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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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乾元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315
颗粒名称: 第四篇 管理
分类号: F2
页数: 58
页码: 491-548
摘要: 办公费用按月至县结算。乡镇首次实行预决算。管理三级所有制后18个大队会计、216个生产队会计,会计队伍进行整顿,全队生产队会计191人,生产队不再需要会计,农村会计统一考试。各大队设专业会计1~2人,全镇村队财会人员285人。全年开办农经培训70人次,提倡村会计代理制。镇财务结算中心成立后,工商企事业单位会计,及格者发给专业会计证书。县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成立。县委农村合作部公布各乡设财务会计辅导员,农业社专职会计辅导员更名为经营管理员。并将县财务会计辅导股更名经营管理股。
关键词: 乾元镇 经济 管理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民国期间,乡镇公所无专职财会,办公费用按月至县结算。解放后,行政经费置少量备用金周转。1986年,乡镇首次实行预决算,完成县下达上缴指标后,由地方自行使用。
  第一节 财会队伍
  农村
  解放初,农村无会计。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始用财务管理人员。据1956年3月城西乡各村统计,全乡会计31人,其中外请城镇贫民2人,手工业者1人,商业5人,学生1人。农村自行产生中农6人,贫农15人,地主1人。文化普遍较低,其中初中7人,高小20人,初小4人。城郊乡会计16人,其中外请城镇贫民2人,手工业2人,商业3人。农村自行产生中农4人,贫农5人。在学历上,初中6人,高小3人,初小7人。转为高级社后,会计队伍裁员,纳入农业社干部,其时,城西乡会计10人(贫农3、中农1、小商3、学生3)。
  1961年8月,县委下文,任命公社会计1名,管理三级所有制后18个大队会计、216个生产队会计。1964年冬,会计队伍进行整顿,至次年2月末,全队生产队会计191人,此后变换频繁,1966年末200人,1976年末217人。土地承包到户后,生产队不再需要会计,1982年冬,农村会计统一考试,及格者发给专业会计证书。次年,各大队设专业会计1~2人,处理物资分配等少量账务。此后,各组设出纳1人,负责与户结算,至1995年,全镇村队财会人员285人,其中村会计21人。2001年,镇农经服务站有国家干部2人,全年开办农经培训70人次。村财会人员34人,其中领取会计证14人。同年8月,为健全村级财务审计,提倡村会计代理制,实行村账镇管,从而使村级财务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归档。
  镇财务结算中心成立后,各村设报账员1人。
  工商企业
  工商企事业单位会计,随核算单位增减而变化。1979年首次考试,及格者发给专业会计证书。1983年,由本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统一考试,评定职称。1987年8月,县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成立。次年2月,公布1983年9月以前待批待授会计师3人。3月,公布助理会计师4人,会计员16人。1991年11月,再次公布助理会计师13人,会计员12人。
  会计持证上岗,始于1991年1月,《会计证》由省统一印制。
  2003年,城关镇有工业企业会计409人,商业单位不详。
  第二节 财务管理
  1956年,城东乡21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个建立财务小组,8个未建:20个建立新式账簿,1个未建;7个建立票据制度,14个未建;13个账目清楚,按期公布,4个未按期公布,4个账目不清。次年5月,县委农村合作部公布各乡设财务会计辅导员,全县15人,城郊乡孙祖文,城西乡陈素芳。7月进行财务大检查,发现低级社扩并后,农具入社作价等处理尚未完毕,会计水平参差,账目混乱,科目不清,现金管理不严,账款不符等问题。决定每月分两个点轮流互审,开展三查(查账目,查制度,查群众反映)。1958年7月,县农业合作部下文,农业社专职会计辅导员更名为经营管理员,并将县财务会计辅导股更名经营管理股。城郊乡派闵洪德,城西乡派周钧海任管理员。次年,生产队财务管理制度取消,此后至1961年1月始重新建账。
  1962年3月,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财务管理制度正式确定。1964年4月,全社开展春季财务大检查,全社267个生产队中,发现7个队仅有流水账,未建明细账。后经会计更换,加强检查,并制订《城关公社生产队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1)干部报酬;采取队务工分和劳动工分相结合办法,一般应高于同等劳力。(2)福利:敬老院鳏寡孤独,定粮、医药费由所在生产队负担,伙食每人全年10元,日用品7元,衣被添置10元。幼儿园每人每月补贴6角,玩具添置每人2角,糖果5分。因公死亡丧葬费不超过30元。(3)行政管理:基本核算单位每月15-30元开支,公社开会搭伙每人补贴2角。(4)审批:1~10元财务队长批准。
  11~20元,书记批准。21~50元,管理委员会大会批准。50元以上,社员大会批准。此后,各大队财会人员订出财务规划,每月上报,钱、物、粮、账分人专管。1965年初,全公社267个生产队开展财务大清查,其中财务制度健全189个队,占总71%,现金短少25个队计409.30元,干部挪用4个队296.90元,账务差漏不全21个队122.30元,均予纠正。1978年6月,全公社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发现请客135次1669元;送礼6次43元;上年度实物奖69元;小金库收217元支175元馀42元;任意借出1.2万元,挪用340元,职工乱三支38人1556元,零星支付无税务发票355.40元,发票发现问题7.90元。1988年,乡财办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凡购买29种专控商品,须按规定审批。2001年6月,设立村级财务指导服务办公室,推行会计代理制度。11月,颁发村居零招待制度暂行办法,以促进廉政建设。
  村级财务实行财、票分工管理后,村备用金以村规模划分为:联星、明星、恒星、齐星、新盟、金鹅、幸福3000-5000元,红星、火星、金星、卫星、星星、建星、联谊、联盟、信谊、大友、官庄2000-3000元,胜利、水产、青山坞1000-2000元。各村设财务公开栏,每季公布1次。
  城关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分配决算方案
  (元)
  第三节 乡镇财务
  解放初,乡行政支出由上级供给包干经费,分会议费(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办公费(灯油、报刊、文具、纸张,每月40斤大米)、学习费(由区统一掌握,发给实物)三项。1951年,城南乡平均月支出65327元(旧币)。
  1952年,乡财政收支以谷计算,由县统一管理,城南乡全年总支出占总收入7.36%。
  1954年,浙江省颁布乡镇行政经费开支标准。(1)个人。乡干部每人每月70工资分,镇干部80工资分。女干部生育申请补助不超过7万元,小产流产3万元为限。干部丧葬,50万元范围内酌情补助。(2)公用。乡办公费每月6.5万元,镇
  10万元,行政村1万元。会议费,每人每天150元范围内补助灯油、纸张、茶水费,区召开各种会议,伙食一律自带,会议补助每人每天250元范围内实报。全区全年支出不得超过1440个工资分。训练费,农村积极分子、乡干部、民兵等训练,伙食自付,补贴每人每天1.45工资分。1956年,省财政厅“创字第9342号”文件规定:乡干部福利费按实发工资总额3%预算,办公费每乡每月5元,另按人数每人每月1.50元计算,电话费根据需要由县规定次数,会议费每人每天3分内开支,伙食费每天3角,乡镇房屋修建费自筹解决。人民公社后,办公经费限于每人每月2元。1959年9月起,公社财务划归县财政局管理,由副社长1人分管,配财务专管员1人。次年9月,实行预算包于(工资照算,福利统筹,公用经费定额包干),此后直至1985年末。
  1993年,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节支有奖,超支增收”管理办法,规定办公室包干收支基数和奖惩办法。其中土地办定收18.5万,定支1.24万;农业办定收3万,定支0.99万;城建办定收5.7万,定支0.96万;计生办定收3万,定支0.54万;人武部定收7.5万,定支0.35万;司法办定收0.3万,定支0.16万;船舶站、法律事务所、渔政站等,采用“自收自支,不收不支”和“自收自支,略有节馀”包干办法。并规定小汽车耗油量1.3公升/公里。
  1995年8月,镇财办开展镇办企业财务审计,此后列为常规。
  第四节 财政预决算
  1986年,始建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一改以往统收统支状况。是年,县下达财政总收入任务110.6万元,实际完成112.7万。
