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德清县教育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0496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学校管理 |
分类号: | G47 |
页数: | 3 |
页码: | 46-48 |
摘要: | 民国元年起,学校由校长主持全校工作。民国十年以后,在有三个班级以上的县、区立中心小学,校长下设教务、事务主任,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工作。民国三十三年,教育部颁布《国民学校法》,规定所有学校都必须设立民教部,主要负责扫除文盲及提高成年男女的文化,并号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并重,不仅要办好小学教育,同时要办好民众教育”。各中心国民学校普遍成立童子军组织,凡年在11—18岁的青少年学生皆得人童子军受训,未满11岁的则组织幼童军。其教育宗旨及方针是“自幼立志效忠‘党国,‘领袖,。”童子军须遵守规则如下:。至民国三十七年撤销学校三青团组织。 |
关键词: | 德清县 教育 学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