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德清县教育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0568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教师待遇 |
分类号: | G451.2 |
页数: | 3 |
页码: | 196-198 |
摘要: |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并关心教师生活,按照当地人民生活指数以大米折算发给工资。1950年的月平均工资,以大米折算,小学校长为220斤,正式教师为205斤,代课教师为180斤,高于当地乡干部50%一80%;农村教师的薪酬由当地群众自筹,按民办公助的方法解决,略低于完小教师;中学教师最高320斤,最低270斤。1952年,对教师工资进行了调整,实行工资分制,小学分26—33级8个级别,校长、教导主任平均每月130—165工资分,教师平均每月100—130工资分。1985年,全县各界隆重庆祝第一个教师节,县政府为35名教师的家属解决了“农转非”问题。各中小学普遍新建教师宿舍,基本上妥善解决了教师的住房困难问题。 |
关键词: | 德清县 教师待遇 教师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