  乡镇财政收入来源为工商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贸税收、地方固定收入〔(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滞纳补税及罚款、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其它(规费、公产、罚没、杂项)〕、乡镇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排污费征收。
  支出项目为支援农村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农林水利气象(农业、农机、林业、水利、水产等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文化、教育、广播、计生以及其它部门事业费)、抚恤救济福利(抚恤、退休退职、社会救济)、行政管理(机关经费、离退休干部费用)、城市维护、价格补贴、其他(落实政策、杂项)。
  预算外收入来源主要为教育附加收入、农业发展基金收入和蚕茧返还款。自筹资金来源为乡办企业利润上交、乡办事业收入上交、乡统筹收入和乡规民约罚没款。
  1993年,镇成立财务开发服务公司,开辟第二资金市场。此后,镇财政收入逐年递增。2003年,总收入3660万元。
  城关镇财政总收入择年
  城关镇财政总支出择年
  1986年:乡财政支出十结馀=平衡。
  第五节 涉农收费
  涉农收费名目繁杂,随时变化。1993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保留土地承包款、教育附加费、广播事业费、义务兵役费。
  教育附加费 1984年5月1日起,全乡38名民办教师工资统筹,确定人均负担0.40元(年)。次年筹措办学经费,乡办企业抽取税前利润10%(其中6%拨教委),联户个体企业按销售总额1%集资,农村按人口年人均收取0.42元,交纳工商三税企事业单位按税计征1%。1989年7月,三税单位按2%计征,由财税部门统一收取,农村按人口人均收取6元。乡镇合并后,人均征收15元,1996年征收33元,次年回复。1999年起,按人均纯收入1.5%足额征收,人均计征20元。
  土地承包款 1996年3月,原土地承包收取标准予以调整:水田由每亩10元改为15元,桑地由每亩25元改为35元,竹地由每亩30元改为35元,鱼荡由每亩100元改为120元。兵役、广播事业统筹由人均12.5元改为20元。
  广播事业费 1987年始收,人均每年9元。
  义务兵役费 根据县府(89)69号文件精神,凡在城关镇辖区内工作的国营、二轻、商业、供销、镇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职工、临时工、全体从业人员、农村居民(残疾人、五保户、现役军人家庭不交纳),每人每年征交1.5元国防义务费。1996年12月改为人均2元。次年调整标准,改为人均6元,纳入统筹款计征。
  治安联防费 1993年4月,镇政府通知,凡辖区内机关、团体、厂矿、商店、企事业单位(含村办、镇办)和个体经营户,按职工人数每年人均收取4元。个体经营户每月每户5元,影剧院、咖啡室、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场、酒家餐厅等公共场所每月20-50元。旅馆按床位每月每床0.50元。幼儿园、学校、敬老院暂不收取。
  船舶管理费 1993年4月规定,凡进入镇境个体船舶应缴管理费,单机拖轮每月每马力0.30元,其他机动船每月0.80元/吨,非机动船每月0.30元/吨。
  农业发展基金 1993年3月决定,为促进合理流向,以工建农,以工补农,
  凡去特区务工者,一次性上交镇财政农业发展基金150元。去特区联系业务者,每次交100元。在省内外打工者,每人每年上交60元,外出经商者,办理营业执照时须交100元。
  教育专项资金 1995年3月始筹。标准为:副局级以上人员每人200元,机关一般干部职工每人100元。镇属企业副厂长以上每人200元,镇村企业职工每人20元。农村人员每人20元。离退休人员自愿捐助,农村特困户和企业特困职工免集。是年,全镇共收551449元。
  统筹费 村提留用于公积金、公益事业和村务管理(包括干部工资)。乡镇统筹用于学校、民兵、军人优抚等。1997年每人每年24元。2003年改称公益事业费,人均收取20元。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收费标准,县政府于2003年制订涉农收费标准:
  (一)建房
  耕地开(复)垦费占用耕地者,每平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5元。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住宅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6元,营业房32元。
  (二)婚姻登记
  结(离)婚证书费每对9元。
  夫妻关系证明书工本费每证5元。
  (三)农机监理
  驾驶员年度审验签证费每人10元。
  拖拉机检验费大中型每辆、次30元,小型20元。
  拖拉机年度检验签证费每辆5元。
  (四)工商管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开业登记每户20元,变更登记每户10元。
  证照费营业执照副本每户3元,临时营业执照每份10元。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事购销业务按营业额0.4-1.2%收取,从事劳务按收入额0.8-1.6%收取。
  (五)农林渔业
  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元。
  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每份2元。
  植物检疫登记证费 每证15元。
  育林基金费 竹木按销价9%收取。
  林业更新改造基金费 木材按销价6%收取,毛竹免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水面:湖泊外荡3元/亩、年,内塘2元/亩、年,山塘水库1元/亩、年。养殖加收:网箱3-8元/MZ,网围30-100元/亩,珍珠50-200元/亩。
  (六)劳动就业
  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每证5元。
  (七)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每本4元。
  计划外生育二胎社会抚养费 按男女双方年均纯收入2至4倍征收。
  计划外生育三胎或多胎 按以上标准加倍征收。
  未满间隔期生育或未批先生 按双方纯收入0.5至1倍征收。
  已满婚龄非法同居生育 按双方纯收入1至2倍征收。
  未满婚龄非法生育 按双方纯收入1.5至2.5倍征收。
  有配偶一方与他方非法生育按计划外二三孩生育标准加倍征收。
  不符合法规擅自收养子女 同上款。
  (八)中小学校
  中小学校杂费 小学每人每学期80元,初中110元,农村小学45元,多媒体教育加收20元。
  借读费 小学每人每学期300元,初中600元。
  普通高中费 普高每人每学期1200元,重点高中1500元。
  高中择校费省 重点高中每人每学期2万以内,一般高中1.5万元以内。
  代管费 农村小学一二年级100元,三至六年级115元,开设英语课135元。城镇小学一二年级150元,三至六年级165元,初中300元,高中450元。
  住宿水电费 德高每人每学期300元,三中350元,一中、钟管、士林、新市250元,各中专、技校、成校、戈亭200元,四中、武康、秋山150元。其它乡、镇100元。
  (九)农村用电
  生活用电费 每度0.53元。
  农业生产用电费 1-10千伏,每度0.36元,不满1千伏,每度0.38元。
  农村企业、种养大户用电费 每度0.71元。
  其它种植养殖生产用电费 每度0.80元。
  (十)公安管理
  居民身份证费每证10元,七天内加快领取每证40元。
  暂住证费 每证8元。
  分合式自车牌证费 每副8元。
  户口迁移证手续费 每证3元。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每证5元。
  第二章 工商
  镇区因属县城,故商业管理早于其他市镇,清朝光绪三十三年(1907),县设劝业员掌管实业,并监督商务分会工作。民国九年(1920)改设实业科,主管工商开业,变更、歇业登记。廿七年改名建设科。解放后,1950年成立工商所,1961年改建工商行政管理所。1979年成立城关镇工商所迄今。
  镇工商所辖区多次变更,今辖城关、秋山、三合、雷甸、洛舍、龙山。所址原战河小商品市场内。
  第一节 管理监督
  民国期间,行商坐贾及摊贩除登记纳税外,缺乏管理。集市因交易量不多,亦不过问。1953年12月28日,省商业厅发出商政(53)第5628号通知,规定限制行商发展,停止批准新申请登记,确定行商经营范围并控制活动。此后管理从严。
  市场
  明清两代,官府制有《罚则》四条:擅自抬价者罚,欺行霸市者罚,私造斛斗秤者罚,器用布绢不如法者罚。同时规定官营物资,民间不准私自经营(如盐、丝、茶),违者处以杖答、戴枷、充军、没收诸刑罚。民国16年实行烟酒专卖,凡经营土丝、茶叶、鲜茧者,均须申请领帖。出埠外运,须填单发卡。同时在商场设置公秤,由同行公议物价,违者按行规处罚。抗战期间,市场无人管理。战后改由商会负责,凡买卖军服、哄价抬价、有碍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者,移交警察所处理。
