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乾元镇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0463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解放后 |
分类号: | I222.7 |
页数: | 11 |
页码: | 978-988 |
摘要: | 应由人民政府接收充作军粮,但有少数敌伪人员(乡保在内)及存商店粮行住户,应将该敌伪遗留之一切存粮变为革命军需起见,一面据实向政府报告登记。(3)限本月九日起至三十一日为报告登记存粮时期,(5)国民党反动政府所征收三十七年度之公粮,本府为了保证军需求得公平合理调济负担,特决定该项尾欠粮亦须继续缴清。凡欠缴之户个别确系有地无粮,并愿直接按有关以上之敌伪人员、商店粮行住户:不雇职工的占绝大多数,企业有盈馀符合分配原则的有7户(包括资本主义轮船一户雇工10人),占资金利润率35.23%。 |
关键词: | 文献 解放后 乾元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