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特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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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乾元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335
颗粒名称: 农林特产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520-521
摘要: 茶叶特产税1955年5月1日起开征,税率7%,由茶叶收购点代征。次年4月按税额加征5%省地方附加和7%乡自筹经费。1959年5月8日起,税率调整9%,附加停征。1961年11月恢复原7%税率,不征附加。
关键词: 经济管理 税务 农林

内容

茶叶特产税1955年5月1日起开征,税率7%,由茶叶收购点代征。次年4月按税额加征5%省地方附加和7%乡自筹经费。1959年5月8日起,税率调整9%,附加停征。1961年11月恢复原7%税率,不征附加。
  渔业特产税1956年3月20日起,开征渔业税。按销售总额随售随征,税率为:农业社8%,个体渔农户9%,每次售量20斤以下免征。同年12月1日起,渔荡养殖淡水鱼改征农业税,免征渔业税。1958年8月据省财政厅复函,渔菱生产不评定常年产量,按实际收入征收13%税额。1960年定为10%税率,另加1.5%地方附加,单独计算。1961年改征税率7%,附加0.7%。1989年9月下旬起,改为以亩计征,村组内荡每亩15至20元,外荡每亩5元,捕捞收入每人每年50元。水产村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税率10%。
  瓜果特产税1957年11月16日开征,荸荠每亩加征原粮60斤,西瓜、黄金瓜加征80斤,甘蔗加征120斤。
  其他特产税本镇其他特产税除茶渔瓜果外,征税品目尚有竹木、药材、木本油料、花卉等,均属随售随征,1958年12月8日前,税率12%,12月8日后,提高为15%。1962年8月1日起,恢复原来正税率,另加1%地方附加。1964年,附加增至1.5%。1966年6月1日起执行新税率:
  1973年11月起,原竹原木并后税率改征11%,茶叶桐籽核桃三类降为8%,白术降为14%,元胡改为评产计征,萸肉免征特产税。
  1988年4月1日起,农林特产开征新品目:
  鲜笋特产税1989年4月1日起征收,税额按销售总额8%计征。次年改为每50元由村代征代交。
  1991年,农林特产税新方案出台。(1)按收入征收:珍珠、珠蚌、柑橘、苹果15%。淡水鱼、河蟹、对虾、桃子、枇杷、板栗、果用瓜10%。毛竹、小竹、笋、笋干、原木、茶叶、花卉8%。食用菌7%。药材、油茶、桐籽5%。(2)按面积征收:平原田地瓜,每亩30元,山坡瓜,每亩20元。内荡淡水鱼及水产品,每亩20元,外荡每亩5元。

知识出处

乾元镇志

《乾元镇志》

出版者: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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