  解放后,为了改造商品交易市场旧有性质,制止投机倒把,革除封建剥削关系,防止偷税漏税,于1951年成立县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摊贩、行商、交易所和代理商,同时取缔无证商贩。1953年实行粮油蚕茧统购统销,禁止市场交易。次年,于长桥北堍开辟菜场,动员经营者入场交易,场内划地设摊,分类聚物,实行管理。1954年,永大糕点擅入集市,违反市管而罚款。1956年,短期开放自由市场,规定一二类物资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可以凭证上市(见表)。1958年大跃进后,农贸市场关闭。此后直至1979年始重展繁荣。1982年起,长桥农贸市场新
  建,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有营业大厅8个,营业房350间。底层市场有蔬菜摊位1200个,副食38家,烟酒39家,饮食13家。楼层商场经营服装、丝绸、化纤、丝绵、日用品5类3000多种商品。日上市1.7万人,日成交30万元,年成交2.04亿元,成为浙北地区较大规模楼层式室内综合市场,1983年5月1日开业。此后,小商品市场于1985年9月开业,占地3527平方米,建筑1890平方米,营业房78间,固定经营者75户,日上市5000人,日成交18万元,年商品零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尔后,东门水果市场于1990年4月开业,占地1470平方米,建筑1155平方米,日上市1000馀人,日成交5.5万元。新民桥苗猪市场于1994年1月开业,占地2000平方米,建筑1800平方米,日上市500人,日成交11.2万元。四个直属市场,均由市管会直接管理。
  市容
  市容管理始于1985年。同年9月规定,所有个体经营者实行亮证经营。取缔无证商贩,打击欺行霸市。同时,为保障交通,维护市貌,于10月18日起对直街、南街、县街人行道进行清理。个体摊棚限于11月10日前自行拆除,单位摊棚由各系统负责清理。同时规定,店面门口一律不准设摊。11月起,抽调食品公司、水产公司等12单位16人,组成市容管理协助小组,实施监督。1993年4月,镇政府发布《镇规民约》,不准在人行道、马路边上堆放材料、燃料和杂物;单位个人设摊经营,须经镇城建办公室批准经营地点,并由工商所核发执照;沿街公共设备不得损坏,各商店负责划定范围内公共绿化和环境卫生。
  登记
  清朝,凡经营工商业、手工业者,须向官署登记、领取帖子和印信文簿。民国时,德清县政府颁布《商业登记法草案》,规定商业、手工业、牙行、典当业必须进行开业、歇业登记。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全面了解工商业具体情况,掌握产销经营统计,调整公私关系,于1950年1月制订工业、手工业、商业划分标准,城关镇公昌羊毛行、群益榨坊和3家轧花作、5家铁匠铺率先登记。登记内容有业主、注册资本金、住址、经营产品,上年实迹等项(如公昌羊毛行,上年收购羊皮80张、羊毛30担。群益榨坊,上年加工菜籽1080石)。1951年6月,大小工商企业全面登记,颁发执照。登记后,工商科派员予以资产重估,并将账外资金纳入账内。
  1951年6月县内重镇工商登记概况
  城关镇工商业资产重估情况
  1953年5月,省商业厅规定,私营企业登记发证收取费用:1、国营企业及地方国营企业登记费每件3万元。2、各项登记申请表格成本费每户2千元。3、行商登记费:资本额500万以上收1万元,不满500万收5千元。登记及申请表格成本费每户2千元。4、摊贩登记费,每户2千元,申请表格成本费同上。5、行商登记每年换发1次。6、摊贩证照按1950年11月29日公布的《浙江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处理下,私营企业如不申请变更,可不必换发登记证。
  此后,1957年、1963年、1981年均开展全面登记换证。2000年,镇区法人单
  位409个,其中工业218个(不包括个体)。个体经营户3111户,其中有证2402户,无证709户。然近十年内,集体企业关停并转,个私企业朝开暮歇,故变化频繁,殊无规律。2004年末,城关地区企业开业登记1092家,其中法人登记558家,营业户登记249家,变更登记240户。在所有个私企业中,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私企9家,50~100万元18家。雇工100人以上企业238家。
  注:个私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合伙制3种类型。
  商标
  1982年8月,全县恢复商标登记,至1985年,城关片共注册商标16个。此后逐年增加,1990年累计注册103个,2000年累计注册166个,其中农副产品注册7个,著名者有清溪牌花鳌、梅花牌白厂丝等。
  监督
  1953年,城关粮库积压霉变,粮温超过气温(40摄氏度),虫害严重(1市斤内有蛀虫10~15条),冬双米转红率15%。通过查处,全部倒色过风,积极出售。同时发现指南牌香烟超过保质期,进行削价处理。此后,工商监督日趋严密,尤其是企业转制后,经常开展执法行动。如1995年,对境内美容美发业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规范经营。开展保节日、保农业、保健康、保名牌打假活动。2000年开展百日执法大行动,清理无证经营,红盾打假,专业市场整顿等活动。2004年,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9起,罚没7.22万元。
  农副产品限制上市表(1958年)
  注:本地不出产者,已略去。
  第二节 打击投机倒把
  1951年,城关区各乡成立市场管理小组,打击私商投机活动。1957年9月3日,城关镇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由镇人委、公安局、税务局、卫生局、粮管所、工商联、供销1社等8单位抽员组成。镇工商界于10月1日起,组织8组40人夜巡队协助。3个月内,查获不售给国家的场外交易100多次。产品有大米、蚕豆、番薯、菱等粮食和其池物品其中处以罚款5户961元,处以没收12户358.33元。作价收购的有废铁1140斤(作价120.78元,下同),废铜64斤(50.75元),土布1296.4尺(214.37元),丝绵5.5斤(28.8元),茶叶58.5斤(30.18元),毛竹6615斤(132.30元),青菱485担(1358元),苎麻60斤(38.40元),番薯40斤(0.64元),棉毛衫20件(63.20元),球鞋11双(57.35元)。次年,打击投机倒把主要对象为私白购销国家统购统销物资,以及贩运限制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1959年12月,重点移向水运检查,在苏北船只中,发现投机倒卖船2条,查获大豆30斤、甘蔗6件、番薯62斤、红糖3.5斤,矿烛3封,木纱线团10个。1964年,镇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将打击长途贩运、黑市卖卖制度化。1968年12月下旬,截获外地船23条,其中苏北船17条。在2条船上发现有长途运销、投机倒把迹象,其中1条船上抓获以借口外出卖甘蔗而逃避群众专政的地主1人。
  1972年2月,镇打办发出三不许文件,不许转手贩卖,不许弃农经商,不许
  长途运销。并规定:1、凡粮食、棉花、油料、茶叶、蚕茧、烟叶、苎麻、竹木、淡水鱼、生猪,一律不准上市。2、粮、油、布、棉絮票证,不准买卖。3、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到集市和社队自行采购农副产品。4、集市贸易活动,限于城关小菜场内。无法容纳时,可在人行道边上设摊,地址限于南街理发店以东,直街税务所以南,务前街石牌楼以西。通过严查猛打,1972年查办违章案件224起,查获大米867斤,毛竹87支,小竹3086斤,食油55斤,木头18支,樟木1.7立方米,竹椅185只,土瓦23849张,土砖8555块,氨水1900斤,土糖72斤,麻布96匹,土布60尺,棕片54斤。套购马铃薯1606斤,番薯3140斤,水泥4吨,布票5228尺,油票458斤,黄鳝805斤,日用肥皂93条,透明皂30块,鸡6只,鸭2只。据交代,布票从缙云农村以每尺0.12元收进,并以0.20元一尺售出,从中牟利。1976年,打办对象改为无粮、无户、无证明的手工业者,当年遣返21人。1978年3月,改名“一批双打”(批判四人帮罪行、打击投机倒把、打击贪污盗窃)办公室。年内共揭出贪污13人,退还赃款474.50元。城关公社收回外流劳力19人,收回多占集体土地(山边、路边、渠边、河边、屋边)14.8亩。
  土地承包经营后,打办在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中,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为主。1987年起,重点针对哄价抬价茧贩,至1990年止,累计设卡堵截茧贩760人次,有效保证了境内丝厂的正常缫丝。1990年,打办撤销。
  第三节 物价
  清朝,物价按“十一之利”制订,即毛利10%0。此后,至民国九年(1920年),物价频年上涨。民国《德清县新志·食货》云:“相传洪杨军兴以前,每米一石需钱二三千文,合银不过二三元。清末之季,须至六七元,则倍蓰矣。民国八九年间,已至十元,则三四倍矣。嗣后有至二十元者,几十倍矣。其它肉食蔬菜与柴腊油盐酱醋茶,莫不节节增高。”为平抑市价,九年7月起,由同业公会同行议价。抗战胜利后,物价整体上升,危及民生。民国三十六年(1947),县成立物价评议会,对粮油、棉布、盐、烛等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但物价疯涨,源于外省,一县举措,无异泥丸抵洪流。三十七年8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限价令,规定各类商品物价以8月19日当地市价为标准,此后不准擅自抬价,史称8·19限价。然因政局动荡,货币贬值,物价失控,已成大势,故限价之令,形同废纸。
