年春,县文教局组织抽调部分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在上柏公社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组成50余人的考核队伍,先后分6批对全县各乡镇学校的在编民办教师996人进行了摸底和全面考核,按照政治思想表现、文化程度、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条件,定为继续任用、试用(限期提高)和不宜任教等三类。对不宜任教的民办教师,辞退后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补贴费,有些还由乡村各级安排其他工作。经过考核整顿,辞退了不合格的民办教师258人。至此,民办教师所占比例从1975年的62.9%下降到31.5%
  1983年,省教育厅颁发《浙江省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试行办法》,对本省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的权限和范围,民办教师的考核和晋升,经济待遇和福利以及奖惩,作出具体规定。县教育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规定民办教师享有公办教师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民办教师的管理权,属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负责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和国家补助费的分配。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抽调或借用民办教师搞其他非教育工作。县教师进修学校还定期对在编民办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培训进修成绩合格者由县教师进修学校发给证书,承认其为合格教师。其中一部分政治思想进步,具有一定教学业务水平,身体健康,教龄较长的民办教师,可以转为正式教师。1983—1985年,择优转为公办教师的共有82人。对试用的民办教师,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中师函授和培训学习、自学考试,努力提高文化和业务水平,经考试及格,发给证书,承认其学历,从而提高师资素质,健全了民办教师队伍。

知识出处

德清县教育志

《德清县教育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德清县教育事业的历史和现状。其中包括 古代教育、民国时期的教育、新中国成立后的教育、人物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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