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乾元镇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0338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工商税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9 |
页码: | 522-530 |
摘要: | 工商纳税,北宋以前直接由县署掌管,钱谷幕僚经办。南宋乾道七年,德清县始设酒务,征收酒税。庆元五年,不溪北岸设税务,掌理商税,时德清全年可收税绢16170匹,茶租钱1195贯。开禧间减免,德邑全年纳税捐10429匹。盐为国家专利商品,两宋期间,贮盐于库,由官府自运自卖。元朝元正十六年始设运司,专理盐课,由盐商发给盐引销售,私贩者判徒刑二年。民国十四年后税种归并,分为国税、省税、地方税3种,正科称税,附加称捐。逾期一日罚原税额15%,逾期二日罚30%,以次递增,逾限五日,报请法办。是年12月,实征旧人民币163037890元。评税办法,延续至公私合营。以月工资60元为基数,年发奖金人均超过240元者开征,税率30-300%。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 税务 工商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