  民国三十五年(1946)十二月二十二日市价
  解放后,主要商品物价由县政府制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办法,以稳定为基调,平衡国计民生。至1952年末,市场物价稳中有降。
  1951年第4季度物价涨幅表
  解放初市场销售价格对比表
  由于地区、批零、购销等因素,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日益扩大。据德清县工商科统计,至1953年末,主要商品除食盐外,其他各类商品均有不同程度扩大,其中以1951年差距最巨。
  解放前后主要商品与大米比价剪刀差(%)
  1954年后物价稳定,1960~1963年因人祸致患,商品紧缺。部分商品实行高价制(涨幅:钢花牌香烟1∶14,猪肉1∶15,水果糖1∶18),免票供应。其馀平价商品,一律凭票证限量分配。1964年微有转机,次年,主要商品渐次降价。
  1964-1965年主要商品价格与上市量变化表此后至1990年,物价持续走稳,部份商品购销各有升降。
  解放后四十年中部分产品价格升降对比
  1990年起,因工资改革,物价随之水涨船高,至2000年末,米、油、猪肉、糖等生活必需品比1990年平均上涨10~15%。
  2004年部份生活必需品价格表
  (元)
  非商品物价由行业自定,然后上报申批。如自来水,1963年每吨0.12元,此后一直未动,1990年上调0.20元。1993年4月1日起分类调价:居民用水每吨0.36元,机关学校、部队医院用水0.40元,工业用水0.50元,营业及建筑用水0.60元。2003年末,居民用水价1.20元。又如照明电,解放初火力发电每度0.90元,1963年纳入杭州电网后降至0.165元。1994年3月调至0.30元,1996年6月又调至0.45元。现为每度0.53元。
  附:物资交流大会
  解放初,城关镇部分商品积压滞销,而蚕豆、黄豆、米粞等农产品又紧缺脱销。1952年7月,由德清县工商科牵头组成“物资交流委员会”,于29~31日举办首次交流大会。嘉兴、湖州、杭州、上海、武康、杭县、吴兴、海宁、崇德9市县代表61人参加洽谈,外地参与交易190人,3天内业务成交311笔,成交总额29.986亿元(旧人民币),零售现货文易1.662亿元。与外地达成大宗购货业务有蚕豆2.9万斤,黄豆31.06万斤,米粞857担。推销积滞坑边680捆,草席3550条,土烟丝1056斤,铁制小农具1850件,湖羊皮2800张,食米218担,食油370担,棉布3130匹。
  第三章 税务
  辛亥革命前,乡镇不设税务机构,明清两代,地方仅有粮长,协助催办田赋。而城区商界,货物统捐统税由县局直接征收。
  城关税务所始设于1955年,配员9人,次年2月撤销,并入县税务局税政股。1958年两县合并后,全县设新市、洛舍、下舍、三桥、上柏、莫干6个税务所,城关税务由县财政局工商税股兼收。1961年恢复城关税务所,并在11个大队建立协税小组,有协税员95人。1968年更名财税所,此后至1987年1月,城关财税所分设一所二所,一所负责镇区税收征管,二所负责城关、三合、下舍、秋山、龙山、二都、雷甸7乡税务征管。1992年扩镇并乡,三合二都划归上柏,下舍划归干山,辖城关、雷甸、秋山、龙山4乡镇及镇办企业集体贸易税。1994年9月,国税、地税分设,财政独立。次年6月,三局各设直属、城关、新市、武康、莫干、干山、上柏7个派出机构。1998年6月,国税、地税、财政三局在城关、新市、武康各设3个中心服务所。
  税目经常调整。1990年共设31目,分别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建筑税、盐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1995年,工商税类并为17目,沿用者为增值、营业、个人所得、城市维护建设、资源城镇土地使用、印花、筵席、车船使用、房产、屠宰等11目。并改者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土地增值2目。新开证券交易、遗产、消费、固定资产调节4目。农牧税类分为6目,除沿用农林特产、耕地占用、契税3目外,农牧业税分为农业、牧业2目,新开粮食附加税。2000年,工商税类裁减证券交易、遗产、消费3目,开征14目。
  第一节 农业税
  粟米之征,起自商周,后称田赋,历朝不废。明朝神宗间,田赋、徭役(义务工)、杂税和力差、银差合并为一,按里甲田亩人口分摊到户,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时称“一条鞭”法。清朝雍正间,推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此后统称地丁银粮。民国廿一年改名田赋,赋税分设。1949年11月,浙江省政府发布《浙江省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规定将公粮、田赋、公柴及乡镇经费各项负担合并,改称农业税。
  机构 古代县署人少政简,田赋入库直接由县署负责。乡里催办,钱谷师爷总其事。民国廿一年(1932)设田赋征收处。三十年改征粮食(实物),称田赋管理处,三十二年又称田赋粮食管理处,三十四年,县政府设田粮科,次年改名田粮征收处。抗战胜利后,馀不镇、新市、洛舍、下舍各设田粮办事处,有主任、股长、稽征员、管理员等人员。1949年6月,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负责公粮征收、保管调运、军粮支拨。10月,改名粮食局,同时设城关、新市、下舍、洛舍、双马5个区粮库。1954年9月,粮库撤销,成立城关、新市、洛舍、下舍4个粮食管理所,负责公粮、馀粮征购和城镇居民口粮供应。
  征额 历代田赋,旧志但记总数。一乡一镇,已无法从中剥离,仅能从当时人口、土地比例略约推算。
  宋庆元间,田赋均征实物,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纳。夏税纳绢5808匹,秋苗征来3071石。元至正间,夏税纳丝24372.128斤,绵3326.765斤,秋粮正耗米71315.38石。明洪武廿四年,夏税丝95028.9两,绵5321.6两,秋粮正耗米88735.71石。宣德七年,减免定额秋粮72190.258石,此后长期不变。清朝,夏税改征银两,清咸丰年间,田地山荡共征银57582.81两,征米62412.224石。民国元年,漕南兵米一律裁免,改征抵补金,每年征银5角,地丁银每亩2.33元,于上忙(6月)下忙(12月)两期开征。廿一年,地丁银、抵补金合并,统称田赋。次年制定田赋标准:地2亩折1亩,山10亩折1亩,荡3亩折1亩,田分上中下3等计征。三十年,每元赋额征稻谷2斗。三十四年庆祝抗战胜利,全年豁免。次年,实施田赋紧急催交,由县集运,拨交军粮。其中征实,按赋额每元稻谷3斗,中央占30%,20%,县50%。征借每元1斗,全归中央。公粮每元9升,省县各半。同时规定,预借限于田产5亩以上农户,每亩稻谷2斗,凭据抵交次年田赋。同时带
  征乡镇自治经费每元稻谷2升2合,县政府建筑费每元4升,水利工程受益费每亩4斤(折3升7合)。
  1949年7月,为支援前线,实施“先征借后征收”借粮。征借以户为单位,按亩累进,实行“粮多多借,粮少少借,无粮不借”原则,城关区下达任务847971市斤。1950年起,实行全额累进税制,每年人均收谷150斤以下免征税。人均150斤以上,最低3%,最高42%征交。人均200斤以上,最低7%,最高80%征交。城关镇区平均农业税率30%。1953年12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农业税和馀粮收购合并,改称征购粮,税率不变。1954年10月,省政府颁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人均口粮每年450-480斤,所需种籽每亩8斤,饲料人均20斤外,全部由粮管所收购,农业税按税率扣除后结算现金。1958年起,农业税平均税率按19%计征,此后相沿。
  三年困难期间,降低农业税负担,计税产量评定后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地方税附加一律按正税10%计征。
  1963年,中央规定农业税增加7%,农业税附加由原10%提高为15%。人民公社化之初,纳税单位为生产大队,此年起改为生产队(小队),1964年,城关公社农业税纳税单位279个,实征正附税额2549563斤。
  1980年,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办法,农业税由计征税额折成金额征收稻谷,9月30日前每担11.7元,10月1日后每担13.6元。1982年,计征由原生产队改变为户。1985年不征稻谷,改为现金,次年,对负有定购任务户恢复征粮,应交代金户在11月30日前按早籼价每担15.5元交款,12月1日起按晚粳价每担19元交款。(1987年早晚谷差价改为17∶20.75元,1989年改为22.226.8元。)1993年放开粮食购销后,农业税实行分品种征收,早籼晚粳各半,差价由现金补平。2000年,定购任务取消,农业税以每亩155斤原粮折现金上交。2004年,国务院下文免交农业税,德清县于2005年实施,种粮出现新的曙光。
  解放初城关区各乡农业税
  (千斤)
  1971-2003若干年中农业税计征数
  注:乡镇合并后,计税仍然单独汇总。
