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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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清县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5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经费来源
分类号: G467.2
页数: 5
页码: 64-68
摘要: 明清时期,本县县学的经费,据《武康县志》记载,每岁由县署拨给廪费350石,斋腹夫银152两。学署,请于部使者给缗兴造。民国以后,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不一,中学、师范和县立小学的经费,除学校原有部分学产收入外,余均由县拨款解决。以后教育经费列入地方预算,从地工税中拨出四成及其他各项杂税收入作为教育经费。是年,成立县教育款产委员会,管理全县教育经费。民国三十六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德清县规定中等学校、城镇小学的经费大部分由县拨款,乡村小学经费则采取筹集教育基金、学田的办法解决。民国三十五年2月,德清县成立教育经费筹募委员会,县长谈益民任主任委员。德清县规定在校学生高年级应缴1.5市斗,中年级1.2市斗,低年级0.9市斗。
关键词: 德清县 教育 经费来源

内容

明清时期,本县县学的经费,据《武康县志》记载,每岁由县署拨给廪费350石,斋腹夫银152两。学署,请于部使者给缗兴造。
  清末,兴书院、学堂,教育经费来源于学产(田、地产、房租)收入和县署拨给膏火费(给书院、学堂学生的津贴费用),校舍兴建费由县署筹措或当地士绅捐助;私塾均为民间自办。
  民国以后,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不一,中学、师范和县立小学的经费,除学校原有部分学产收入外,余均由县拨款解决。区乡(镇)立小学经费当地自筹,县给予少量补助。以后教育经费列入地方预算,从地工税中拨出四成及其他各项杂税收入作为教育经费。私立小学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自筹。
  地方教育经费的来源有原书院、学堂所有的田地租息,各种捐税(田赋特捐、田赋附捐、营业副税、屠宰税等),寺庙祠堂拨充,私人捐助,向学生收取学杂费等。当时由于国库空虚,地方征收捐税名目繁多,又无保障,加上管理混乱,因此教育经费十分拮据。据民国十七年(1928)1月德清县政府施政报告中关于整顿教育杂捐云:“德邑教育经费,除赋税带征外,又有茶碗、酒碗、鱼行、班船运业、螺蛳附捐、叶行、硝皮、肉捐、茧捐、菱行捐等十余种,计银8226圆之巨。向由各校自由收用,漫无稽考……流弊在所难免。”以后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施统收统支。是年,成立县教育款产委员会,管理全县教育经费。
  民国三十六年(1947),抗日战争胜利后,德清县规定中等学校、城镇小学的经费大部分由县拨款,乡村小学经费则采取筹集教育基金、学田的办法解决。
  民国二十四年(1935),浙江省曾一度废除苛捐杂税,各县小学所收各种捐款一律罢除,学校因此短缺的经费由省拨给。
  民国二十六年(1937)以后,县财政废除专款制,实行统收统支,田赋所附的教育捐名目虽存,但教育经费不以是项收入多少为支配标准,而以占县财政收入的12%为标准,但实支时往往因紧缩、挪用不能如数支足。
  民国二十九年(1940),德清、武康两县乡镇征收学谷捐,每亩征谷2斤,佃户、业主各减半负担,由田赋征收处代征。是年曾推行征收学米制,至民国三十二年(1943)停征。民国三十一年(1942),德清县组织国民教育基金筹管委员会,向各界及殷富劝募教育基金100万元,结果筹得58.5万元。将原有学产彻底清查后配给各校,另外再商请县公产项下划拨部分学田,以期达到每一保校学田5亩,中心国民学校10亩,简师50亩的最低标准。
  民国三十五年(1946)2月,德清县成立教育经费筹募委员会,县长谈益民任主任委员。筹委会会议决定向各乡镇热心教育之殷实人士筹募1000万元,向土特产行商(茧、土丝、油车、水果、鱼、菱、烟、羊毛、山货等行业)筹募1200万元,向娱乐消费场所(茶店、娱乐场、戏场等)筹募800万元。同年9月,武康县成立教育经费基金筹集处,向当地土特产(毛竹、小竹、松段、松板、杂柴、毛料、木炭、茶叶、笋、鱼、丝、茧等)买卖筹募教育基金。与此同时,推行学米制实施办法,规定学生每学期缴学米(自米),高年级1市斗,中年级0.8市斗,低年级0.6市斗。凡学龄儿童不论已未入学一概收取学米,家贫无力缴纳者,可申请减免。德清县规定在校学生高年级应缴1.5市斗,中年级1.2市斗,低年级0.9市斗。

知识出处

德清县教育志

《德清县教育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德清县教育事业的历史和现状。其中包括 古代教育、民国时期的教育、新中国成立后的教育、人物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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