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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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乾元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33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商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9
页码: 522-530
摘要: 工商纳税,北宋以前直接由县署掌管,钱谷幕僚经办。南宋乾道七年,德清县始设酒务,征收酒税。庆元五年,不溪北岸设税务,掌理商税,时德清全年可收税绢16170匹,茶租钱1195贯。开禧间减免,德邑全年纳税捐10429匹。盐为国家专利商品,两宋期间,贮盐于库,由官府自运自卖。元朝元正十六年始设运司,专理盐课,由盐商发给盐引销售,私贩者判徒刑二年。民国十四年后税种归并,分为国税、省税、地方税3种,正科称税,附加称捐。逾期一日罚原税额15%,逾期二日罚30%,以次递增,逾限五日,报请法办。是年12月,实征旧人民币163037890元。评税办法,延续至公私合营。以月工资60元为基数,年发奖金人均超过240元者开征,税率30-300%。
关键词: 经济管理 税务 工商税

内容

工商纳税,北宋以前直接由县署掌管,钱谷幕僚经办。南宋乾道七年(1171),德清县始设酒务,征收酒税。庆元五年(1199),不溪北岸设税务,掌理商税,时德清全年可收税绢16170匹,茶租钱1195贯。开禧间(1205-1207)减免,德邑全年纳税捐10429匹。
  盐为国家专利商品,两宋期间,贮盐于库,由官府自运自卖。元朝元正十六年(1279)始设运司,专理盐课,由盐商发给盐引销售,私贩者判徒刑二年。
  明朝洪武三十年(1397),德清始设税课局,征缴全县商税。宣德十年(1435)撤,正统十二年(1447)复建。民国三年,捐税实行印花税制,德邑年销印花3000馀元。又开征船捐,营业船全年纳捐1-4元。次年9月开征屠宰税,猪每头捐银0.3元,羊0.2元。
  民国十四年后税种归并,分为国税、省税、地方税3种,正科称税,附加称捐。开征税种有货物税、所得税、利得税、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以上6种属国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房捐、警捐、山地收益捐(以上7种属地税)。民国三十八年,县税以产销收入为第一,房捐次之,甲种营业税开而未征。其时,开征税种为产销税、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牌照税、房捐、行政司法收入、公有事业收入等11种。
  解放后,1949年开征营业税,次年开征货物税、所得税、工商税,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营业、货物、流通、工商等税种并为工商统一税,并将工商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1983年,财政部颁布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6月1日开始办理。(1)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据实现利润按55%税率上交所得税,税后利润部分上交国家,部分企业自留。(2)凡有盈利的国营小企业,据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制交所得税,税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固定上交部分利润。是年,德清开征增值税、国企所得税、调节税、建筑税。次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四种。将上年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后四种暂缓开征。同年,开征奖金税。
  营业税民国二十年开征,省三地七分成,三十五年(1946)修正营业税条例,以每月营业额为标准者,税率1-3%,以营业资本为标准者,税率2-4%,按月征收。1949年5月中旬,德清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营业税从5月份起征,征额以上年10月查征数为标准,核定城区5月份征收税额7万元(旧人民币),6月20日缴清。逾期一日罚原税额15%,逾期二日罚30%,以次递增,逾限五日,报请法办。(计算方法,民国三十七年10月,全县实征营业税计金元券1600元,10月份米价每石25元,折米64石。再以1949年5月每石7000元计,应征税额为44.8万元,分摊新市29.4万,城区7万,洛舍5.6万,大麻3万)。是年12月,实征旧人民币163037890元。
  1950年上半年,营业税任务由县下达。1月2.5亿元(旧版人民币,下同),折大米1000石。2月(3月)3.52亿元,折米1600石。4月1.648亿元,折米800石。5月(6月)1.751亿元,折米850石。各区分配比例为:新市67%,城区16%,洛舍11%,下舍6%。商店税款分摊征缴采用:(1)商人自报税额。(2)工商联评税委员会根据征收任务评定各行业百分比。(3)同业公会评定各户百分比。各户签字,以示认承,然后造册。是年1月,实征营业税4212280元。评税办法,延续至公私合营。
  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重新析出,成为独立税种。最高税率40%(如茶叶购销),最低3%(如商品零售)。
  货物税民国十四年从厘金析出,以酒类为主。1950年按《货物税暂行条例》,征收烟、酒、农林产品、建筑器材、迷信品五类商品税金。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1953年从货物税中析出酒、原木、皮毛等品目独立征税,并规定流转过程中不再征收其他税种,1958年8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民国二十五年开征所得税,分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利息、财产租赁、一时所得5类,月利润超过资本额60%者,加征利得税。1950年开征工商所得税,依营业所得总额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57年按供销合作社、手工业联社、合作商店不同税率计征。1959年起,公社所属企业按31%税率征收,大队企业缓征。1961年起,集体企业一律征交所得税,但税率有所调整。1984年起统一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次年1月起,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
  工商统一税1958年3月,棉纺织品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类工业产品试行税制改革,停征原来交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按试行规定交纳四税合一工商统一税,同年8月1日执行。1973年1月,实行新工商税条例,调整税率,凡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1月起不再交纳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民国三年开征,多次调整税目,三十七年最后修正《印花税法》,分5类36目。解放后沿用,分按件贴花、金额贴花两种,1951年征收129707元,占总税额7.5%,1955年征收22352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重新开征,征收7288元。
  利息所得税1950年开征,次年城关征收1514元,占全年总税额0.09%。1955年全年征收980元。1958年12月停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1983年开征,大中型企业按55%比例征收,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饮食服务业按15%征收。税后利润征收调节税。次年,商业批发、贸易中心企业一律按55%税率征收。镇内工业企业,平均税率16.21%,商业百货税率26.5%,五金机电税率17.7%,副食品税率28.8%,燃料税率28.9%,医药企业11.39%。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税率10%。
  增值税1983年1月在德清机械厂、粮机厂、电扇厂试行,次年全面执行,最高税率22.5%(电扇),最低税率3%(纯棉布)。
  1988年1月起,对建筑业、有色金属等产品征收增值税。1991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范围,对部分轻工业产品纳入税目。
  产品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析出。应税产品为白厂丝、酒类、电力、茶叶、建筑材料5个品目。
  奖金税1984年在国营企业开征。次年在集体企业开征。以月工资60元为基数,年发奖金人均超过240元者开征,税率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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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元镇志

《乾元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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