  第二节 农业三税
  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解放后称为农业四税。
  农林特产税
  茶叶特产税 1955年5月1日起开征,税率7%,由茶叶收购点代征。次年4月按税额加征5%省地方附加和7%乡自筹经费。1959年5月8日起,税率调整9%,附加停征。1961年11月恢复原7%税率,不征附加。
  渔业特产税 1956年3月20日起,开征渔业税。按销售总额随售随征,税率为:农业社8%,个体渔农户9%,每次售量20斤以下免征。同年12月1日起,渔荡养殖淡水鱼改征农业税,免征渔业税。1958年8月据省财政厅复函,渔菱生产不评定常年产量,按实际收入征收13%税额。1960年定为10%税率,另加1.5%地方附加,单独计算。1961年改征税率7%,附加0.7%。1989年9月下旬起,改为以亩计征,村组内荡每亩15至20元,外荡每亩5元,捕捞收入每人每年50元。水产村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税率10%。
  瓜果特产税 1957年11月16日开征,荸荠每亩加征原粮60斤,西瓜、黄金瓜加征80斤,甘蔗加征120斤。
  其他特产税 本镇其他特产税除茶渔瓜果外,征税品目尚有竹木、药材、木本油料、花卉等,均属随售随征,1958年12月8日前,税率12%,12月8日后,提高为15%。1962年8月1日起,恢复原来正税率,另加1%地方附加。1964年,附加增至1.5%。1966年6月1日起执行新税率:
  1966年6月1日起农林特产税税率表
  1973年11月起,原竹原木并后税率改征11%,茶叶桐籽核桃三类降为8%,白术降为14%,元胡改为评产计征,萸肉免征特产税。
  1988年4月1日起,农林特产开征新品目:
  鲜笋特产税1989年4月1日起征收,税额按销售总额8%计征。次年改为每5)元由村代征代交。
  1991年,农林特产税新方案出台。(1)按收入征收:珍珠、珠蚌、柑橘、苹果15%。淡水鱼、河蟹、对虾、桃子、枇杷、板栗、果用瓜10%。毛竹、小竹、笋、笋干、原木、茶叶、花卉8%。食用菌7%。药材、油茶、桐籽5%。(2)按面积征收:平原田地瓜,每亩30元,山坡瓜,每亩20元。内荡淡水鱼及水产品,每亩20元,外荡每亩5元。
  农林特产税若干年分税额表
  契税
  不动产交易,由官府中证交换契约凭据,收取中证费,东晋时称为“输估”。宋朝课收印契钱,元明始称契税。清朝初叶,买方交纳买契税,后增收典契税,凡房地产典卖,契价银每两纳税3分。光绪廿八年(1902),不论契价多少,每开契纸一张捐银一两。三十年颁用官方契纸,每张定价150文。宣统元年(1909),买契每两征税9分,折银元0.125元;典契每两收税6分,折银元0.09元。民国元年(1912),改称不动产转移税,凡房屋买卖、典当、抵押均需纳税。税率:卖契2%,典契1.5%。民国二年改名契税。民国廿年,分为绝契、活典、赠与、继承四类,分别征6%、3%、6%、3%税额。民国三十五年,契税带征置产捐、契税附加、抗卫事业费、查验费、注册费、监证费、征收公费等项,并规定匿报契价课以罚款。
  1950年3月,中央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952年10月下旬,德清县在后皋乡典型试验,买契、赠与契税率6%,典契、交换契税率3%。次年1月拟在城关镇开征,然浙江省财政厅答复:“小城镇未发证的暂缓进行,待与房产作登记时一并办理。”后延未开,1983年恢复开征。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起开征。按省定标准,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每亩5000元,其馀乡镇每亩4000元。耕地占用税50%上缴中央财政,40%留市县财政,10%上交省财政,留作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凡全民单位、乡镇企业、县属乡属集体单位,经县土管局审批征用占用耕地一律征税,占用税由县财税局征收。城乡居民、村办企业、联户企业,占用税由各乡镇财政组征收。1990年1月起,公路建设用地,以每平方2元标准征收占用税。1992年7月起调整征收标准,每亩6000元(每平方9元),农村农民建自住房减半(每平方4.5元)。
  第三节 工商税
  工商纳税,北宋以前直接由县署掌管,钱谷幕僚经办。南宋乾道七年(1171),德清县始设酒务,征收酒税。庆元五年(1199),不溪北岸设税务,掌理商税,时德清全年可收税绢16170匹,茶租钱1195贯。开禧间(1205-1207)减免,德邑全年纳税捐10429匹。
  盐为国家专利商品,两宋期间,贮盐于库,由官府自运自卖。元朝元正十六年
  (1279)始设运司,专理盐课,由盐商发给盐引销售,私贩者判徒刑二年。
  明朝洪武三十年(1397),德清始设税课局,征缴全县商税。宣德十年(1435)撤,正统十二年(1447)复建。民国三年,捐税实行印花税制,德邑年销印花3000馀元。又开征船捐,营业船全年纳捐1-4元。次年9月开征屠宰税,猪每头捐银0.3元,羊0.2元。
  民国十四年后税种归并,分为国税、省税、地方税3种,正科称税,附加称捐。开征税种有货物税、所得税、利得税、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以上6种属国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房捐、警捐、山地收益捐(以上7种属地税)。民国三十八年,县税以产销收入为第一,房捐次之,甲种营业税开而未征。其时,开征税种为产销税、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牌照税、房捐、行政司法收入、公有事业收入等11种。
  解放后,1949年开征营业税,次年开征货物税、所得税、工商税,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营业、货物、流通、工商等税种并为工商统一税,并将工商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1983年,财政部颁布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6月1日开始办理。(1)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据实现利润按55%税率上交所得税,税后利润部分上交国家,部分企业自留。(2)凡有盈利的国营小企业,据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制交所得税,税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固定上交部分利润。是年,德清开征增值税、国企所得税、调节税、建筑税。次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四种。将上年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后四种暂缓开征。同年,开征奖金税。
  营业税 民国二十年开征,省三地七分成,三十五年(1946)修正营业税条例,以每月营业额为标准者,税率1-3%,以营业资本为标准者,税率2-4%,按月征收。1949年5月中旬,德清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营业税从5月份起征,征额以上年10月查征数为标准,核定城区5月份征收税额7万元(旧人民币),6月20日缴清。逾期一日罚原税额15%,逾期二日罚30%,以次递增,逾限五日,报请法办。(计算方法,民国三十七年10月,全县实征营业税计金元券1600元,10月份米价每石25元,折米64石。再以1949年5月每石7000元计,应征税额为44.8万元,分摊新市29.4万,城区7万,洛舍5.6万,大麻3万)。是年12月,
  实征旧人民币163037890元。
  1950年上半年,营业税任务由县下达。1月2.5亿元(旧版人民币,下同),折大米1000石。2月(3月)3.52亿元,折米1600石。4月1.648亿元,折米800石。5月(6月)1.751亿元,折米850石。各区分配比例为:新市67%,城区16%,洛舍11%,下舍6%。商店税款分摊征缴采用:(1)商人自报税额。(2)工商联评税委员会根据征收任务评定各行业百分比。(3)同业公会评定各户百分比。各户签字,以示认承,然后造册。是年1月,实征营业税4212280元。评税办法,延续至公私合营。
  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重新析出,成为独立税种。最高税率40%(如茶叶购销),最低3%(如商品零售)。
  货物税 民国十四年从厘金析出,以酒类为主。1950年按《货物税暂行条例》,征收烟、酒、农林产品、建筑器材、迷信品五类商品税金。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1951年城关镇货物税明细
  商品流通税 1953年从货物税中析出酒、原木、皮毛等品目独立征税,并规定流转过程中不再征收其他税种,1958年8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 民国二十五年开征所得税,分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利息、财产租赁、一时所得5类,月利润超过资本额60%者,加征利得税。1950年开征工商所得税,依营业所得总额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57年按供销合作社、手工业联社、合作商店不同税率计征。1959年起,公社所属企业按31%税率征收,大队企业缓征。1961年起,集体企业一律征交所得税,但税率有所调整。1984年起统一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次年1月起,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征收。
