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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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乾元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33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物价
分类号: F714.1
页数: 7
页码: 508-514
摘要: 清朝,物价按“十一之利”制订,即毛利10%0。此后,至民国九年(1920年),物价频年上涨。民国《德清县新志·食货》云:“相传洪杨军兴以前,每米一石需钱二三千文,合银不过二三元。清末之季,须至六七元,则倍蓰矣。民国八九年间,已至十元,则三四倍矣。嗣后有至二十元者,几十倍矣。其它肉食蔬菜与柴腊油盐酱醋茶,莫不节节增高。”为平抑市价,九年7月起,由同业公会同行议价。抗战胜利后,物价整体上升,危及民生。
关键词: 经济 物价 管理

内容

清朝,物价按“十一之利”制订,即毛利10%0。此后,至民国九年(1920年),物价频年上涨。民国《德清县新志·食货》云:“相传洪杨军兴以前,每米一石需钱二三千文,合银不过二三元。清末之季,须至六七元,则倍蓰矣。民国八九年间,已至十元,则三四倍矣。嗣后有至二十元者,几十倍矣。其它肉食蔬菜与柴腊油盐酱醋茶,莫不节节增高。”为平抑市价,九年7月起,由同业公会同行议价。抗战胜利后,物价整体上升,危及民生。民国三十六年(1947),县成立物价评议会,对粮油、棉布、盐、烛等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但物价疯涨,源于外省,一县举措,无异泥丸抵洪流。三十七年8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限价令,规定各类商品物价以8月19日当地市价为标准,此后不准擅自抬价,史称8·19限价。然因政局动荡,货币贬值,物价失控,已成大势,故限价之令,形同废纸。
  解放后,主要商品物价由县政府制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办法,以稳定为基调,平衡国计民生。至1952年末,市场物价稳中有降。
  由于地区、批零、购销等因素,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日益扩大。据德清县工商科统计,至1953年末,主要商品除食盐外,其他各类商品均有不同程度扩大,其中以1951年差距最巨。
  1954年后物价稳定,1960~1963年因人祸致患,商品紧缺。部分商品实行高价制(涨幅:钢花牌香烟1∶14,猪肉1∶15,水果糖1∶18),免票供应。其馀平价商品,一律凭票证限量分配。1964年微有转机,次年,主要商品渐次降价。
  此后至1990年,物价持续走稳,部份商品购销各有升降。
  1990年起,因工资改革,物价随之水涨船高,至2000年末,米、油、猪肉、糖等生活必需品比1990年平均上涨10~15%。
  非商品物价由行业自定,然后上报申批。如自来水,1963年每吨0.12元,此后一直未动,1990年上调0.20元。1993年4月1日起分类调价:居民用水每吨0.36元,机关学校、部队医院用水0.40元,工业用水0.50元,营业及建筑用水0.60元。2003年末,居民用水价1.20元。又如照明电,解放初火力发电每度0.90元,1963年纳入杭州电网后降至0.165元。1994年3月调至0.30元,1996年6月又调至0.45元。现为每度0.53元。

知识出处

乾元镇志

《乾元镇志》

出版者: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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