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德清县教育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0508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 教育经费 |
分类号: | G467.2 |
页数: | 8 |
页码: | 64-71 |
摘要: | 明清时期,本县县学的经费,据《武康县志》记载,每岁由县署拨给廪费350石,斋腹夫银152两。学署,请于部使者给缗兴造。民国以后,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不一,中学、师范和县立小学的经费,除学校原有部分学产收入外,余均由县拨款解决。以后教育经费列入地方预算,从地工税中拨出四成及其他各项杂税收入作为教育经费。民国三十六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德清县规定中等学校、城镇小学的经费大部分由县拨款,乡村小学经费则采取筹集教育基金、学田的办法解决。德清县规定在校学生高年级应缴1.5市斗,中年级1.2市斗,低年级0.9市斗。民国十七年7月,县成立了教育款产委员会,负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关键词: | 德清县 教育 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