  1951年德清县营业所得税收比较表
  (元)
  注:纳税户280户,占全县25.4%
  1951年工商税收实迹表
  1963年城关税务所所得税汇算清交情况
  注:退库1户。
  工商统一税 1958年3月,棉纺织品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类工业产品试行税制改革,停征原来交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按试行规定交纳四税合一工商统一税,同年8月1日执行。1973年1月,实行新工商税条例,调整税率,凡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1月起不再交纳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 民国三年开征,多次调整税目,三十七年最后修正《印花税法》,分5类36目。解放后沿用,分按件贴花、金额贴花两种,1951年征收129707元,占总税额7.5%,1955年征收22352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重新开征,征收7288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次年城关征收1514元,占全年总税额0.09%。1955年全年征收980元。1958年12月停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 1983年开征,大中型企业按55%比例征收,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饮食服务业按15%征收。税后利润征收调节税。次年,商业批发、贸易中心企业一律按55%税率征收。镇内工业企业,平均税率16.21%,商业百货税率26.5%,五金机电税率17.7%,副食品税率28.8%,燃料税率28.9%,医药企业11.39%。
  建筑税 1983年10月开征,税率10%。
  增值税 1983年1月在德清机械厂、粮机厂、电扇厂试行,次年全面执行,最高税率22.5%(电扇),最低税率3%(纯棉布)。
  1986年县财税局核定纺织企业增值税征收办法
  1988年1月起,对建筑业、有色金属等产品征收增值税。1991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范围,对部分轻工业产品纳入税目。
  产品税 1984年从工商税中析出。应税产品为白厂丝、酒类、电力、茶叶、建筑材料5个品目。
  奖金税 1984年在国营企业开征。次年在集体企业开征。以月工资60元为基数,年发奖金人均超过240元者开征,税率30-300%。
  1973年1月1日起城关镇工商税税率表 (1)
  (2)
  城关供销社经营项目工商税核定税率 1973.1.1
  第四节 地方税
  地方税品目较多,时开时停。辛亥革命前税目,已见民国《德清县新志》,本志从略。民国迄今,税额征收较大者有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个人所得税、粮食附加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特别消费税等。
  规费 1949年10月开征,12月收缴550元。次年1月改为行政罚金,月收1890万元(旧人民币)。
  屠宰税 民国四年开征,每头猪征银3角,羊2角。三十二年改为总额5%,三十七年又改为10%。1949年6月10日起,每头猪税额改征1600元(计征方法:毛猪80×8折=64斤白肉,每斤人民币250元,税率10%),6月16日起,改征3070元,24日改征2050元。自7月1日起,税额波动,1日为2810元,15日为3840元,25日为4480元。9月20日起为5120元,10月10日起为6400元,10月18日起为8800元。是年12月,全县共征屠宰税2043400元(旧人民币)。羊自10月22日起,每头改征2000元。1951年1月28日,县税务局在城关搞点。经试验后核定,每斤猪肉以7000元计算,每头毛猪应征税额76360元,次日起执行。是年,城关镇征收107197元。1953年3月,屠宰商鲜肉店核定每天税率13%,税额80100元:自养自宰户税率10%,税额61600元。羊税率13%,税额13700元,自养自宰户税率10%,税额10500元。1957年2月1日起,猪、羊、牛屠宰税一律改为8%。1963年12月20日起,鲜肉零售价为(斤):猪肉0.80元,汤羊0.50元,剥皮羊0.475元,牛0.46元。按白肉每斤8%计税。1959年10月1日起,猪、羊、牛收购时按收购总值纳5%屠宰税,调拨宰杀时再征5%屠宰税。次年1月1日起规定,不分屠宰外调,一律改征10%。1966年11月1日起,农家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征税。次年12月13日,县发通知,春节前40天内宰杀猪羊,按2%税率计征。1968年12月29日起,取消减征。1985年10月1日起,对有证个体屠宰户,征3%产品税,不征屠宰税。1987年改为以头定额,猪5.4元,绵羊1.4元、山羊0.9元,另交生产稳定基金每头1元。
  文化娱乐税 民国三十二年,改征筵席娱乐税。三十八年5月,将筵席、娱乐分为两个税种。是年12月,全县征收筵席税22500元,娱乐税1950元。次年1月,征收筵席税721500元(旧人民币),娱乐税189400元。3月,两税合并,更名特种消费行为税。是年末,共征24283元(其中娱乐23502元,筵席税781元,旅店税无,冷食税无)。1953年改名文化娱乐税,次年实征13477元。1962年5月,规定城关、新市剧场演出的越剧、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湖剧税率由原来2%提高为4%,电影放映5%,1966年10月停征。
  牲畜交易税 1953年3月开征,凡从事牛、马、骡、驴交易者,买方须向税务机关交税。城关除牛外,其馀甚少,故不建交易市场。是年,城关所征收1240元,1955年2547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民国三十二年开征。1950年课征对象为:停泊于境内各
  码头航船,来往于各乡镇之间载客小船、过往商船,是年共征收69元。后征额亦甚微,1955年计452元。1962年,非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全省统一税率开征。次年,对车辆作出规定,脚踏车、双轮钢丝车、小板车,全年每辆3.2元。三轮送货车4.8元,汽车胎货车6.4元,兽力车9.6元。1966年1月5日起使用新牌照。(1)工本费:自行车牌0.25元,人力车牌0.20元,船牌0.30,纳税期限标志,车船一律0.05元。(2)税额:自行车全年2.4元,钢丝车3.2元,三轮货车4.8元,大板车6.4元。船舶按吨位计算。1967年1月起,渔船、脚踏车停征。
  集市交易税 1962年1月20日在城关试征,品目有家畜、肉、禽蛋、干鲜果、淡水鱼等6大类44个品种。3月15日全面开征。税率为:家畜、淡水产5%,其馀一律10%。起征点10元,赶集销售额不满10元免征。1964年1月起,猪牛羊、杨梅、鲜笋、笋干、荸荠、生姜,暂停征收。次年9月10日起,山核桃、香榧、栗子、柑橘、蜂蜜停征。
  个人所得税 1953年2月开征,月工资60-100万元(旧币),税率1%,每超50万元,增税率1%,超过750万元,征15%。利息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征5%。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开征。月工资奖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综合收入400-500元,税率20%;500-600元,税率30%;600-700元,40%;700-800元,50%;800元以上60%。投稿、翻译、专利收入、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技术转让提供,4000元以下课税20%,4060元以上征累进。利息、放息、红利所得,每次收入额不计多少征20%。
  工资调节税 1955年一度开征,收入198元。1987年重开,适用于工效挂钩单位,以月工资400元为基数,500元征80元,600元征120元,700元征190元,800元征260元,900元征340元。
  粮食附加税 1987年12月1日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乡(镇)村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家庭联办企业,均为纳税义务人,税率0.6%。
  粮食补偿金 1989年8月17日开征。凡在新市、城关、武康三镇经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个体工商户,一律征补偿金,不再征粮食附加税。税额,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
