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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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乾元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33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地方税
分类号: F810.7
页数: 4
页码: 530-533
摘要: 地方税品目较多,时开时停。辛亥革命前税目,已见民国《德清县新志》,本志从略。民国迄今,税额征收较大者有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个人所得税、粮食附加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特别消费税等。
关键词: 经济管理 税务 地方税

内容

地方税品目较多,时开时停。辛亥革命前税目,已见民国《德清县新志》,本志从略。民国迄今,税额征收较大者有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个人所得税、粮食附加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特别消费税等。
  规费1949年10月开征,12月收缴550元。次年1月改为行政罚金,月收1890万元(旧人民币)。
  屠宰税民国四年开征,每头猪征银3角,羊2角。三十二年改为总额5%,三十七年又改为10%。1949年6月10日起,每头猪税额改征1600元(计征方法:毛猪80×8折=64斤白肉,每斤人民币250元,税率10%),6月16日起,改征3070元,24日改征2050元。自7月1日起,税额波动,1日为2810元,15日为3840元,25日为4480元。9月20日起为5120元,10月10日起为6400元,10月18日起为8800元。是年12月,全县共征屠宰税2043400元(旧人民币)。羊自10月22日起,每头改征2000元。1951年1月28日,县税务局在城关搞点。经试验后核定,每斤猪肉以7000元计算,每头毛猪应征税额76360元,次日起执行。是年,城关镇征收107197元。1953年3月,屠宰商鲜肉店核定每天税率13%,税额80100元:自养自宰户税率10%,税额61600元。羊税率13%,税额13700元,自养自宰户税率10%,税额10500元。1957年2月1日起,猪、羊、牛屠宰税一律改为8%。1963年12月20日起,鲜肉零售价为(斤):猪肉0.80元,汤羊0.50元,剥皮羊0.475元,牛0.46元。按白肉每斤8%计税。1959年10月1日起,猪、羊、牛收购时按收购总值纳5%屠宰税,调拨宰杀时再征5%屠宰税。次年1月1日起规定,不分屠宰外调,一律改征10%。1966年11月1日起,农家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征税。次年12月13日,县发通知,春节前40天内宰杀猪羊,按2%税率计征。1968年12月29日起,取消减征。1985年10月1日起,对有证个体屠宰户,征3%产品税,不征屠宰税。1987年改为以头定额,猪5.4元,绵羊1.4元、山羊0.9元,另交生产稳定基金每头1元。
  文化娱乐税民国三十二年,改征筵席娱乐税。三十八年5月,将筵席、娱乐分为两个税种。是年12月,全县征收筵席税22500元,娱乐税1950元。次年1月,征收筵席税721500元(旧人民币),娱乐税189400元。3月,两税合并,更名特种消费行为税。是年末,共征24283元(其中娱乐23502元,筵席税781元,旅店税无,冷食税无)。1953年改名文化娱乐税,次年实征13477元。1962年5月,规定城关、新市剧场演出的越剧、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湖剧税率由原来2%提高为4%,电影放映5%,1966年10月停征。
  牲畜交易税1953年3月开征,凡从事牛、马、骡、驴交易者,买方须向税务机关交税。城关除牛外,其馀甚少,故不建交易市场。是年,城关所征收1240元,1955年2547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三十二年开征。1950年课征对象为:停泊于境内各码头航船,来往于各乡镇之间载客小船、过往商船,是年共征收69元。后征额亦甚微,1955年计452元。1962年,非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全省统一税率开征。次年,对车辆作出规定,脚踏车、双轮钢丝车、小板车,全年每辆3.2元。三轮送货车4.8元,汽车胎货车6.4元,兽力车9.6元。1966年1月5日起使用新牌照。(1)工本费:自行车牌0.25元,人力车牌0.20元,船牌0.30,纳税期限标志,车船一律0.05元。(2)税额:自行车全年2.4元,钢丝车3.2元,三轮货车4.8元,大板车6.4元。船舶按吨位计算。1967年1月起,渔船、脚踏车停征。
  集市交易税1962年1月20日在城关试征,品目有家畜、肉、禽蛋、干鲜果、淡水鱼等6大类44个品种。3月15日全面开征。税率为:家畜、淡水产5%,其馀一律10%。起征点10元,赶集销售额不满10元免征。1964年1月起,猪牛羊、杨梅、鲜笋、笋干、荸荠、生姜,暂停征收。次年9月10日起,山核桃、香榧、栗子、柑橘、蜂蜜停征。
  个人所得税1953年2月开征,月工资60-100万元(旧币),税率1%,每超50万元,增税率1%,超过750万元,征15%。利息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征5%。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开征。月工资奖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综合收入400-500元,税率20%;500-600元,税率30%;600-700元,40%;700-800元,50%;800元以上60%。投稿、翻译、专利收入、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技术转让提供,4000元以下课税20%,4060元以上征累进。利息、放息、红利所得,每次收入额不计多少征20%。
  工资调节税1955年一度开征,收入198元。1987年重开,适用于工效挂钩单位,以月工资400元为基数,500元征80元,600元征120元,700元征190元,800元征260元,900元征340元。
  粮食附加税1987年12月1日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乡(镇)村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家庭联办企业,均为纳税义务人,税率0.6%。
  粮食补偿金1989年8月17日开征。凡在新市、城关、武康三镇经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个体工商户,一律征补偿金,不再征粮食附加税。税额,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
  特别消费税1989年2月1日开征。14英寸彩色电视机每台400元,14英寸以上彩色电视机每台600元,由销售单位交纳。
  房产税1987年开征,是年与车船使用税合并征收1.86万元。
  消费税1995年开征,是年共收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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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元镇志

《乾元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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