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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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乾元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336
颗粒名称: 契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
页码: 522-522
摘要: 不动产交易,由官府中证交换契约凭据,收取中证费,东晋时称为“输估”。宋朝课收印契钱,元明始称契税。清朝初叶,买方交纳买契税,后增收典契税,凡房地产典卖,契价银每两纳税3分。光绪廿八年(1902),不论契价多少,每开契纸一张捐银一两。三十年颁用官方契纸,每张定价150文。宣统元年(1909),买契每两征税9分,折银元0.125元;典契每两收税6分,折银元0.09元。
关键词: 经济管理 税务 契税

内容

不动产交易,由官府中证交换契约凭据,收取中证费,东晋时称为“输估”。宋朝课收印契钱,元明始称契税。清朝初叶,买方交纳买契税,后增收典契税,凡房地产典卖,契价银每两纳税3分。光绪廿八年(1902),不论契价多少,每开契纸一张捐银一两。三十年颁用官方契纸,每张定价150文。宣统元年(1909),买契每两征税9分,折银元0.125元;典契每两收税6分,折银元0.09元。民国元年(1912),改称不动产转移税,凡房屋买卖、典当、抵押均需纳税。税率:卖契2%,典契1.5%。民国二年改名契税。民国廿年,分为绝契、活典、赠与、继承四类,分别征6%、3%、6%、3%税额。民国三十五年,契税带征置产捐、契税附加、抗卫事业费、查验费、注册费、监证费、征收公费等项,并规定匿报契价课以罚款。
  1950年3月,中央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952年10月下旬,德清县在后皋乡典型试验,买契、赠与契税率6%,典契、交换契税率3%。次年1月拟在城关镇开征,然浙江省财政厅答复:“小城镇未发证的暂缓进行,待与房产作登记时一并办理。”后延未开,1983年恢复开征。

知识出处

乾元镇志

《乾元镇志》

出版者: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

“乾元镇志”可以说是一本全镇的百科全书,翻开志书,我们可以看到乾元的历史、地理、风俗、人口,农业、工业、商业、水利,党政、军事、民政、公安、交通、邮电、金融、财税,文化、卫生、宗教、教育等各个领域的珍贵历史资料。新编《乾元镇志》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既充分显示了以经济建设为主干,以解放五十年来各项成就为主体,又力求体现古老城区千百年来建置悠久、人文荟萃、科举鼎盛、官宦邻比的深厚文化积淀和区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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