  特别消费税 1989年2月1日开征。14英寸彩色电视机每台400元,14英寸以上彩色电视机每台600元,由销售单位交纳。
  房产税 1987年开征,是年与车船使用税合并征收1.86万元。
  消费税 1995年开征,是年共收450元。
  第五节 税收优惠
  因天灾人祸,民不聊生年岁,政府采取免征、缓征措施苏复民困,历代均有,古称恤灾豁免。近百年间,如道光廿九年(1849)5月大水,免漕米。咸丰六年(1856)6月大旱,缓征。光绪三十三年(1907)7月水荒,蠲缓,拨银千两分恤。民国廿三年(1934)大旱,减半征收。民国三十四年庆祝抗战胜利,免全年田赋等,旧志均有详载。解放后,农业税减免分为灾情减免(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社会减免(无劳力、缺劳力,意外灾害)两类。1954年大涝,全县减免征购粮1319万斤。1962年瓜菜代粮时,减免160.8万斤。
  1988年,为鼓励产品出口,促进外贸,实行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并出台“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原则。此后至2004年11月止,本镇有出口交货企业17家,出口交货值42350.5万元,其中直接出口31205.4万元,自营出口11145.1万元,比2003年降501.5万元。
  2004年度出口产品退税单位
  注:2003年出口交货值47370万元,其中直接出口23862万元,自营出口23508万元。
  1998年起,对镇内3家福利企业和5家校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先征后退,平均退幅75.8%。
  1998年福利、校办企业退库明细表
  第四章 金融
  金融借贷机构起源较迟。据民国三年(1914)《征信录》记载,清朝道咸以降,县城有“济大、济享、长发、德丰、恒丰昶”典当5家。民国元年,典当业旧帖换新,地处繁盛者捐银400元,偏僻者捐银200元,年税一律75元。时进行换帖登记者有济大、长发、德长3家。廿六年(1937),德长、长发两当停业。济大当延至解放前夕,亦告歇业。
  民国二十年(1931)6月,德清开办县立农民借贷所,址设南街,资本5000元。开展放款、储蓄、汇兑、堆栈四项业务,年营业额28000元。解放前夕停业。
  同年,沈寄人在溪东街开设慎康钱庄,然惨淡经营,于廿三年(1934)停业。
  民国廿九年(1940)3月,因抗日战争战事需要,浙江省银行在县城设立德清金库,人员随县政府办公,库址随县政府流动,胜利后撤销。
  民国三十五年(1946),中国农民银行德清农贷通讯处成立,址设县政府内,主要发放农民贷款,解放前夕停业。
  同年4月,馀不镇信用合作社成立,吸收农民股份,借贷农村急需。次年7月,因物价飞涨告停。
  民国三十六年(1947)9月,德清县银行开业,址设新市东大街,县城馀不镇设办事处,以储蓄、借款为主。解放前夕停业。
  此外,清末以降,县城馀不镇有银楼业3家,前店后坊,自制自售金银首饰。解放后,金银专卖,银楼业告停。
  解放后,于1949年8月3日在县城德清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德清办事处,下设6个股,同年12月9日,在新市成立分理处。此后至1994年县府西迁武康,城关镇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以上南街)、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上直街)、建设银行(县东街)5个机构。1996年迄今,城关镇有金融保险网点8处。(见表)
  人民银行德清县支行
  1951年,德清办事处改称县支行,至1960年,有对外储蓄所1个,储蓄代办所10个,聘有各单位协储员138人,有奖储蓄代贴点64个。
  1984年前,人民银行于1956、1964、1980年3次析出农业银行。两行分设时,存贷业务划归农业银行和支行营业部办理。1984年,又析出工商银行。此后,人行履行管理职能,不再办理对外业务。
  信用合作社
  1954年5月,全县先在茅山、城东、双溪、三来、西葑、梅林、白彪、新东等8乡办理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至10月,各乡普遍发展。11月16日,举办第一次全县信用合作社短期训练班,103人参加培训(其中雇农64人、中农36人、小商3人)。至年末,城东、城南、城西三乡共入社农户3287户,每股股金1元。共发放农业贷款37227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收回32268万元,年末滚存364836万元。
  1955年,城东、城南两乡信用社,并建城郊信用社。1956年并乡,城郊、城西两社并为城关信用社。公社化后,改称城关公社信用社,同时按大队下设城东、城南、城西3个信用部。重要自然村设服务站,方便存贷。此后,信用社由公社直接领导。
  1979年4月,公社信用社开展三清(清查股金、资金、储蓄),查出错账、借款、垫款、贪污挂账等计33笔,709.31元。有的因人员变动,时间过长而成呆账。是年,信用社有职工7人(内勤5人,业务员2人),正副主任3人,平均每天账务208笔,旺季可达300笔。
  1988年10月,德清城市信用社在城关县西街开张,系以集体为主股份制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存贷款,储蓄及保险代办业务。2001年7月,改称湖州市商业银行德清支行。现有县西街,溪东街网点各1个。
  1991年,原设于村的信用服务站撤销。现有直街、南街、西郊路3个网点。业务除存贷款外,新增单位委托收费(如水费、电费等)。
  第一节 货币
  种类
  明清期间,民间货币以铜钱为主,殷实之家始有元宝和碎银(辅币),元宝(主币)规格为一两、五两、十两3种。晚清民初风行银元,铜板、铜钿并用。银元品种有鹰洋、龙洋、船洋、大头、小头、光头诸种。币值有一元、二角、一角之分。民国十七年(1928),货币仍以银元为主,银角子、铜元为辅币。时价:银元每枚换铜元290-300枚。双角子1枚等于银元0.16元。
  民国廿四年(1935)11月,银元停用。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纸币为法定货币(简称法币)。三十四年(1945),中央财政部五行局发行的本票流入镇境,与法币同时使用。此后,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券)在政、商界流通,1关金券折合法币20元。此后,通货膨胀,法币贬值。三十七年(1948)8月,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以1元金圆券兑换300万元法币。然金融危机已无法逆转,为使市场物资不受金融危机冲击,馀不镇信用社于三十七年(1948)发行凭票,面额有20万、30万、50万3种,县内通用。
  解放初,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纸质人民币,主币有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
  元,辅币有1百元、2百元、5百元,1千元、2千元、5千元。同时收兑金圆券,以人民币1万元兑金圆券1.35万元。1955年3月1日,国家发行新人民币,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10元,辅币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同时以新币1分兑旧币1百元,1角兑旧币1千元,1元兑旧币1万元。1957年,铝合金硬币初次发行,面值为1分、2分、5分。1980年发行1元镍币和5角、2角、1角铜币。
  目前,市场流通主币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2元、1元。辅币有5角、1角。原分币已似虚设。
  管理
  1949年8月,市场货币短缺,形成物资交换,商民甚感不便。中国人行德清办事处积极疏理,于第四季度汇出53笔1060万元,汇入120笔14799万元,及时缓解货币周转。次年,推行新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金库全年经收税款按比例分成截留为:地方41410万元,省49040万元,区285406万元,中央30066万元。1980年,县发出联合通告,组织硬分币回笼,以应急零星辅币周转不足。同时规定,对通讯、炊事、驾驶、清洁工,劳保用品发放,不能折合代金。职工洗理费(每月人均2元)在提存金额外另行付账。
  在流通货币中,1949年第4季度首次在城关镇发现2万元假钞27张,1万元假钞54张。除税务部门发给假票证明外,均截角盖章退还。1970年2月,金华两次发现5元假钞13张,浦江温州发现2分、5分假币,经通报后,警惕性普遍提高。1980年7月,自中美建交,解冻美国资产,收集整理历史货币消息公布后,一时收集蒋伪旧币非法活动暗起。为此,公安厅、人行发文,坚决制止收买伪币、旧币活动。县公安局、工商局、人行县支行联合发文,对持有伪、旧币到信用社要求兑换者,加强宣传,制止谣言。同年11月,社会上有人高价收购1955年版5分硬币,谣传币内含银,县人民银行公告辟谣。
  金银
  解放后,黄金白银收归国有,县级银行只收不卖。1949年末,县办事处兑入银元141枚,全部解送湖州支行。文化大革命初大破四旧,查抄金银全部由县人行兑收,计黄金60斤,白银1200斤,银元6.8万枚(各社集中送解)。1980年春,奉省命令,德清、长兴、安吉3县支行库藏金银,集中解付吴兴县支行。3月1日起,为打击金银黑市,堵塞走私,调整金银收购价。
