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德清县教育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0569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民办教师 |
分类号: | G451.2 |
页数: | 1 |
页码: | 198-198 |
摘要: | 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由于师资不足,农村小学吸收一部分民办教师补充到教师队伍中,其中一部分是三年困难时期下放到农村的代课教师和回乡知识青年。县教育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规定民办教师享有公办教师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民办教师的管理权,属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负责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和国家补助费的分配。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抽调或借用民办教师搞其他非教育工作。县教师进修学校还定期对在编民办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培训进修成绩合格者由县教师进修学校发给证书,承认其为合格教师。 |
关键词: | 德清县 教师队伍 民办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