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校长与教员的任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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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清县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5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校长与教员的任用
分类号: G451.2
页数: 2
页码: 59-60
摘要: 清末民初,私塾盛行,塾师的队伍庞杂,祠塾与家塾均延聘年高有德之人为塾掌,训课子弟,而一般私塾则为一些无以为业者设帐授徒,靠束修收入,聊以糊口,其中滥竽充数者不乏其人。民国以后,县立小学校长由县政府委任,区乡(镇)立初级小学校长由地方推荐,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推任用。教员一律由校长聘请,任期为半年、一年,到期续聘或解聘权在校长。民国时期小学教员待遇菲薄,工作无保障。民国十二年本县初等教育有所发展,以后学校逐年增多,教师队伍随之扩大,但其中师范毕业者占极少数。
关键词: 德清县 教育 教员

内容

清末民初,私塾盛行,塾师的队伍庞杂,祠塾与家塾均延聘年高有德之人为塾掌,训课子弟,而一般私塾则为一些无以为业者设帐授徒,靠束修收入,聊以糊口,其中滥竽充数者不乏其人。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实行“癸卯学制”,成立学堂,设堂长,由地方士绅推荐,经县政府任命,一般由科举出身的遗老充任。教员分正教员(主科教员)、副教员(专科教员)两种,由劝学所推荐或就地遴选。
  民国以后(1912),县立小学校长由县政府委任,区乡(镇)立初级小学校长由地方推荐,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推任用。教员一律由校长聘请,任期为半年、一年,到期续聘或解聘权在校长。民国时期小学教员待遇菲薄,工作无保障。
  民国十二年(1923)本县初等教育有所发展,以后学校逐年增多,教师队伍随之扩大,但其中师范毕业者占极少数。据民国十七年(1928)8月德清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查德邑小学教职员,非师范毕业者居多数,故其学识优劣不一。为整顿各小学起见,经由县教育会决议,组织小学教员登记审查会。由县长聘请许潜夫、杨茂芬、王莹若、沈爱泉、林景韩等5人为审查委员,与教育局长组织审查委员会,于8月20—22日分别举行,与试者计110余人,录取者80余人。”同时,县教育局检定各级党义教员,应试者38人,正取13人,备取7人。
  民国三十年(1941),德清、武康两县教育局为了整顿小学教员队伍,实行登记考试。经笔试、口试合格者,分别发给有效期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的证明,方可由各校聘为教员。
  民国三十五年(1946)开始,本县遵照省教育厅公布的《浙江省小学教员总登记及检定实施办法施行细则》,实行全县公私立小学教员总登记,登记内容分甲种、乙种和特许登记三种。
  甲种登记:凡小学教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合格教员,由教育厅发给甲种登记证:(1)师范学校毕业者(简易师范科毕业者)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得认为合格;(2)旧制师范学校本科或高级中学师范科或特别师范毕业者;(3)高等师范学校或专科师范学校毕业者;(4)师范大学或大学教育科系毕业者;(5)小学教员无试验检定合格在有效期间者;(6)小学教员试验检定合格在有效期间者。
  乙种登记:凡不合格教员经县甄别试验及格,并填送登记表者,由县发给乙种合格证书,作为代用教员。
  特许登记:负学校经济全责而资格、学历无法参加检定或甄别试验之小学校长,由县发给特许登记证。

知识出处

德清县教育志

《德清县教育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德清县教育事业的历史和现状。其中包括 古代教育、民国时期的教育、新中国成立后的教育、人物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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