  1980年3月金笔尖收购价调整表
  1980年7月15日起,矿产金银收购价调整,凡矿产生产、冶炼副产、群众采集、三废回收的黄金,含量不足99.9%的,原价每克12.50元调至16.00元。含量99.9%及以上,每克从12.80元上调16.10元。白银含量不足99.9%的,每克0.13元上调至0.39元。99.9%以上,每克0.14元调至0.40元。
  1985年,县工商银行建立金银饰品部,始供耳环、戒指、项链、鸡心和金币。1991年,人行、百货商店均开展金银业务。1993年起,民营金银加工及销售活跃城乡。至2003年,城区除银行经营外,个体民营尚有光明珠宝金行、小绍兴珠宝金行(县桥东堍)、紫金城珠宝金行(县桥南堍)、莫干山、琪之玥、越王珠宝金行(均在直街),以及金银饰品加工店4家(西郊路,医院西路,南街、龙门街)。是年,黄金每克124元。
  第二节 存贷
  存款
  单位民国期间,县农民借贷所和农贷通讯处业务甚少。1948年,馀不镇两家金融机构年终结存817元。解初初,集体存款依旧不多。1949年,全镇共存入98.3万元,其中公营事业1.4万元,机关经费91.1万元,民营事业5.8万元,支出97.93万元,年终馀额3700元。1950年推行转账结算后,城关区年终存款馀额亦仅1.07万元。尔后随着集体单位增多,存款数额渐增。1965年,城关信用社年终馀额6.6万元,1970年升至14.8万元。1985年,据人民、工商、农业,建设4家银行城关支行(办事处)和城关信用社汇总,全镇5家金融机构年终存款馀额435万元,比1950年增长406倍。
  个人1950年,城关镇个人储蓄38户,总额不满500元。后推出保本保值、货币定额(新老二种)、定活两便、有奖贴花(新老二种)、零存整取贴花、农村生产有奖等8种储蓄吸引储户,储蓄量始逐年上升。1960年,城关镇仅有奖贴花就售出4.05万元。
  1964年,人行德清支行在全县新建代办所11个,有协储员367人。是年末,储蓄馀额115.8万元,与上年同比,定期增29.3万,活期增11.2万,零存整取增11.4万,有奖储蓄降13.1万。次年,南街居委会代收代储1.7万元,农机厂代储4770元(其中零存整取1890元)。就近便利措施,促进了居民储蓄。至年末,全镇
  储蓄额高达53.26万元,比1964年增长24.15%
  尔后,农村储蓄发展较快。1974年,城关信用社年末馀额25.3万元,1980年增至31.3万元,1990年增至163万元。
  贷款
  解放初,企业贷款极少,1950年仅贷出3笔35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银行以实物代现金,为互助组发放棉麻稻肥料贷款1.6亿元。1955年第一季度,为支援春耕生产,城关区发放各乡肥料贷款13968万元,全区2659户受益(见表)。
  1956年起,农业信贷不再以物代钱,是年,城关信用社发放灾后贷款745元。次年起,每年发放支穷贷款8000~1万元,帮助贫困社早日脱贫。
  1964年夏,因发现少数生产队将集体资金以社员私人名义存入信用社,乃于9月上旬发出通知,明确规定“生产队定期集体存款,应不欠银行或信用社集体贷款为前提。如发现以私人名义存定期储蓄或定活两便存单,应收回冲正科目”。是年第4季度,开展存贷大清理,对无力归还的小额个人贷款全部豁免,对生产大队正职干部和公社脱产干部欠贷,一律责令制订归贷计划,督促归还。至11月20日止,城关公社14人,欠贷803.70元,先后归还或订出计划。此后,贷
  款对象以集体为主。如1969年,城关信用社贷出131178元,其中个人贷款3296元,占总2.5%。
  1970年,全县对呆滞贷款进行清理。分为小商贩、合作商店、私营企业、木帆船、房屋修缮、职工小额、手工业、城市公社企业、地方工业、其他商业10种,逐笔列出清单,制定解决办法。并对发生100元以上大额差错逐笔登记,重点纠查。尔后贷款从紧,以城关信用社为例,1974年贷出5.14万元,1978年贷出3.6万元。
  1975年起,信用社代办预购定金发放。是年,城关公社共发放茶茧定金9.3万元,粮油定金6.3万元。及时缓解了农村生产基金的不足。
  1984年后,工农业结构调整,私营企业骤增,银行存贷款也急剧上升。1994年,城关工商银行存入1.6761亿元,贷出3.6922亿元,农业银行存入3.122亿,贷出2.693亿元,建设银行存入0.63亿元,贷出0.71亿元,城关信用社存入0.1953亿元,贷出0.2405亿元。10年相比,存款从0.513亿增至5.623亿元,贷款从0.492亿增至7.336亿元。
  1999年,城关区范围内年终存款馀额10.58亿元,贷款馀额8.76亿元,净回笼现金1.68亿元。
  第三节 债券
  公债认购,始于民国十七年(1928),县政府在馀不、新市两镇绅商界发行金长期公债。廿五年(1936)起,国民政府连续十三次派募公债,种类繁多。馀不镇先后发行债券有:统一公债丁种债券、戊种债券,甲种、乙种、丙种债券,复兴公债,广东金公债,四川善后公债,救国公债,辟浚广东省港河工程美金公债,振济公债,关金、英金、美金公债,建设公债第一、第二、第三期债票,军需公债第一、第二、第三期债票,美金、英金第一、第二期债票,同盟胜利公债,国防公债和乡镇公益储蓄券,节约建国储蓄券等。
  德清县政府为自筹资金,于民国廿一年(1932)1月委托县立农民借贷所发行地方教育公债,总额2万元,年息1分。廿六年起还本,至三十年还清。分摊份额为馀不镇三成,新市镇四成,洛舍、下舍各一成半。
  解放后,人民政府于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每份由6斤大米、1.5斤面粉、4尺白布、16斤煤组成,年息5厘,城关镇摊购任务0.5亿元(旧人民
  币),实际完成5180亿元。1955年起分5年偿还。
  1954至1958年,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5期,年息4厘,分8年、10年偿还。1954年城关分配认购任务为25767元。次年因涝灾青黄不接略有减少,城镇工商户总额2万元,农村3603元。分配方法如表:
  1956年全县公债任务19.9万元,按合理分配、自愿认购方式分解。实际完成19.86万元,其中职工及机关团体43193元,工商界63972元,农民86760,居民4244元,部队395元。在总额中,城关乡镇任务31185元,其中城郊乡5500元,城西乡5500元。
  1956年公债分配方式 (元)
  
  1981年起,国家发行国库券,期限10年,单位购买年息4%,个人年息8%城关镇、乡合计分配任务为:
  1987年起,期限改为5年,单位年息6%,个人年息10%。1989年,年息上调至14%。1993年改为3年期,年利率10%,面值分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由城关信用社开户。
  单位(万元)
  此外,银行自1985年起发行金融债券,期限1年,年利率9%,面额有20元、50元、100元3种。城关乡、镇合计任务9万元。1989年,又发行5年期特种债券。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发行凭证式国债,面额分500元、1000元,期限5年,年利率3.14%,兑取时不扣利息税,年发一期,2000年发行第三期。
  第四节 保险
  德清县保险业始于民国九年(1920),抗日战争开始后停办。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德清县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城关镇设有特约代理处。1953年4月成立德清县保险公司,址设城关镇南街,次年撤销。1981年恢复,附设于人民银行内,1984年与银行分设,办理家庭财产盗窃险、自行车盗窃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农民个人联户船舶险、养鱼保险、企业财产及附加盗窃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
  险等12个险种。1986年,城关乡设保险服务所,配备保险员1名。是年全乡投保企业23家7862元,个体户5166户20932元,此后,投保率年达86%。1992年乡镇合并时,城关乡企业财产投保率为100%,家庭财产投保率为90%。
  1995年11月,推行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农村养老险种由民政部门负责,其它部门不再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业务。此后,为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镇政府制订实施意见,对村支书、村主任实行保险,同时扩大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2001年,德升、天秀、高络、嘉伟、新明辉、鸿利、森鑫、乐源等企业,职工参保800人。
  至2003年,累计企业财产险和家庭财产险投保总额8千万元。其中2003年新参保400人(企业280人,农村120人)。赔案41件,赔款额100万元。近20年中,大额赔案有大有无纺布厂失火赔偿100多万元和红星砖瓦厂失火赔偿10多万元2起。
  目前,镇保险服务所代办职工养老金保险,村干部养老金保险,家庭财产及附加盗窃险,企业财产及附加盗窃险,车辆盗窃险,雇主责任险等6个险种。

知识出处

乾元镇志

《乾元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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